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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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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考察

作者:陈兴良

第一作者:陈兴良

机构:[1]北京大学

年份:2024

期号:2

起止页码:3-17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刑事诈骗;民事欺诈;

摘要: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纠正将先刑后民司法规则绝对化,在对其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双重考察的基础上解决犯罪认定和程序选择问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采取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的司法规则。在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的构成排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成立且被害人损失经由刑事诉讼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及时返还的,被害人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则可再诉诸民事诉讼。在并存关系刑民交叉案件中,如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行为构成刑事欺诈犯罪,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受到民事欺诈的被害人不受先刑后民规则的限制,无论是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3】;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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