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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所证明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兼论提单对第三人的效力     被引量:24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acts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videnced by B/L--Also on the Effect of B/L to Third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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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提单所证明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兼论提单对第三人的效力

作者:韩立新 阚琳琳

第一作者:韩立新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116001

年份:2003

期号:1

起止页码:69-82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为第三人利益;

摘要: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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