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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格文摘
2024年第5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
数字权力的理论谱系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人在法律中的形象与“法律人”学术内涵的重建
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法律史
汉初王国行用汉法考论——基于张家山M336律令简的研究
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从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一252谈起
清代部颁砝码制度小议
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
最后的律学家——徐象先、蒋楷的清律讲义及其生平志趣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及其展开
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意涵及其界限
法律名称的功能定位及设置优化
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法治主义立场
包容审慎监管的行政法理与中国实践
地方政府为何会推进举报式执法?
行政协议显失公平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迈向回应型治理: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指令型行政辅助:一种正在形成的私人参与行政方式
论嵌入公共风险治理体系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规章:定位区分、立法逻辑与适用展开
建构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刑法学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
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民商法学
体系化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的释评
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
功能主义视野下的董事勤勉义务
公司分配视角下的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
论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及其制度因应
“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的经济分析范式
诉讼法学
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范式之反思——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探索:一个涉案主体视角的反思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思考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
“普遍嫌疑”及其规制以德国法为借鉴
经济法学
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及其经济法理论解析
平台形态演变视域下垄断行为的异化与因应
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
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转向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基于分配行政论的思考
新时代我国流域立法的发展方向与立法重点
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国际法学
《对外关系法》中的国际条约规则评述——兼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
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
有限理性存在者:智能机器人成为权利主体的理论基石
国家安全学
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
陈柏峰
摘要:
“诉讼爆炸”现象发生后,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诉源治理”的理念被提出并成为司法政策。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主要通过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不同调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建议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在矛盾纠纷的不同阶段,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角色预设有所不同。然而,诉源治理面临一些实践困难:基层法院敦促其他机构协同配合的效果不佳,其他机构在法院主导下化解纠纷的主动性不够。“诉源治理”的成功典型,是“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一码解纠纷”在线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其本质是在政法委的推动下,创生新的组织平台,并在新平台上聚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资源。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不是法院,而是党委、政府。这种党政主导的诉源治理模式,发挥了党政体制的优势,生动鲜明地体现了党法关系原理。诉源治理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参与并从中受益,这充分彰显了“党支持司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诉源治理
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党政体制
党支持司法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数字权力的理论谱系
周尚君
摘要:
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行动能力和组织能力。从人类社会生产史角度审视,权力并非起源于国家,而是源自具备开展社会生活,实现组织意志和组织技术的社会共同体。从作用机制看,权力不是由实施权力的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实施权力的机制和能力决定的。从新石器时代开始,摆脱“亚人类”状态的人类社会开始建立有组织的生产模式,依靠稳定的空间建构、社会合作、有效支配,建构集体性社会协作和结构性的权力网络。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力国家化和合法垄断权力的过程。数字权力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据,在数字化决策能力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权力形态。这种权力形态强化了权力的网络力量,提升了权力的行动力量,濡化了权力的强制力量,造成一种“超越国家”的理论假象。数字权力并未改变权力的国家属性,但拓展了权力的实施空间,造成了国家对数字社会的技术依赖,将从根本上重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
权力
数字权力
国家理论
技术
数字能力
论文出处:
《求是学刊》 2024年1期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郑晓剑
摘要:
权利能力概念彰显了自然人在伦理及法律上的主体性地位,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这一概念的提出乃法律史上的伟大成就。权利能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密切,没有权利能力,人将沦为被他人支配的权利客体,而人的自由发展亦无从谈起。因此,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不可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能力,是一项源于人性尊严的自然法要求和宪法命令。主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实证法所赋予从而可被依法予取予夺的观点,存在混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模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不足,其立论前提并不坚实,在现行法上亦缺乏规范依据。
关键词:
权利能力
人格
权利主体
人性尊严
自然法
论文出处:
《法商研究》 2024年1期
人在法律中的形象与“法律人”学术内涵的重建
夏扬
摘要:
法律以权利义务的遵守描绘“人”的形象。“人”的形象随着权利义务实现压力的减小而走向暗淡。经过主观努力即可获得遵守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经常实现,法律描绘“人”的形象以弥补这一不足以使得假设成立。法律遵守依靠平等产生的普遍约束力,现实的不平等需要以“人”的形象来作出解释。“人”的形象在现代法律重新利用,通过“矫枉过正”以揭示围绕遵守可能进行的制度改进。精神状态与生物外观的不符提示依据遵守可能性对政策目标加以调整,而难以遵守的法律通过制度改进来促进遵守。“能够遵守法律之人”是“法律人”的基本学术内涵,学术研究依据遵守难易对制度优劣做出评价并加以改进,以此建立起法学理论的大厦。
关键词:
人的形象
法律人
生物外观
精神特征
遵守
论文出处:
《政法论丛》 2024年1期
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熊伟
摘要:
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
关键词:
领域法学
部门法学
事物本质
财税法学
重点领域立法
论文出处:
《政法论丛》 2024年1期
汉初王国行用汉法考论——基于张家山M336律令简的研究
张忠炜
张桑田
摘要:
汉初分封的同姓王国,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司法权,职官制度与汉廷相近,有时也会比附汉律令进行定罪量刑,但并不意味着王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对此种种自治权,不宜过分夸大:无论是从名还是从实的角度看,皇权政治一直存在并占据上风,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也确定无疑。从朝廷颁行的律令看,汉法通行于天下,王国并非是法外之地,更非独立的主权国家;从汉文帝即位以来,朝廷对王国的控制与防范也在不断强化。秦汉之际,封邦建国屡屡再现,是封建观念意识的外在体现,同时也是尝试重建旧制的新实践。
关键词:
郡国并行
《汉律十六章》
《功令》
一用汉法
《等齐》
纪年
论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从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一252谈起
刘自稳
摘要:
秦及汉初对于罪人犯罪逃亡,案发后即启动治狱程序,罪人尚未归案也可通过“论”定罪量刑,所论为“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重罪则需“命”。“命”是“论”之后削除民籍、载于命籍乃至公开通缉等多种措施的总和。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252规定了逃亡罪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其论罪逻辑符合“数罪从重”原则。该论罪方式和逻辑与调整释文后的岳麓秦简《亡律》简051/2081、052/2039律文一致,但立法语言和律条结构在秦汉间发生较大变化。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命”适用罪名对应调整为“耐鬼薪白粲以上”,在西汉中期以后则逐渐突破重罪限定。从走马楼西汉简来看,确定“命罪”的原则演变为“加罪一等”。
关键词:
张家山M336
治狱程序
命
论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清代部颁砝码制度小议
谢长龙
摘要:
清代统一衡制时,力图以户部颁定的砝码作为起点,划一各地砝码的使用。部颁砝码由工部铸成、按祖砝校准后,交予各布政使司、东北及伊犁各将军等处,地方再由之进一步校准各处行用码砝。各地存留的部颁砝码在钱粮、铜斤等物的省内征收、省际转运时作为衡量标准出现,因此为使其利于使用、免于失准,制度补充规定各司、将军处至少有正副两套砝码,以保证其至少有一套标准砝码行用。即便如此,各地部颁砝码损耗难免、更换不易。为图便利,各直省于清中期后往往就地私铸正副砝码,或以等重量物来充当砝码。可见,清人在缺乏测定物体质量的手段、难以直接管理码的准确性时,将其转化为对权威性的管理,但这种权威性缺乏时效性,导致部颁砝码之制最终沦为具文。
关键词:
部颁砝码
正副砝码
清代衡制
论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24年1期
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
徐忠明
摘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华西方人印制了不少以清末中国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内政外交和社会生活为题材的明信片,其中有些涉及拘捕、庭审、枷号、站笼以及死刑执行的场景。这些明信片既记录了司法实践的某些真实片段,亦反映了西方人的东方主义心态。这些照片、绘画及据以制作的明信片,强化与扩大了中国酷刑实践的视觉效果与传播范围,使西方人能有更多机会接受中国司法的负面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污名化中国司法的意图。鉴于法律史学界极少关注这些图像资料,因此,对其进行图像学分析与文化学解读,将有助于反思、解构以及批判西方人对清末中国司法实践的话语,并推进对清末司法文化的研究。
关键词:
西方人
明信片
清末中国
庭审
酷刑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4年1期
最后的律学家——徐象先、蒋楷的清律讲义及其生平志趣
苏亦工
摘要:
清末光宣之际,正是清廷变法修律的关键阶段,徐象先、吉同钧、蒋楷等人陆续刊行了各自的清律讲义,他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后律学家的代表人物。学界关于吉同钧及其著述,近年已有较多研究成果,而对徐象先和蒋楷的关注与探讨相对较少。通过考察当时刊行的清律讲义,可以管窥徐象先和蒋楷的生平志趣。徐象先既是精通西学的法学家,又是坚守传统的律学家,他在民国初年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信仰孔子之道的两个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有不可磨灭的价值。蒋楷的《律服疏证》或为清人研究律服的仅存硕果,多少可补薛允升《服制备考》遗失之憾,亦为今人理解古代礼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佐助。末代律学家编撰清律讲义的根本目的,正是努力守护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
关键词:
中体西用
私有财产
自由信仰
《律服疏证》
礼律关系
论文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莫纪宏
摘要: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双重立法权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及其展开
温泽彬
摘要: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字面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意涵及其界限
姜秉曦
摘要: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不仅是法律适用原则,而且具有宪法意涵。在宪法视角下,法不溯及既往构成法治国家原则的子原则,旨在限制立法权在时间效力维度的形成自由,以保护公民对现行法的主观信赖。它以信赖保护为要义,以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为构成要件。其宪法界限在于:若公民对于旧法的信赖不再值得保护,则新法将被允许溯及既往。此种例外溯及,又可根据溯及效果区分为有利溯及与不利溯及两种情形。有利溯及,亦可视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内部界限,因其具有维护公民权益的作用而具有内在正当性;不利溯及,则构成它的外部界限,须根据立法者对公民信赖的干预程度接受不同强度的合宪性审查。此外,立法实践中还须防范不利溯及向有利溯及逃逸的风险。
关键词:
法不溯及既往
法治国家
安定性
信赖保护
论文出处:
《清华法学》 2024年1期
法律名称的功能定位及设置优化
刘风景
摘要:
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性与辖制性、个殊性与体系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文本性与应用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等多方面的功能。当前,我国法律名称的设置存在着立法目标定位偏差、使用语境偏离错移、立法形式杂乱失范、法条引用烦琐累赘等问题。法律名称的设置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立法决策链,必须与整个法律文本一道,充分利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机制,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法律名称的设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来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时应将法律名称的设置技术纳入其中。
关键词:
法律名称
良法
法律文本
立法技术规范
论文出处:
《法商研究》 2024年1期
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法治主义立场
叶必丰
摘要:
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体现了法治发展程度。它起初是以特别权力关系说为理论基础的从属关系。现代德、日行政法学主流学说否定特别权力关系说,主张以“法律效力—效果”为标准,认为内部行政规则是法律赋权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对人、法院不产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仅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等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的规则。我国以依法治国原则为基础,在制度上区分了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的标准是与“法律效力—效果”具有相同意义的“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具体的场景持续阐明了该标准,限缩了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间。该标准具有相对人和法院两个维度,其中是否被作为司法审查标准尤其应得到重视。该标准应当具有法定外部形式,其中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直接载明“本规定(通知、纪要等)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不能以内部印发为法定形式标准。制定主体的法制机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阶段加强内外部区分的审查、认定。有关机关应当开展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治
特别权力关系
涉及权利义务
论文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24年1期
包容审慎监管的行政法理与中国实践
卢超
摘要:
包容审慎监管是当前我国面对新经济业态发展提出的规制创新策略,具有极为深远的行政法治意义。面对科技发展与新经济业态的不确定性,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标志着现代行政法治的动态反思与演化趋势。从传统的规制理论角度观察,包容审慎监管的运行背后映射出回应性规制的执法策略、合作规制的运行范式以及规制试验主义的演进逻辑。包容审慎带有实质法治色彩的规制设计理念,有效运行不仅需要较为成熟的行政法治框架予以支撑,更需要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设施与行政能力予以辅助。在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逻辑支配下,包容审慎监管的地方实践运行,往往较难实现包容与审慎之间的价值平衡,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困境与本土难题。包容审慎监管的中国图景也为理解规制与发展之间的二元关系提供了鲜活的制度样本。
关键词:
包容审慎监管
新经济业态
规制试验主义
回应性规制
“发展导向型”行政法
论文出处:
《中外法学》 2024年1期
地方政府为何会推进举报式执法?
