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被引量:85

收藏

中文题名: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作者:张明楷

第一作者:张明楷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年份:2009

期号:17

起止页码:8-12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嫖宿幼女;奸淫幼女;关系;

摘要: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不是对立关系,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就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D924.34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