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所证明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兼论提单对第三人的效力 被引量:24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acts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videnced by B/L--Also on the Effect of B/L to Third Parties
中文题名:论提单所证明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兼论提单对第三人的效力
作者:韩立新 阚琳琳
第一作者:韩立新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116001
年份:2003
期号:1
起止页码:69-82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为第三人利益;
摘要: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