万江
李璇
摘要:
举报式执法因其兼具工具价值和民主价值,被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时所选择应用。我国地方政府在举报式执法手段的选择与治理方式方面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性,以150787份通过公民举报而推进的行政处罚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各地区2015—2021年的面板数据进行测算与研究发现,地方财力、地方执法压力以及公众参与需求,是地方政府选择与公众进行合作、采取举报式执法治理手段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地方举报制度建设能够显著促进地方政府选择举报式执法,并提高合作治理程度。在下一阶段的中国社会治理改革中,地方政府应建立科学的举报奖励制度,促进政社合作,以举报式执法之优势缓解行政资源匮乏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
举报式执法
合作治理
行政处罚
实证研究
论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行政协议显失公平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颜冬铌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显失公平规则直接参考了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在原理上同样体现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介入。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提出了行政法与民法并行适用的双层判断框架,包括民法维度下对合意内容的判断与行政法维度下对缔约行为的审查。民法维度下,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双重要件进行判断,主观要件的评判可为撤销行政协议的正当性提供第二层保障。行政法维度下,行政机关的缔约行为不仅受到一般性条款而且还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但对缔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应回归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评价。其中,禁止不当联结作为一项合法性审查标准,通过检视双方给付义务之间以及给付义务与协议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发挥限制行政机关恣意的作用。
关键词:
显失公平
行政协议效力
行政协议可撤销
禁止不当联结
论文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迈向回应型治理: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郑琳
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将处罚权下移至街镇后,街镇综合执法应走向法治化改革。然而当前改革中却存在“陷入压力型治理困境”和“走向自主型治理极端”两种实践误区。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应当迈向回应型治理,要求街镇因地制宜地配置执法权,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横向关系,通过纵向监督改进综合执法方式。结合地方已有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改革应践行“赋权式”执法模式,五权一体的权限构成和差异化的赋权清单将是执法权配置的出路。党政嵌入的协调领导、县级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其他执法派出机构的协助配合将构成重要的横向关系。法制监督和平台监督两种纵向监督模式,辅之以问责与激励,是改革成效落地的关键。
关键词:
综合执法
基层执法
行政处罚法
回应型治理
论文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王锡锌
俞祺
摘要: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指令型行政辅助:一种正在形成的私人参与行政方式
莫于川
许佳莹
摘要: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风险协同治理成为私主体参与行政的重要情境。在此情境下,因时间紧迫导致略去了事先的详尽考察、强制指令替代了自愿合意、程序简化的概括授意取代了程序完备的书面契约,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理论的辐射边界,造成私主体身份不明、责任空心化的局面。私主体躲在公权力外壳之下“肆意妄为”,又不能为相对人提供责任回溯的具体文件,在协同治理的口号下悄然进行着行政责任的分散乃至消解,导致公权力向私法逃遁。为此,本文在制度演进和实践样态的交互中寻找理论基点,在厘清嵌入私人参与行政光谱的实质要素的基础上,提出“指令型行政辅助”概念作为归置容器。指令型行政辅助与常态下私人参与行政的控权模式有所不同,主要在于控权重心的挪移,即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以事先的行为规范为辅,具体包括厘清行政辅助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规范指令和辅助行为的作出形式,并明晰行政辅助侵权责任性质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
指令型行政辅助
私人参与行政
风险协同治理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与追偿
论文出处:
《法学论坛》 2024年1期
论嵌入公共风险治理体系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赵艺绚
莫纪宏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在个别领域中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时间提前至公共利益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公共风险预防效果。作为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针对性解决当前公共风险治理体系中行政机关风险治理意愿缺失的问题,发挥维护秩序、预防危机、监督履职等功能。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类型、适用范围、审查视野及检察机关的角色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与一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应当着重完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介入规则、受案范围、共同诉讼、诉前磋商等制度。
关键词:
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风险治理
公共利益
行政发包制
检察机关
论文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规章:定位区分、立法逻辑与适用展开
王学辉
摘要: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将规章定位为“审理依据”和“审理参照”,这种定位差异是由规章在我国规范体系中的“尴尬”位置所导致的。从立法逻辑来看,行政诉讼是司法权的行使,行政复议是行政权的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关系以及行政权的内部关系,决定了这种区分的必要性,而立法的妥协性使得这种区分仅限于规章,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然而,从法律适用的逻辑来看,在《立法法》关于法律规范位阶规定的限制下,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和“依据行政法规”之间在“拒绝适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二者区分的实质在于合法性假定程度和审查强度的不同。为了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相衔接,行政复议机关同样需要根据法律规范位阶进行法律适用。基于行政权的内部关系,应当参照《行政复议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处理机制对行政规章进行相应处理。
关键词:
行政规章
参照适用
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
法律适用
论文出处:
《法学评论》 2024年1期
建构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刘艺
摘要: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关键词:
行刑衔接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检察监督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4年1期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张明楷
摘要: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时延安
摘要:
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提倡对刑事科学(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学等)进行综合研究的理论。从学科和知识体系融合的角度考虑,将刑事科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进行综合研究是可行的,但不能作为一个学科进行一体化研究:刑事法学与犯罪学没有共同的论域;以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作为刑事司法学知识的主要来源是一个误会;刑事政策学讨论的刑事政策,相较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对策,更多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刑事政策学的知识无法直接用于刑事法学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只有将刑事政策进行必要的学理转化(主要基于价值和目的)之后,才能体现到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应当将一些立法层面的讨论交给刑事政策学,将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问题交给刑事政策学和刑事司法学。从管辖制度、逮捕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果关系、违法性要件、可罚性要件、罪量、非法占有目的、过失犯、持有型犯罪、帮助型犯罪等实例来看,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等)的一体化研究,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
刑事一体化
刑事科学
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证据法学
论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年1期
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
陈兴良
张明楷
周光权
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对此做出专门部署,组织对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的基础和条件进行评估,持续推进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指出,“积极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对法典编纂做出了专门项目安排。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以后,有关方面陆续提出编纂环境(生态环境)法典、教育法典、刑法典、行政基本法典、劳动法典、税收法典、诉讼法典、社会保障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等建议。1979年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齐全、基础扎实,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典,但其是法典化理论并未得到特别强调时的立法成果,刑法的“再法典化”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相关研究具有重大价值,在适当时机推动有关立法活动也具有现实意义。为此,在我的提议下,《中国法律评论》出面约请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和我三人围绕“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这一主题进行深度对话,对法典编纂的目的、意义,我国刑法立法的过程、刑法典编纂的理念与技术,刑法典编纂与总则立法,刑法典编纂与分则立法,刑法典的出台时机等诸多问题进行讨论,期望我们就刑法典的再法典化问题的相关讨论有助于推进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在本期对话中,我们三位学者的共识大于分歧,例如,我们对刑法典编纂的意义、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法典化过程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增设必要的轻罪等,都有大致相同的主张。当然,我们的认识也未必完全一致,例如,对于是否必须采取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重新编纂刑法典的时机、刑法典的条文总数等,都见仁见智。观点的分歧,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本期对话,原汁原味地全面展示了我们三位学者对刑法典编纂的主张,描绘了刑法立法的理想图景,为刑法再法典化的相关研究积累素材,也能够为未来的刑法科学立法、理性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
法典编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罪刑法定原则
立法规划
劳动法典
法典化
科学立法
立法成果
论文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田宏杰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平等保护
背信犯罪
职务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论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年1期
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刘仁文
摘要: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贿赂犯罪的修改实现了该项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此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理顺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调整了特别自首的部分内容。针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处罚规定调整、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新增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档次,除了须厘清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自首条款的适用范围外,还须对对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妥当解释,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此次刑法修正案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事政策刑法化
行贿罪
受贿罪
再法典化
论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年1期
体系化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王利明
摘要: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为调整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应明确《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规则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果,将该行为作为相对无效的行为对待,只能由特定第三人主张其无效。应当区分恶意串通行为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在两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应当区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在撤销权与恶意串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应区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前者在性质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恶意串通行为还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因而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法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
恶意串通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的释评
崔建远
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
交易成本
抽象的计算方法
替代交易
获利赔偿
论文出处:
《清华法学》 2024年1期
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
刘俊海
摘要:
法典化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是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核心价值体系缺失或破碎是最大的法律漏洞,也是行为失序与裁判失灵之源。确立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是公司法走向体系化的第一步。国家有义务促进公司利益共同体的持续繁荣,推动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建议采用统一的“公司”概念,打造普惠型一般公司法,并为特殊类型公司定制个性化规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法律应合理包容中小微公司治理的灵活性缺陷。上市公司规则应升级为公众公司规则。要允许股权自由流通的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交易。建议落实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理顺公司决议权与代表权之间的源流关系。建议将《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纳入《公司法》三审稿第11条。建议整合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人合性应回归公司自治。建议将实控人纳入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中的责任人。建议细化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有权自主设管理层职位。建议导入公司集团制度,破解一仆两主困境,承认法人董事,明确股权间接转让规则。
关键词:
公司法核心价值
公司生存权
股权文化
债权人保护
公司社会责任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功能主义视野下的董事勤勉义务
叶林
摘要:
董事勤勉义务是一个抽象概念,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做到善意、认真、尽职。为了引导董事做到勤勉尽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列明董事的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达到一般勤勉标准。但让董事概括承受违反勤勉义务所造成的公司损失,系漠视公司关系复杂性,将产生寒蝉效应或驱离效应,并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鉴于此,《公司法》的解释论应进一步明晰董事的行为标准,法官应尊重勤勉义务的一般行为标准,并在个案审判中保持适度宽容,逐渐发展一套合乎商业逻辑的司法审查标准。一个良好的董事勤勉义务体系,应当接纳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的二元结构,尊重不同董事之间的功能差异,公司应当概括承受董事履职风险,董事仅在限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董事勤勉义务
