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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定的商业秩序难以形成和维持?——尊重商法对“隐名交易”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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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9月17日

中文题名:为什么法定的商业秩序难以形成和维持?——尊重商法对“隐名交易”的基本立场

作者:蒋大兴

第一作者:蒋大兴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164-186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商法;外观主义;隐名交易;登记;对抗;

摘要:在规范构造上,商法并未一概否定“隐名交易”之效力,只是通过凸显外观主义原则,将隐名交易之法效果限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按照“同样事务同类处理”原则,无论是隐名出资,还是隐名购房、隐名购车、隐名购船等,似乎都应坚持同样的“外观优先”逻辑,此系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促进登记财产安全流动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及个案裁判,在特定情形下让未登记之“实际权利”能对抗第三人,甚至对抗法院执行,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外观主义原则。此种对待“隐名交易”的立场,不仅损害了交易预期,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最终使得商法透过外观主义试图型构的“法定交易秩序”难以形成和维持。由于法院在某些场合对“隐名交易”过度同情,“隐名交易”的外部影响力被不当扩张,外观主义试图形成的“观念秩序”被摧毁。我们必须回归法律的原初立场,在尊重外观主义的前提下,评判“隐名交易”的效力,不应动辄让“隐名交易”借助法院的力量可以轻易取得“外观登记”之效果。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D92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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