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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对《海商法》中留置权的影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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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法》实施后对《海商法》中留置权的影响

作者:韩立新 李天生

第一作者:韩立新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2]大连海事大学;

年份:2008

期号:9

起止页码:26-3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海商法》;货物留置权;《物权法》;《民法通则》;船舶留置权;《担保法》;担保物权;留置权制度;

摘要: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包括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但是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而且《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全面、具体。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法的适用原则,《海商法》是特别法,关于上述担保物权在《海商法》中有规定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或者没有相反规定的,可以适用《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的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对《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在此结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侧重研究《物权法》对船舶留置权、货物留置权的影响。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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