董事功能
行为标准
审查标准
赔偿责任
论文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公司分配视角下的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
何欢
摘要:
股东身份从属债权系股权转化成立的特殊股东债权,包括由股权固有内容具象而生的债权和非典型股权融资协议下依附于股权的债权。因与股权具有内在同一性,该类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某些债权虽非股权的转化,因债权人实际地位类似于股东,亦得比照适用而劣后。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能阻却公司经营风险的事后再分配与股东权利顺位的自行提升,为股债关联现象引发的公司分配难题提供更自洽的注解。基于该规则,可重廓公司分配制度的内在体系。资本维持原则和偿债能力标准仅关乎以股东与公司间不当利益转移的规制间接维护债权优先顺位,作用分别限于防范股东自公司获得不应有的法定权益性分配,以及股东与公司间交易有失公允而损及公司偿债能力。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规则在权益性分配之债依法或依约成立时,避免因“股转债”造成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的事后风险不当分配。
关键词:
公司分配
资本维持
偿债能力
劣后债权
对赌协议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论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
吕成龙
摘要:
证监会以行政监管的方式逐渐介入到公司治理之中,形成了目前证券监管主导上市公司治理的格局。这不仅使得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功能出现重叠,而且在个别规则上产生差异,引致行政监管目标扰动公司法规则、监管资源过度陷入公司事务、影响市场自律管理等内在冲突。信息是证券市场产品质量的核心载体,信息对称标准理应成为判断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限度的核心工具,即除规制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外,证券监管应当聚焦于消弭涉及上市公司治理、业务经营与股份变化重要事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只有以此为目标,证券监管才能在特定条件下,以最大克制程度的实体性规则加以介入。在判断是否介入时,需循序考量对象适格性、潜在影响、标准程度和矫正效益四项要件。信息对称标准除理论上有助于界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制度功能外,还有助于优化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动态与静态联动关系,借助于立法模式转变与规则制定的全流程审查,最终将为改善现有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证券监管
信息对称标准
上市公司治理
公司法
证券法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及其制度因应
高源
冯晓青
摘要: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人工智能通过精准营销、体验式消费、替代决策等形式介入消费活动,在引发消费行为转向的同时逐渐动摇了以识别来源功能和广告功能为支柱的商标制度。对商品来源的抽象与对背景信息的简化本是商标的独特优势,却在与具有强大信息整合能力的人工智能的比较中日渐显现出信息遗漏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其使用能够刺激消费,但由于智能消费逐渐导致商标应用程度的降低,其广告效果也将有所削弱。因应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商标制度应巩固其维护信息分配正义与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强化对售后混淆的防范,全面保护识别来源功能;有限拓展反淡化规则的适用,在对广告功能的保障中实现对商誉的维护。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消费
消费决策
商标功能
商标制度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2期
“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的经济分析范式
熊琦
摘要:
在社交媒体所带来的商业模式中,传播“二次创作”所生成的新作品已经成为一种互联网平台新的收益来源,并由此产生了长视频和短视频市场之间的收益分配争议。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便利,也使网络用户充分借助他人作品进行自由表达的期望获得了理论上的支撑,使转换性使用得以逐步替代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目的转换的积极意义,最终造成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可预期性的丧失。为了在法教义学层面提高合理使用在判定“二次创作”行为时的稳定性,有必要回归传统的经济分析路径,一方面可以获取从“伯尔尼公约”到域外司法裁判经验的解释学积累,从中梳理出合理使用在应对历次传播技术挑战时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可以围绕现行规范中的“三步检验法”来正确解释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的“介绍、评论和说明”条款,为“二次创作”的合法性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学理解读。
关键词:
合理使用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二次创作
转换性使用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4年1期
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杨立新
摘要: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论文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1期
法律关系范式之反思——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
袁中华
摘要:
法律关系范式,即视法律关系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体系基石与基本方法论的思维模式。这种范式贯穿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领域。在民事诉讼法中,它具体体现在案由、诉讼标的、证明责任、当事人等制度及民事审判方式等领域。虽然这种范式对我国民事司法有着历史性贡献,但其也带来诸多弊端。考察私法史可以发现,无论是萨维尼式、苏联式还是本土式的法律关系范式,均在抽象性或者伦理性方面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民法体系化及民事司法基本方法论之重任。法律关系范式应让位于权利范式。以权利范式替代法律关系范式,并在权利范式中发挥请求权的基础性作用,方能实现民事诉讼中实质诉讼法的体系化,并推动诉讼程序法的变革。
关键词:
法律关系范式
权利范式
诉讼标的
民事案由
证明责任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
张卫平
摘要: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应对体系和方法。两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运作机制、行动基础和运作逻辑。“纠纷解决”在理念上将纠纷视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倾向于更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纠纷治理。在认识上,“纠纷治理”看重纠纷之间的关联性,讲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对纠纷性质、处置程序和制度规定的约束;与此不同,“纠纷解决”则是由专职机构开展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纠纷的一种体系。这种体系在理念上,将具体的法律纠纷视为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通过对纠纷性质的识别,将其纳入相应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约束。与现实法律关系不断演进以及对法律纠纷解决公正性要求相适应,“纠纷解决”逐渐演进为一套高度自洽,专业化、技术化、体系化,有理论予以支撑的系统。在我国,这两种体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的推进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基于自身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两种体系各有所长。因此,我国应当坚持两种体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种体系同另一种体系的关系失调,并在运作中彼此相互照应、相得益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
国家治理
社会治理
诉源治理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论文出处:
《现代法学》 2024年1期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陈光中
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为回应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新形势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法典化是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大幅度增加条文至600条左右,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将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修法的重要任务,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与监察制度的衔接、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援助制度、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程序性法律后果等若干具体内容加以优化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法典化
司法体制改革
论文出处:
《政法论坛》 2024年1期
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探索:一个涉案主体视角的反思
陈苏豪
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没有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明确指引。这一现象亟待反思。根据检察机关要求进行合规整改是涉案企业与个人获得轻缓司法处理的前提。涉案主体辩护的独立性缺乏保障,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的协助较为有限。以刑事合规督促企业合规经营、提升司法效率的改革预期未能达成,而刑事司法的公正价值却遭遇挑战。这是因为,以事后合规整改为中心的刑事合规被视为一种从宽正当化机制,侧重于单位犯罪实际法益侵害的追诉程序难以生成事前合规义务体系,单向的行刑衔接压缩了涉案主体提供协助的空间。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需要优化涉案主体的程序参与机制,以及合规从宽的程序制约、合规抗辩的认定标准以及行政合规的刑事责任三项制度支撑。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不起诉
合规抗辩
合规激励
行刑衔接
论文出处:
《法学家》 2024年1期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思考
陈瑞华
摘要:
民国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形成了一种以诉讼主体、诉讼行为和诉讼客体为中心的“旧三大理论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和程序性制裁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新三大理论体系”。对于这两大理论体系,有必要通过总结制度发展经验,强化问题意识,掌握概念化的方法,进行深入挖掘,使之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推进。与此同时,还可以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将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协商、对物之诉、有效治理犯罪等问题纳入研究视野,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进行新的开拓,为这一学科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
关键词: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构造
程序性制裁
刑事诉讼模式
论文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24年1期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
龙宗智
摘要: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有深厚的中外法史渊源及比较法上的根据,体现无罪推定,彰显司法人权保障,是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规范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现行法中有充分依据。适用该原则应秉持无罪推定理念,同时维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该原则的适用以穷尽取证手段为前提,事实存疑是指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控诉性事实因存在合理怀疑而应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疑案除“疑罪从无”等基本处理方式外,在限制条件下可适用协商性司法方式。辩护性事实即使因证明不足而存疑点,但只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亦应适用有利被告原则予以认定。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对合性犯罪”、“多个致害行为一个危害后果但具体因果关系不清的案件”,以及某些程序法事实等,亦可有条件地适用有利被告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包括“纯正例外”与“非纯正例外”。为指导司法操作,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问题应作出更为明确的司法解释及判例指导,同时该原则应被确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存疑有利于被告
事实存疑
有利被告
无罪推定
司法适用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普遍嫌疑”及其规制以德国法为借鉴
施鹏鹏
摘要:
“嫌疑程度”理论,要求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至少有初始嫌疑,不能仅凭单纯的猜测。但随着“犯罪预防优先”理念的渗入以及警务情报机构向刑事司法的渗入,以大规模监控、大规模数据储存以及大数据分析为典型代表的犯罪预防方法开始成为各国强力遏制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工具。因为这些犯罪预防方法不需要达致任何程度的嫌疑,故其实施依据的标准可称为“普遍嫌疑”。“普遍嫌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无罪推定及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保障均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甚至颠覆,因此从基本权干预的角度,应确立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以及救济机制以进行规制。
关键词:
普遍嫌疑
大规模监控
大规模数据储存
大数据分析
基本权干预
论文出处:
《中外法学》 2024年1期
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及其经济法理论解析
张守文
摘要: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和“发展促进法”,尤其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基于“目标—手段”、“价值—规范”的分析框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所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所需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以及所需运用的基本手段等基本理论问题,可以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展开解析,由此有助于提炼共同富裕的相关基本理论。鉴于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应在制度规范层面加强两类手段的有机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均衡分配理论”和“协调发展理论”。厘清共同富裕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增进对共同富裕的系统理解,推进其相关制度建设和经济法治的完善,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和发展法学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
共同富裕
经济法
目标与手段
价值与规范
分配与发展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4年1期
平台形态演变视域下垄断行为的异化与因应
侯利阳
摘要:
将平台视为固定形态导致我国的学术研究难以形成合力,即将开启的平台监管也举步维艰。平台已经从Web1.0形态中的信息存储中介进化为Web2.0形态中的信息交互中介、互联网生态圈形态中的业务聚合中介。平台形态的演变不但改变着平台的定义,也引发了平台垄断行为的扩张与异化,分别是Web2.0形态与互联网生态圈形态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扩张,以及生态圈形态中平台与非竞争平台、商家关系的异化。虽然传统反垄断机制在引入平台形态演变的发展观后可以有效处理平台间的垄断行为,但无法应对平台与商家关系的异化,即平台利用市场组织职能强化市场盈利职能的相关行为。为弥补反垄断机制之不足,应当在区分平台类型的基础上设置分类监管,引导和监督大型平台内部规则的制定,禁止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并在杀性并购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
互联网生态圈
数字平台
双边市场
反垄断
监管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
袁康
摘要:
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已成为监管重点。金融科技巨头以关键技术服务商、金融基础设施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等样态深度参与金融活动,在规模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开始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成为金融科技时代的“大而不能倒”。有必要参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并结合金融科技公司系统性风险的生成机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予以特殊规制。在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基础上,整合金融监管、数据治理、网络安全和市场竞争等四大规制场域,建立以协调性为目标的监管体制、以可靠性为目标的审慎监管体系、以可承受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和规制方案,有效防范其运行失灵给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
