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其效力——以中国大陆与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立法之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2

收藏

中文题名:论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其效力——以中国大陆与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立法之比较为视角

作者:谭振亚 胡建

第一作者:谭振亚

机构:[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重庆渝中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渝北401120;[3]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137-142

中文期刊名: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格式合同;说明义务;合同效力;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