关键词:
金融科技公司
系统重要性
系统性风险
法律规制
论文出处:
《现代法学》 2024年1期
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苏宇
摘要:
算法解释在算法治理中举足轻重。算法解释承载着权益保障、社会交往和风险治理三重意义,其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正在逐渐被突破,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机制实现。在算法治理活动中,应根据常规场景、关键场景和争议场景分别限定选择解释的路径选择和技术方案,通过冻结机制、抽样机制和镜像机制固定算法解释,并使之接受外部的验证与审查,确保算法解释真实、有效。算法解释的系列机制应被进一步构建为体系化的算法解释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
关键词:
算法解释
算法验证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度
机器学习
算法治理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转向
蒋悟真
摘要:
现代国家财税治理的权利本位观念、体系规范理路和整体主义进路,共同证成和揭示了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践逻辑。财税法一体化以形成统一多元的法律价值、融贯协调的法律体系和整体协同的法律治理为具体内涵,旨在构建财税法的整体法学形象与整体法治秩序。应在权利保障法的语境之下,确立层次清晰、内容分明的财税法律价值体系;在新兴领域法的定位之下,建构整体与部分统筹融合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在现代治理法的范式之下,促成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协调的财税法律治理格局。
关键词:
财税法
一体化
法典化
法律体系
整体性治理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吕忠梅
摘要:
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重构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形成“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合力。但实践中存在着“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一体履职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所呈现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特征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融合履职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在现行三大诉讼分立体制以及相关理论无力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检察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创新,构建融合履职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
融合履职
生态环境检察
生态环境公益
公益诉讼
论文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基于分配行政论的思考
杨解君
摘要:
当前,学界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观点纷呈,不论是“非权利说”或“许可说”还是各种性质的“权利说”,在解释碳排放权生成及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时皆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关于规制碳排放权的制度实践也因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而陷入不明或杂乱之境。鉴于此,宜引入分配行政的理论,从分配行政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构造加以解读并予以制度塑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基于对碳排放总量控制而进行纵向分配的产物(以配额为载体的初始分配),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是基于行政分配的碳排放额度而展开的横向市场分配(二次分配)。对于行政主管机关而言,碳排放权及其配额的确定应定性为行政确认;对于碳排放权及配额持有人而言,其权利则具有特殊的财产权属性,同时亦负有“清缴”等义务。这一定性,不仅有助于理解碳排放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附条件的转化过程,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等过程给予有效的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排放额度
分配行政
行政确认
权义复合
论文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新时代我国流域立法的发展方向与立法重点
陈海嵩
张高榕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已经出台专门性立法的大背景下,我国流域立法已成为当前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进入整体发展的新时代。从立法转向解释等方法路径,并不能解决我国流域立法存在的无法有效满足流域空间治理需求等不足,故流域立法建设应当进一步推进。立足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国流域立法未来应当朝着“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发展方向前进,即对于我国主要的大型的河湖流域进行立法。但为避免多部流域立法相互间的冲突和不协调,我国应在坚持“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路径的前提下,出台一部综合性流域立法,以此来对于流域立法的指导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重要方面进行适度的统一。
关键词:
新时代
生态文明建设
流域立法
一河(湖)一法
千河(湖)一法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2期
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高利红
张俊生
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危害的规制被过度关注。司法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划分为基线水平、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和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然后根据生态环境的特质确认适宜的修复目标。对于价值较高的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价值特殊的生态环境,即便在经济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人类密切相关的受污染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当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较为宽松之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修复目标进行适用。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修复目标
司法确认
类型化
论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陈红彦
黄丽萍
摘要:
多国在可再生能源改革中遭遇群发性的投资仲裁纠纷,针对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值得反思。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当事国反复申请对裁决的反执行禁令,不仅难以达到特殊临时措施的高门槛,还造成司法不经济和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道德压力。欧盟依据欧盟法反复干预针对成员国裁决的执行,其正当性存疑。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极其反常的执行困境,深刻暴露出能源转型过程中相关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以及传统国际投资条约的不足。国家在追求能源转型目标的同时须增强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性,国际投资条约也亟须深度转型,从而与全球气候目标相向而行。为应对现有的僵局,当事国可以考虑与相关投资者进行和解谈判,在不挑战裁决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能源转型
反执行禁令
欧盟法
国际投资条约改革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4年1期
《对外关系法》中的国际条约规则评述——兼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何其生
摘要:
《对外关系法》重述了《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条约缔结的规定,创新规定了善意履约原则、宪法至上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适用条约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善意履约的规定能够体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与担当,有助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和适用。然而,条约与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条约的适用则需要具体规则来实施。条约在我国有间接适用、直接适用和混合适用三种方式。从规避条约适用的风险角度,间接适用最为稳妥,但全部间接适用既不现实也不必要。直接适用虽包含四种模式,即条约直接适用模式、条约优先适用模式、条约与国内法选择适用模式、条约与国内法重叠适用模式,但核心依旧是条约直接适用模式。为化解条约直接适用风险,落实《对外关系法》关于“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的规定,中国应加强已签署公约的全流程管理,在低风险领域尤其民商事条约上规定条约直接适用模式;在高风险领域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同时建立案例库。
关键词:
《对外关系法》
条约
善意履约
条约优先适用模式
论文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宋晓
摘要:
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构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其对立结构及其在同一体系中的互动纠葛,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建构的关键。尽管历史源流和具体实践仍存在诸多差异,两大法系迄今都发展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一般管辖侧重案件当事人和特定地域的普遍联系,各国的一般管辖规则已然趋同。特别管辖则强调事件或行为和特定地域的特别联系,其类型建构因应实践需求,不以体系化为目标。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平行展开,常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互动过程。将一般管辖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然后根据实践需要优先发展特别管辖规则,是一国管辖权体系发展的应然之道。国际管辖和国内管辖共享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因而无需构建独立的国际管辖权体系,但仍需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的特别情势制定相应的例外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制度作为政策调适工具。
关键词:
国际民事诉讼
一般管辖
特别管辖
合理联系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车丕照
摘要:
《对外关系法》是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对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具有统领作用。这种统领作用主要通过该法授权、协调和衔接三大功能的发挥而实现。所谓授权功能是指该法明确规定了在对外关系方面各国家机关和其他实体的职责范围;所谓协调功能是指该法可有效地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间的关系,并有效地协调涉外法治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谓衔接功能是指该法可以连接国内法与国际法,保障两类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该法对涉外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应特别注重强化该法外部的广泛性和内部的一致性。
关键词:
对外关系法
涉外法治
条约评估
条约适用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4年1期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杨泽伟
摘要:
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涉外法学、国际法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在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主要包括: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则成为今后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然使命。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涉及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在国际法教育与研究中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等。
关键词:
国际法学
涉外法治
对外关系法
国际法治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自主知识体系
论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
彭诚信
摘要:
数字法律现象呈现出客体复合性、主体多样性及法律关系多元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成为数字法学的必然选择。领域法学作为调整交叉领域法现象的研究范式,与数字法问题相吻合。领域法学具体化、立体化以及复合化思维,可与部门法学协同互补;其立体性、自足性和因应性特征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吸收和补充。运用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可立体化提炼数字法现象,多维度整合数字交叉学科,以达到全方位解决数字法问题的效果。在宏观上,归纳“数字赋权-代码规制-数字正义”的数字治理逻辑;在微观上,演绎数据权利分类确定、数据交易分层规范、算法治理多元共治、权益救济多方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构建完整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
数字法学
领域法学
研究范式
交叉学科
论文出处:
《政法论丛》 2024年1期
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苏宇
摘要:
大型语言模型促进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大型语言模型通常作为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底层发挥作用,具备信息价值、情感价值、思维价值和劳动价值,也包含信息内容风险、数据与算法安全风险、侵权风险、诚信风险等系列法律风险。大型语言模型及相关应用的法律风险治理面临微观和宏观层面的系列挑战,需要平衡多方面的目标,应当基于包容审慎监管、分层治理、深度治理和敏捷治理的路径对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治理开展谨慎、灵活的探索性制度实践,进而逐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体系。
关键词:
大型语言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算法规制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高阳
摘要: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
梅傲
摘要:
算法技术已借助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角色,其也因技术中立性不断遭受现实挑战而呈现出事实上的歧视性。重新审视算法歧视及其治理路径是发挥算法积极作用、避免算法消极影响的重要前提。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下的算法歧视治理模式存在价值观念偏航、治理结构失衡及技术治理落后的问题,影响算法歧视治理实效。社会发展促进了伦理观念的革新,积极伦理观的树立可以为算法技术向善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算法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反歧视技术水平的提高是纠正算法歧视的重要前提,理念、制度及技术三维措施的综合运用方可在算法领域实现科技向善的伦理目标。
关键词:
算法歧视
积极伦理观
算法治理
科技向善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2期
有限理性存在者:智能机器人成为权利主体的理论基石
凌晨
摘要:
技术的发展隐藏着对人类主体的消解。智能机器人的诞生既是文明的进步,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风险,带来了对“人何以为人”的重新思考。在诸多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中,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问题是最亟待厘清的核心问题。“有限理性存在者”平衡了主体的本真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以“范畴差异”的模型统御了自由意志。具有“反事实”因果能力的智能机器人能够借此分析路径融贯的纳入权利主体理论,并且根据人类尊严和法律需求设置不同的权利主体层级。
关键词:
有限理性存在者
权利主体
反事实
论文出处:
《法学论坛》 2024年1期
立格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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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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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
数字权力的理论谱系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人在法律中的形象与“法律人”学术内涵的重建
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法律史
汉初王国行用汉法考论——基于张家山M336律令简的研究
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从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一252谈起
清代部颁砝码制度小议
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
最后的律学家——徐象先、蒋楷的清律讲义及其生平志趣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及其展开
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意涵及其界限
法律名称的功能定位及设置优化
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法治主义立场
包容审慎监管的行政法理与中国实践
地方政府为何会推进举报式执法?
行政协议显失公平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迈向回应型治理: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指令型行政辅助:一种正在形成的私人参与行政方式
论嵌入公共风险治理体系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规章:定位区分、立法逻辑与适用展开
建构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刑法学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
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民商法学
体系化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的释评
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
功能主义视野下的董事勤勉义务
公司分配视角下的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
论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及其制度因应
“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的经济分析范式
诉讼法学
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范式之反思——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探索:一个涉案主体视角的反思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思考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
“普遍嫌疑”及其规制以德国法为借鉴
经济法学
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及其经济法理论解析
平台形态演变视域下垄断行为的异化与因应
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
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转向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基于分配行政论的思考
新时代我国流域立法的发展方向与立法重点
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国际法学
《对外关系法》中的国际条约规则评述——兼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
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
有限理性存在者:智能机器人成为权利主体的理论基石
国家安全学
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
陈柏峰
摘要:
“诉讼爆炸”现象发生后,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诉源治理”的理念被提出并成为司法政策。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主要通过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不同调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建议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在矛盾纠纷的不同阶段,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角色预设有所不同。然而,诉源治理面临一些实践困难:基层法院敦促其他机构协同配合的效果不佳,其他机构在法院主导下化解纠纷的主动性不够。“诉源治理”的成功典型,是“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一码解纠纷”在线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其本质是在政法委的推动下,创生新的组织平台,并在新平台上聚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资源。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不是法院,而是党委、政府。这种党政主导的诉源治理模式,发挥了党政体制的优势,生动鲜明地体现了党法关系原理。诉源治理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参与并从中受益,这充分彰显了“党支持司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诉源治理
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党政体制
党支持司法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数字权力的理论谱系
周尚君
摘要:
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行动能力和组织能力。从人类社会生产史角度审视,权力并非起源于国家,而是源自具备开展社会生活,实现组织意志和组织技术的社会共同体。从作用机制看,权力不是由实施权力的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实施权力的机制和能力决定的。从新石器时代开始,摆脱“亚人类”状态的人类社会开始建立有组织的生产模式,依靠稳定的空间建构、社会合作、有效支配,建构集体性社会协作和结构性的权力网络。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力国家化和合法垄断权力的过程。数字权力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据,在数字化决策能力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权力形态。这种权力形态强化了权力的网络力量,提升了权力的行动力量,濡化了权力的强制力量,造成一种“超越国家”的理论假象。数字权力并未改变权力的国家属性,但拓展了权力的实施空间,造成了国家对数字社会的技术依赖,将从根本上重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
权力
数字权力
国家理论
技术
数字能力
论文出处:
《求是学刊》 2024年1期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郑晓剑
摘要:
权利能力概念彰显了自然人在伦理及法律上的主体性地位,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这一概念的提出乃法律史上的伟大成就。权利能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密切,没有权利能力,人将沦为被他人支配的权利客体,而人的自由发展亦无从谈起。因此,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不可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能力,是一项源于人性尊严的自然法要求和宪法命令。主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实证法所赋予从而可被依法予取予夺的观点,存在混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模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不足,其立论前提并不坚实,在现行法上亦缺乏规范依据。
关键词:
权利能力
人格
权利主体
人性尊严
自然法
论文出处:
《法商研究》 2024年1期
人在法律中的形象与“法律人”学术内涵的重建
夏扬
摘要:
法律以权利义务的遵守描绘“人”的形象。“人”的形象随着权利义务实现压力的减小而走向暗淡。经过主观努力即可获得遵守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经常实现,法律描绘“人”的形象以弥补这一不足以使得假设成立。法律遵守依靠平等产生的普遍约束力,现实的不平等需要以“人”的形象来作出解释。“人”的形象在现代法律重新利用,通过“矫枉过正”以揭示围绕遵守可能进行的制度改进。精神状态与生物外观的不符提示依据遵守可能性对政策目标加以调整,而难以遵守的法律通过制度改进来促进遵守。“能够遵守法律之人”是“法律人”的基本学术内涵,学术研究依据遵守难易对制度优劣做出评价并加以改进,以此建立起法学理论的大厦。
关键词:
人的形象
法律人
生物外观
精神特征
遵守
论文出处:
《政法论丛》 2024年1期
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熊伟
摘要:
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
关键词:
领域法学
部门法学
事物本质
财税法学
重点领域立法
论文出处:
《政法论丛》 2024年1期
汉初王国行用汉法考论——基于张家山M336律令简的研究
张忠炜
张桑田
摘要:
汉初分封的同姓王国,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司法权,职官制度与汉廷相近,有时也会比附汉律令进行定罪量刑,但并不意味着王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对此种种自治权,不宜过分夸大:无论是从名还是从实的角度看,皇权政治一直存在并占据上风,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也确定无疑。从朝廷颁行的律令看,汉法通行于天下,王国并非是法外之地,更非独立的主权国家;从汉文帝即位以来,朝廷对王国的控制与防范也在不断强化。秦汉之际,封邦建国屡屡再现,是封建观念意识的外在体现,同时也是尝试重建旧制的新实践。
关键词:
郡国并行
《汉律十六章》
《功令》
一用汉法
《等齐》
纪年
论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从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一252谈起
刘自稳
摘要:
秦及汉初对于罪人犯罪逃亡,案发后即启动治狱程序,罪人尚未归案也可通过“论”定罪量刑,所论为“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重罪则需“命”。“命”是“论”之后削除民籍、载于命籍乃至公开通缉等多种措施的总和。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252规定了逃亡罪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其论罪逻辑符合“数罪从重”原则。该论罪方式和逻辑与调整释文后的岳麓秦简《亡律》简051/2081、052/2039律文一致,但立法语言和律条结构在秦汉间发生较大变化。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命”适用罪名对应调整为“耐鬼薪白粲以上”,在西汉中期以后则逐渐突破重罪限定。从走马楼西汉简来看,确定“命罪”的原则演变为“加罪一等”。
关键词:
张家山M336
治狱程序
命
论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清代部颁砝码制度小议
谢长龙
摘要:
清代统一衡制时,力图以户部颁定的砝码作为起点,划一各地砝码的使用。部颁砝码由工部铸成、按祖砝校准后,交予各布政使司、东北及伊犁各将军等处,地方再由之进一步校准各处行用码砝。各地存留的部颁砝码在钱粮、铜斤等物的省内征收、省际转运时作为衡量标准出现,因此为使其利于使用、免于失准,制度补充规定各司、将军处至少有正副两套砝码,以保证其至少有一套标准砝码行用。即便如此,各地部颁砝码损耗难免、更换不易。为图便利,各直省于清中期后往往就地私铸正副砝码,或以等重量物来充当砝码。可见,清人在缺乏测定物体质量的手段、难以直接管理码的准确性时,将其转化为对权威性的管理,但这种权威性缺乏时效性,导致部颁砝码之制最终沦为具文。
关键词:
部颁砝码
正副砝码
清代衡制
论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24年1期
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
徐忠明
摘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华西方人印制了不少以清末中国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内政外交和社会生活为题材的明信片,其中有些涉及拘捕、庭审、枷号、站笼以及死刑执行的场景。这些明信片既记录了司法实践的某些真实片段,亦反映了西方人的东方主义心态。这些照片、绘画及据以制作的明信片,强化与扩大了中国酷刑实践的视觉效果与传播范围,使西方人能有更多机会接受中国司法的负面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污名化中国司法的意图。鉴于法律史学界极少关注这些图像资料,因此,对其进行图像学分析与文化学解读,将有助于反思、解构以及批判西方人对清末中国司法实践的话语,并推进对清末司法文化的研究。
关键词:
西方人
明信片
清末中国
庭审
酷刑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4年1期
最后的律学家——徐象先、蒋楷的清律讲义及其生平志趣
苏亦工
摘要:
清末光宣之际,正是清廷变法修律的关键阶段,徐象先、吉同钧、蒋楷等人陆续刊行了各自的清律讲义,他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后律学家的代表人物。学界关于吉同钧及其著述,近年已有较多研究成果,而对徐象先和蒋楷的关注与探讨相对较少。通过考察当时刊行的清律讲义,可以管窥徐象先和蒋楷的生平志趣。徐象先既是精通西学的法学家,又是坚守传统的律学家,他在民国初年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信仰孔子之道的两个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有不可磨灭的价值。蒋楷的《律服疏证》或为清人研究律服的仅存硕果,多少可补薛允升《服制备考》遗失之憾,亦为今人理解古代礼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佐助。末代律学家编撰清律讲义的根本目的,正是努力守护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
关键词:
中体西用
私有财产
自由信仰
《律服疏证》
礼律关系
论文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莫纪宏
摘要: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双重立法权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及其展开
温泽彬
摘要: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正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而不具备宪法解释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依据不同类型宪法规范开展备案审查时对合宪性审查发挥一定作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积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辅助审查作用,通过考察立法事实来确定被审查规范是否充分执行了宪法意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根据宪法消极规范实施的备案审查中发挥初步审查作用,通过考察被审查规范是否抵触宪法的价值判断,初步筛选出合宪性疑虑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发挥实效,应当在程序和实质上确立一些审查要件,并为这些审查要件设计配套的审查判断和报告机制。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字面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意涵及其界限
姜秉曦
摘要: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不仅是法律适用原则,而且具有宪法意涵。在宪法视角下,法不溯及既往构成法治国家原则的子原则,旨在限制立法权在时间效力维度的形成自由,以保护公民对现行法的主观信赖。它以信赖保护为要义,以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为构成要件。其宪法界限在于:若公民对于旧法的信赖不再值得保护,则新法将被允许溯及既往。此种例外溯及,又可根据溯及效果区分为有利溯及与不利溯及两种情形。有利溯及,亦可视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内部界限,因其具有维护公民权益的作用而具有内在正当性;不利溯及,则构成它的外部界限,须根据立法者对公民信赖的干预程度接受不同强度的合宪性审查。此外,立法实践中还须防范不利溯及向有利溯及逃逸的风险。
关键词:
法不溯及既往
法治国家
安定性
信赖保护
论文出处:
《清华法学》 2024年1期
法律名称的功能定位及设置优化
刘风景
摘要:
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性与辖制性、个殊性与体系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文本性与应用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等多方面的功能。当前,我国法律名称的设置存在着立法目标定位偏差、使用语境偏离错移、立法形式杂乱失范、法条引用烦琐累赘等问题。法律名称的设置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立法决策链,必须与整个法律文本一道,充分利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机制,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法律名称的设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来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时应将法律名称的设置技术纳入其中。
关键词:
法律名称
良法
法律文本
立法技术规范
论文出处:
《法商研究》 2024年1期
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法治主义立场
叶必丰
摘要:
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体现了法治发展程度。它起初是以特别权力关系说为理论基础的从属关系。现代德、日行政法学主流学说否定特别权力关系说,主张以“法律效力—效果”为标准,认为内部行政规则是法律赋权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对人、法院不产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仅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等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的规则。我国以依法治国原则为基础,在制度上区分了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的标准是与“法律效力—效果”具有相同意义的“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具体的场景持续阐明了该标准,限缩了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间。该标准具有相对人和法院两个维度,其中是否被作为司法审查标准尤其应得到重视。该标准应当具有法定外部形式,其中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直接载明“本规定(通知、纪要等)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不能以内部印发为法定形式标准。制定主体的法制机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阶段加强内外部区分的审查、认定。有关机关应当开展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治
特别权力关系
涉及权利义务
论文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24年1期
包容审慎监管的行政法理与中国实践
卢超
摘要:
包容审慎监管是当前我国面对新经济业态发展提出的规制创新策略,具有极为深远的行政法治意义。面对科技发展与新经济业态的不确定性,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标志着现代行政法治的动态反思与演化趋势。从传统的规制理论角度观察,包容审慎监管的运行背后映射出回应性规制的执法策略、合作规制的运行范式以及规制试验主义的演进逻辑。包容审慎带有实质法治色彩的规制设计理念,有效运行不仅需要较为成熟的行政法治框架予以支撑,更需要现代行政国家的基础设施与行政能力予以辅助。在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逻辑支配下,包容审慎监管的地方实践运行,往往较难实现包容与审慎之间的价值平衡,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困境与本土难题。包容审慎监管的中国图景也为理解规制与发展之间的二元关系提供了鲜活的制度样本。
关键词:
包容审慎监管
新经济业态
规制试验主义
回应性规制
“发展导向型”行政法
论文出处:
《中外法学》 2024年1期
地方政府为何会推进举报式执法?
万江
李璇
摘要:
举报式执法因其兼具工具价值和民主价值,被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时所选择应用。我国地方政府在举报式执法手段的选择与治理方式方面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性,以150787份通过公民举报而推进的行政处罚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各地区2015—2021年的面板数据进行测算与研究发现,地方财力、地方执法压力以及公众参与需求,是地方政府选择与公众进行合作、采取举报式执法治理手段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地方举报制度建设能够显著促进地方政府选择举报式执法,并提高合作治理程度。在下一阶段的中国社会治理改革中,地方政府应建立科学的举报奖励制度,促进政社合作,以举报式执法之优势缓解行政资源匮乏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
举报式执法
合作治理
行政处罚
实证研究
论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行政协议显失公平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颜冬铌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显失公平规则直接参考了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在原理上同样体现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介入。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提出了行政法与民法并行适用的双层判断框架,包括民法维度下对合意内容的判断与行政法维度下对缔约行为的审查。民法维度下,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双重要件进行判断,主观要件的评判可为撤销行政协议的正当性提供第二层保障。行政法维度下,行政机关的缔约行为不仅受到一般性条款而且还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但对缔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应回归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评价。其中,禁止不当联结作为一项合法性审查标准,通过检视双方给付义务之间以及给付义务与协议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发挥限制行政机关恣意的作用。
关键词:
显失公平
行政协议效力
行政协议可撤销
禁止不当联结
论文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迈向回应型治理: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郑琳
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将处罚权下移至街镇后,街镇综合执法应走向法治化改革。然而当前改革中却存在“陷入压力型治理困境”和“走向自主型治理极端”两种实践误区。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应当迈向回应型治理,要求街镇因地制宜地配置执法权,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横向关系,通过纵向监督改进综合执法方式。结合地方已有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改革应践行“赋权式”执法模式,五权一体的权限构成和差异化的赋权清单将是执法权配置的出路。党政嵌入的协调领导、县级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其他执法派出机构的协助配合将构成重要的横向关系。法制监督和平台监督两种纵向监督模式,辅之以问责与激励,是改革成效落地的关键。
关键词:
综合执法
基层执法
行政处罚法
回应型治理
论文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王锡锌
俞祺
摘要: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指令型行政辅助:一种正在形成的私人参与行政方式
莫于川
许佳莹
摘要: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风险协同治理成为私主体参与行政的重要情境。在此情境下,因时间紧迫导致略去了事先的详尽考察、强制指令替代了自愿合意、程序简化的概括授意取代了程序完备的书面契约,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理论的辐射边界,造成私主体身份不明、责任空心化的局面。私主体躲在公权力外壳之下“肆意妄为”,又不能为相对人提供责任回溯的具体文件,在协同治理的口号下悄然进行着行政责任的分散乃至消解,导致公权力向私法逃遁。为此,本文在制度演进和实践样态的交互中寻找理论基点,在厘清嵌入私人参与行政光谱的实质要素的基础上,提出“指令型行政辅助”概念作为归置容器。指令型行政辅助与常态下私人参与行政的控权模式有所不同,主要在于控权重心的挪移,即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以事先的行为规范为辅,具体包括厘清行政辅助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规范指令和辅助行为的作出形式,并明晰行政辅助侵权责任性质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关键词:
指令型行政辅助
私人参与行政
风险协同治理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与追偿
论文出处:
《法学论坛》 2024年1期
论嵌入公共风险治理体系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赵艺绚
莫纪宏
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在个别领域中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时间提前至公共利益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公共风险预防效果。作为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针对性解决当前公共风险治理体系中行政机关风险治理意愿缺失的问题,发挥维护秩序、预防危机、监督履职等功能。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类型、适用范围、审查视野及检察机关的角色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与一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应当着重完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介入规则、受案范围、共同诉讼、诉前磋商等制度。
关键词:
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风险治理
公共利益
行政发包制
检察机关
论文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规章:定位区分、立法逻辑与适用展开
王学辉
摘要: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将规章定位为“审理依据”和“审理参照”,这种定位差异是由规章在我国规范体系中的“尴尬”位置所导致的。从立法逻辑来看,行政诉讼是司法权的行使,行政复议是行政权的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关系以及行政权的内部关系,决定了这种区分的必要性,而立法的妥协性使得这种区分仅限于规章,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然而,从法律适用的逻辑来看,在《立法法》关于法律规范位阶规定的限制下,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和“依据行政法规”之间在“拒绝适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二者区分的实质在于合法性假定程度和审查强度的不同。为了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相衔接,行政复议机关同样需要根据法律规范位阶进行法律适用。基于行政权的内部关系,应当参照《行政复议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处理机制对行政规章进行相应处理。
关键词:
行政规章
参照适用
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
法律适用
论文出处:
《法学评论》 2024年1期
建构行刑衔接中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刘艺
摘要: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关键词:
行刑衔接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检察监督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4年1期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张明楷
摘要: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时延安
摘要:
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提倡对刑事科学(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学等)进行综合研究的理论。从学科和知识体系融合的角度考虑,将刑事科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进行综合研究是可行的,但不能作为一个学科进行一体化研究:刑事法学与犯罪学没有共同的论域;以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作为刑事司法学知识的主要来源是一个误会;刑事政策学讨论的刑事政策,相较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对策,更多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刑事政策学的知识无法直接用于刑事法学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只有将刑事政策进行必要的学理转化(主要基于价值和目的)之后,才能体现到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应当将一些立法层面的讨论交给刑事政策学,将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问题交给刑事政策学和刑事司法学。从管辖制度、逮捕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果关系、违法性要件、可罚性要件、罪量、非法占有目的、过失犯、持有型犯罪、帮助型犯罪等实例来看,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等)的一体化研究,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
刑事一体化
刑事科学
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证据法学
论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年1期
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
陈兴良
张明楷
周光权
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对此做出专门部署,组织对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的基础和条件进行评估,持续推进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指出,“积极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对法典编纂做出了专门项目安排。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以后,有关方面陆续提出编纂环境(生态环境)法典、教育法典、刑法典、行政基本法典、劳动法典、税收法典、诉讼法典、社会保障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等建议。1979年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齐全、基础扎实,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典,但其是法典化理论并未得到特别强调时的立法成果,刑法的“再法典化”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相关研究具有重大价值,在适当时机推动有关立法活动也具有现实意义。为此,在我的提议下,《中国法律评论》出面约请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和我三人围绕“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这一主题进行深度对话,对法典编纂的目的、意义,我国刑法立法的过程、刑法典编纂的理念与技术,刑法典编纂与总则立法,刑法典编纂与分则立法,刑法典的出台时机等诸多问题进行讨论,期望我们就刑法典的再法典化问题的相关讨论有助于推进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在本期对话中,我们三位学者的共识大于分歧,例如,我们对刑法典编纂的意义、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法典化过程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增设必要的轻罪等,都有大致相同的主张。当然,我们的认识也未必完全一致,例如,对于是否必须采取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重新编纂刑法典的时机、刑法典的条文总数等,都见仁见智。观点的分歧,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本期对话,原汁原味地全面展示了我们三位学者对刑法典编纂的主张,描绘了刑法立法的理想图景,为刑法再法典化的相关研究积累素材,也能够为未来的刑法科学立法、理性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
法典编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罪刑法定原则
立法规划
劳动法典
法典化
科学立法
立法成果
论文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田宏杰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平等保护
背信犯罪
职务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论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年1期
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刘仁文
摘要: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贿赂犯罪的修改实现了该项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此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理顺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调整了特别自首的部分内容。针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处罚规定调整、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新增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档次,除了须厘清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自首条款的适用范围外,还须对对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妥当解释,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此次刑法修正案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事政策刑法化
行贿罪
受贿罪
再法典化
论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4年1期
体系化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王利明
摘要: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为调整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应明确《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规则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果,将该行为作为相对无效的行为对待,只能由特定第三人主张其无效。应当区分恶意串通行为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在两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应当区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在撤销权与恶意串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应区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前者在性质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恶意串通行为还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因而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法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
恶意串通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的释评
崔建远
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
交易成本
抽象的计算方法
替代交易
获利赔偿
论文出处:
《清华法学》 2024年1期
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
刘俊海
摘要:
法典化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是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核心价值体系缺失或破碎是最大的法律漏洞,也是行为失序与裁判失灵之源。确立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是公司法走向体系化的第一步。国家有义务促进公司利益共同体的持续繁荣,推动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建议采用统一的“公司”概念,打造普惠型一般公司法,并为特殊类型公司定制个性化规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法律应合理包容中小微公司治理的灵活性缺陷。上市公司规则应升级为公众公司规则。要允许股权自由流通的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交易。建议落实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理顺公司决议权与代表权之间的源流关系。建议将《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纳入《公司法》三审稿第11条。建议整合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人合性应回归公司自治。建议将实控人纳入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中的责任人。建议细化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有权自主设管理层职位。建议导入公司集团制度,破解一仆两主困境,承认法人董事,明确股权间接转让规则。
关键词:
公司法核心价值
公司生存权
股权文化
债权人保护
公司社会责任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功能主义视野下的董事勤勉义务
叶林
摘要:
董事勤勉义务是一个抽象概念,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做到善意、认真、尽职。为了引导董事做到勤勉尽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列明董事的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达到一般勤勉标准。但让董事概括承受违反勤勉义务所造成的公司损失,系漠视公司关系复杂性,将产生寒蝉效应或驱离效应,并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鉴于此,《公司法》的解释论应进一步明晰董事的行为标准,法官应尊重勤勉义务的一般行为标准,并在个案审判中保持适度宽容,逐渐发展一套合乎商业逻辑的司法审查标准。一个良好的董事勤勉义务体系,应当接纳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的二元结构,尊重不同董事之间的功能差异,公司应当概括承受董事履职风险,董事仅在限定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董事勤勉义务
董事功能
行为标准
审查标准
赔偿责任
论文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公司分配视角下的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
何欢
摘要:
股东身份从属债权系股权转化成立的特殊股东债权,包括由股权固有内容具象而生的债权和非典型股权融资协议下依附于股权的债权。因与股权具有内在同一性,该类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某些债权虽非股权的转化,因债权人实际地位类似于股东,亦得比照适用而劣后。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能阻却公司经营风险的事后再分配与股东权利顺位的自行提升,为股债关联现象引发的公司分配难题提供更自洽的注解。基于该规则,可重廓公司分配制度的内在体系。资本维持原则和偿债能力标准仅关乎以股东与公司间不当利益转移的规制间接维护债权优先顺位,作用分别限于防范股东自公司获得不应有的法定权益性分配,以及股东与公司间交易有失公允而损及公司偿债能力。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劣后受偿规则在权益性分配之债依法或依约成立时,避免因“股转债”造成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的事后风险不当分配。
关键词:
公司分配
资本维持
偿债能力
劣后债权
对赌协议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论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限度
吕成龙
摘要:
证监会以行政监管的方式逐渐介入到公司治理之中,形成了目前证券监管主导上市公司治理的格局。这不仅使得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功能出现重叠,而且在个别规则上产生差异,引致行政监管目标扰动公司法规则、监管资源过度陷入公司事务、影响市场自律管理等内在冲突。信息是证券市场产品质量的核心载体,信息对称标准理应成为判断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限度的核心工具,即除规制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外,证券监管应当聚焦于消弭涉及上市公司治理、业务经营与股份变化重要事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只有以此为目标,证券监管才能在特定条件下,以最大克制程度的实体性规则加以介入。在判断是否介入时,需循序考量对象适格性、潜在影响、标准程度和矫正效益四项要件。信息对称标准除理论上有助于界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制度功能外,还有助于优化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动态与静态联动关系,借助于立法模式转变与规则制定的全流程审查,最终将为改善现有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证券监管
信息对称标准
上市公司治理
公司法
证券法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及其制度因应
高源
冯晓青
摘要: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人工智能通过精准营销、体验式消费、替代决策等形式介入消费活动,在引发消费行为转向的同时逐渐动摇了以识别来源功能和广告功能为支柱的商标制度。对商品来源的抽象与对背景信息的简化本是商标的独特优势,却在与具有强大信息整合能力的人工智能的比较中日渐显现出信息遗漏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其使用能够刺激消费,但由于智能消费逐渐导致商标应用程度的降低,其广告效果也将有所削弱。因应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商标制度应巩固其维护信息分配正义与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强化对售后混淆的防范,全面保护识别来源功能;有限拓展反淡化规则的适用,在对广告功能的保障中实现对商誉的维护。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消费
消费决策
商标功能
商标制度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2期
“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的经济分析范式
熊琦
摘要:
在社交媒体所带来的商业模式中,传播“二次创作”所生成的新作品已经成为一种互联网平台新的收益来源,并由此产生了长视频和短视频市场之间的收益分配争议。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便利,也使网络用户充分借助他人作品进行自由表达的期望获得了理论上的支撑,使转换性使用得以逐步替代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目的转换的积极意义,最终造成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可预期性的丧失。为了在法教义学层面提高合理使用在判定“二次创作”行为时的稳定性,有必要回归传统的经济分析路径,一方面可以获取从“伯尔尼公约”到域外司法裁判经验的解释学积累,从中梳理出合理使用在应对历次传播技术挑战时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可以围绕现行规范中的“三步检验法”来正确解释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中的“介绍、评论和说明”条款,为“二次创作”的合法性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学理解读。
关键词:
合理使用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二次创作
转换性使用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4年1期
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杨立新
摘要: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论文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1期
法律关系范式之反思——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
袁中华
摘要:
法律关系范式,即视法律关系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体系基石与基本方法论的思维模式。这种范式贯穿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领域。在民事诉讼法中,它具体体现在案由、诉讼标的、证明责任、当事人等制度及民事审判方式等领域。虽然这种范式对我国民事司法有着历史性贡献,但其也带来诸多弊端。考察私法史可以发现,无论是萨维尼式、苏联式还是本土式的法律关系范式,均在抽象性或者伦理性方面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民法体系化及民事司法基本方法论之重任。法律关系范式应让位于权利范式。以权利范式替代法律关系范式,并在权利范式中发挥请求权的基础性作用,方能实现民事诉讼中实质诉讼法的体系化,并推动诉讼程序法的变革。
关键词:
法律关系范式
权利范式
诉讼标的
民事案由
证明责任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
张卫平
摘要: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应对体系和方法。两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运作机制、行动基础和运作逻辑。“纠纷解决”在理念上将纠纷视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倾向于更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纠纷治理。在认识上,“纠纷治理”看重纠纷之间的关联性,讲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对纠纷性质、处置程序和制度规定的约束;与此不同,“纠纷解决”则是由专职机构开展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纠纷的一种体系。这种体系在理念上,将具体的法律纠纷视为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通过对纠纷性质的识别,将其纳入相应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约束。与现实法律关系不断演进以及对法律纠纷解决公正性要求相适应,“纠纷解决”逐渐演进为一套高度自洽,专业化、技术化、体系化,有理论予以支撑的系统。在我国,这两种体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的推进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基于自身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两种体系各有所长。因此,我国应当坚持两种体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种体系同另一种体系的关系失调,并在运作中彼此相互照应、相得益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
国家治理
社会治理
诉源治理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论文出处:
《现代法学》 2024年1期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陈光中
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为回应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新形势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法典化是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大幅度增加条文至600条左右,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将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修法的重要任务,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与监察制度的衔接、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援助制度、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程序性法律后果等若干具体内容加以优化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法典化
司法体制改革
论文出处:
《政法论坛》 2024年1期
企业刑事合规的中国探索:一个涉案主体视角的反思
陈苏豪
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没有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明确指引。这一现象亟待反思。根据检察机关要求进行合规整改是涉案企业与个人获得轻缓司法处理的前提。涉案主体辩护的独立性缺乏保障,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的协助较为有限。以刑事合规督促企业合规经营、提升司法效率的改革预期未能达成,而刑事司法的公正价值却遭遇挑战。这是因为,以事后合规整改为中心的刑事合规被视为一种从宽正当化机制,侧重于单位犯罪实际法益侵害的追诉程序难以生成事前合规义务体系,单向的行刑衔接压缩了涉案主体提供协助的空间。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需要优化涉案主体的程序参与机制,以及合规从宽的程序制约、合规抗辩的认定标准以及行政合规的刑事责任三项制度支撑。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不起诉
合规抗辩
合规激励
行刑衔接
论文出处:
《法学家》 2024年1期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思考
陈瑞华
摘要:
民国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形成了一种以诉讼主体、诉讼行为和诉讼客体为中心的“旧三大理论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和程序性制裁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基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新三大理论体系”。对于这两大理论体系,有必要通过总结制度发展经验,强化问题意识,掌握概念化的方法,进行深入挖掘,使之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推进。与此同时,还可以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将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协商、对物之诉、有效治理犯罪等问题纳入研究视野,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进行新的开拓,为这一学科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
关键词: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构造
程序性制裁
刑事诉讼模式
论文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24年1期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
龙宗智
摘要: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有深厚的中外法史渊源及比较法上的根据,体现无罪推定,彰显司法人权保障,是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规范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现行法中有充分依据。适用该原则应秉持无罪推定理念,同时维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该原则的适用以穷尽取证手段为前提,事实存疑是指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控诉性事实因存在合理怀疑而应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疑案除“疑罪从无”等基本处理方式外,在限制条件下可适用协商性司法方式。辩护性事实即使因证明不足而存疑点,但只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亦应适用有利被告原则予以认定。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对合性犯罪”、“多个致害行为一个危害后果但具体因果关系不清的案件”,以及某些程序法事实等,亦可有条件地适用有利被告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包括“纯正例外”与“非纯正例外”。为指导司法操作,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问题应作出更为明确的司法解释及判例指导,同时该原则应被确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存疑有利于被告
事实存疑
有利被告
无罪推定
司法适用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普遍嫌疑”及其规制以德国法为借鉴
施鹏鹏
摘要:
“嫌疑程度”理论,要求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至少有初始嫌疑,不能仅凭单纯的猜测。但随着“犯罪预防优先”理念的渗入以及警务情报机构向刑事司法的渗入,以大规模监控、大规模数据储存以及大数据分析为典型代表的犯罪预防方法开始成为各国强力遏制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工具。因为这些犯罪预防方法不需要达致任何程度的嫌疑,故其实施依据的标准可称为“普遍嫌疑”。“普遍嫌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无罪推定及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保障均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甚至颠覆,因此从基本权干预的角度,应确立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以及救济机制以进行规制。
关键词:
普遍嫌疑
大规模监控
大规模数据储存
大数据分析
基本权干预
论文出处:
《中外法学》 2024年1期
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及其经济法理论解析
张守文
摘要: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和“发展促进法”,尤其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基于“目标—手段”、“价值—规范”的分析框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所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所需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以及所需运用的基本手段等基本理论问题,可以从经济法理论的视角展开解析,由此有助于提炼共同富裕的相关基本理论。鉴于均衡分配和协调发展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应在制度规范层面加强两类手段的有机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均衡分配理论”和“协调发展理论”。厘清共同富裕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增进对共同富裕的系统理解,推进其相关制度建设和经济法治的完善,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和发展法学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
共同富裕
经济法
目标与手段
价值与规范
分配与发展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4年1期
平台形态演变视域下垄断行为的异化与因应
侯利阳
摘要:
将平台视为固定形态导致我国的学术研究难以形成合力,即将开启的平台监管也举步维艰。平台已经从Web1.0形态中的信息存储中介进化为Web2.0形态中的信息交互中介、互联网生态圈形态中的业务聚合中介。平台形态的演变不但改变着平台的定义,也引发了平台垄断行为的扩张与异化,分别是Web2.0形态与互联网生态圈形态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扩张,以及生态圈形态中平台与非竞争平台、商家关系的异化。虽然传统反垄断机制在引入平台形态演变的发展观后可以有效处理平台间的垄断行为,但无法应对平台与商家关系的异化,即平台利用市场组织职能强化市场盈利职能的相关行为。为弥补反垄断机制之不足,应当在区分平台类型的基础上设置分类监管,引导和监督大型平台内部规则的制定,禁止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并在杀性并购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
互联网生态圈
数字平台
双边市场
反垄断
监管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
袁康
摘要:
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已成为监管重点。金融科技巨头以关键技术服务商、金融基础设施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等样态深度参与金融活动,在规模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开始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成为金融科技时代的“大而不能倒”。有必要参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并结合金融科技公司系统性风险的生成机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予以特殊规制。在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基础上,整合金融监管、数据治理、网络安全和市场竞争等四大规制场域,建立以协调性为目标的监管体制、以可靠性为目标的审慎监管体系、以可承受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和规制方案,有效防范其运行失灵给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
关键词:
金融科技公司
系统重要性
系统性风险
法律规制
论文出处:
《现代法学》 2024年1期
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苏宇
摘要:
算法解释在算法治理中举足轻重。算法解释承载着权益保障、社会交往和风险治理三重意义,其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正在逐渐被突破,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机制实现。在算法治理活动中,应根据常规场景、关键场景和争议场景分别限定选择解释的路径选择和技术方案,通过冻结机制、抽样机制和镜像机制固定算法解释,并使之接受外部的验证与审查,确保算法解释真实、有效。算法解释的系列机制应被进一步构建为体系化的算法解释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
关键词:
算法解释
算法验证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度
机器学习
算法治理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转向
蒋悟真
摘要:
现代国家财税治理的权利本位观念、体系规范理路和整体主义进路,共同证成和揭示了财税法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践逻辑。财税法一体化以形成统一多元的法律价值、融贯协调的法律体系和整体协同的法律治理为具体内涵,旨在构建财税法的整体法学形象与整体法治秩序。应在权利保障法的语境之下,确立层次清晰、内容分明的财税法律价值体系;在新兴领域法的定位之下,建构整体与部分统筹融合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在现代治理法的范式之下,促成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协调的财税法律治理格局。
关键词:
财税法
一体化
法典化
法律体系
整体性治理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吕忠梅
摘要:
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重构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形成“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合力。但实践中存在着“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一体履职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所呈现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特征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融合履职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在现行三大诉讼分立体制以及相关理论无力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检察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创新,构建融合履职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
融合履职
生态环境检察
生态环境公益
公益诉讼
论文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基于分配行政论的思考
杨解君
摘要:
当前,学界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观点纷呈,不论是“非权利说”或“许可说”还是各种性质的“权利说”,在解释碳排放权生成及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时皆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关于规制碳排放权的制度实践也因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而陷入不明或杂乱之境。鉴于此,宜引入分配行政的理论,从分配行政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构造加以解读并予以制度塑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基于对碳排放总量控制而进行纵向分配的产物(以配额为载体的初始分配),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是基于行政分配的碳排放额度而展开的横向市场分配(二次分配)。对于行政主管机关而言,碳排放权及其配额的确定应定性为行政确认;对于碳排放权及配额持有人而言,其权利则具有特殊的财产权属性,同时亦负有“清缴”等义务。这一定性,不仅有助于理解碳排放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附条件的转化过程,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等过程给予有效的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碳排放额度
分配行政
行政确认
权义复合
论文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2024年1期
新时代我国流域立法的发展方向与立法重点
陈海嵩
张高榕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已经出台专门性立法的大背景下,我国流域立法已成为当前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进入整体发展的新时代。从立法转向解释等方法路径,并不能解决我国流域立法存在的无法有效满足流域空间治理需求等不足,故流域立法建设应当进一步推进。立足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国流域立法未来应当朝着“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发展方向前进,即对于我国主要的大型的河湖流域进行立法。但为避免多部流域立法相互间的冲突和不协调,我国应在坚持“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路径的前提下,出台一部综合性流域立法,以此来对于流域立法的指导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重要方面进行适度的统一。
关键词:
新时代
生态文明建设
流域立法
一河(湖)一法
千河(湖)一法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2期
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高利红
张俊生
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危害的规制被过度关注。司法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划分为基线水平、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和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然后根据生态环境的特质确认适宜的修复目标。对于价值较高的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价值特殊的生态环境,即便在经济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人类密切相关的受污染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当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较为宽松之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修复目标进行适用。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修复目标
司法确认
类型化
论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及其破解
陈红彦
黄丽萍
摘要:
多国在可再生能源改革中遭遇群发性的投资仲裁纠纷,针对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值得反思。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当事国反复申请对裁决的反执行禁令,不仅难以达到特殊临时措施的高门槛,还造成司法不经济和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道德压力。欧盟依据欧盟法反复干预针对成员国裁决的执行,其正当性存疑。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极其反常的执行困境,深刻暴露出能源转型过程中相关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以及传统国际投资条约的不足。国家在追求能源转型目标的同时须增强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性,国际投资条约也亟须深度转型,从而与全球气候目标相向而行。为应对现有的僵局,当事国可以考虑与相关投资者进行和解谈判,在不挑战裁决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能源转型
反执行禁令
欧盟法
国际投资条约改革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4年1期
《对外关系法》中的国际条约规则评述——兼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何其生
摘要:
《对外关系法》重述了《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条约缔结的规定,创新规定了善意履约原则、宪法至上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适用条约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善意履约的规定能够体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与担当,有助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和适用。然而,条约与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条约的适用则需要具体规则来实施。条约在我国有间接适用、直接适用和混合适用三种方式。从规避条约适用的风险角度,间接适用最为稳妥,但全部间接适用既不现实也不必要。直接适用虽包含四种模式,即条约直接适用模式、条约优先适用模式、条约与国内法选择适用模式、条约与国内法重叠适用模式,但核心依旧是条约直接适用模式。为化解条约直接适用风险,落实《对外关系法》关于“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的规定,中国应加强已签署公约的全流程管理,在低风险领域尤其民商事条约上规定条约直接适用模式;在高风险领域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同时建立案例库。
关键词:
《对外关系法》
条约
善意履约
条约优先适用模式
论文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4年1期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宋晓
摘要:
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构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其对立结构及其在同一体系中的互动纠葛,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建构的关键。尽管历史源流和具体实践仍存在诸多差异,两大法系迄今都发展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一般管辖侧重案件当事人和特定地域的普遍联系,各国的一般管辖规则已然趋同。特别管辖则强调事件或行为和特定地域的特别联系,其类型建构因应实践需求,不以体系化为目标。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平行展开,常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互动过程。将一般管辖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然后根据实践需要优先发展特别管辖规则,是一国管辖权体系发展的应然之道。国际管辖和国内管辖共享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因而无需构建独立的国际管辖权体系,但仍需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的特别情势制定相应的例外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制度作为政策调适工具。
关键词:
国际民事诉讼
一般管辖
特别管辖
合理联系
论文出处:
《中国法学》 2024年1期
《对外关系法》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统领
车丕照
摘要:
《对外关系法》是我国涉外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对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具有统领作用。这种统领作用主要通过该法授权、协调和衔接三大功能的发挥而实现。所谓授权功能是指该法明确规定了在对外关系方面各国家机关和其他实体的职责范围;所谓协调功能是指该法可有效地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间的关系,并有效地协调涉外法治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谓衔接功能是指该法可以连接国内法与国际法,保障两类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该法对涉外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应特别注重强化该法外部的广泛性和内部的一致性。
关键词:
对外关系法
涉外法治
条约评估
条约适用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4年1期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杨泽伟
摘要:
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涉外法学、国际法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在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主要包括: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则成为今后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然使命。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涉及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在国际法教育与研究中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等。
关键词:
国际法学
涉外法治
对外关系法
国际法治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
自主知识体系
论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
彭诚信
摘要:
数字法律现象呈现出客体复合性、主体多样性及法律关系多元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成为数字法学的必然选择。领域法学作为调整交叉领域法现象的研究范式,与数字法问题相吻合。领域法学具体化、立体化以及复合化思维,可与部门法学协同互补;其立体性、自足性和因应性特征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吸收和补充。运用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可立体化提炼数字法现象,多维度整合数字交叉学科,以达到全方位解决数字法问题的效果。在宏观上,归纳“数字赋权-代码规制-数字正义”的数字治理逻辑;在微观上,演绎数据权利分类确定、数据交易分层规范、算法治理多元共治、权益救济多方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构建完整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
数字法学
领域法学
研究范式
交叉学科
论文出处:
《政法论丛》 2024年1期
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苏宇
摘要:
大型语言模型促进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大型语言模型通常作为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底层发挥作用,具备信息价值、情感价值、思维价值和劳动价值,也包含信息内容风险、数据与算法安全风险、侵权风险、诚信风险等系列法律风险。大型语言模型及相关应用的法律风险治理面临微观和宏观层面的系列挑战,需要平衡多方面的目标,应当基于包容审慎监管、分层治理、深度治理和敏捷治理的路径对大型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治理开展谨慎、灵活的探索性制度实践,进而逐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体系。
关键词:
大型语言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算法规制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高阳
摘要: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论文出处: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
梅傲
摘要:
算法技术已借助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角色,其也因技术中立性不断遭受现实挑战而呈现出事实上的歧视性。重新审视算法歧视及其治理路径是发挥算法积极作用、避免算法消极影响的重要前提。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下的算法歧视治理模式存在价值观念偏航、治理结构失衡及技术治理落后的问题,影响算法歧视治理实效。社会发展促进了伦理观念的革新,积极伦理观的树立可以为算法技术向善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算法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反歧视技术水平的提高是纠正算法歧视的重要前提,理念、制度及技术三维措施的综合运用方可在算法领域实现科技向善的伦理目标。
关键词:
算法歧视
积极伦理观
算法治理
科技向善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2期
有限理性存在者:智能机器人成为权利主体的理论基石
凌晨
摘要:
技术的发展隐藏着对人类主体的消解。智能机器人的诞生既是文明的进步,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风险,带来了对“人何以为人”的重新思考。在诸多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中,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问题是最亟待厘清的核心问题。“有限理性存在者”平衡了主体的本真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以“范畴差异”的模型统御了自由意志。具有“反事实”因果能力的智能机器人能够借此分析路径融贯的纳入权利主体理论,并且根据人类尊严和法律需求设置不同的权利主体层级。
关键词:
有限理性存在者
权利主体
反事实
论文出处:
《法学论坛》 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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