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 被引量:6
The funct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of 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under the Rotterdam Rules extinction or continuity?
中文题名:《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
作者:韩立新
第一作者:韩立新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0
卷号:21
期号:3
起止页码:1-7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商法年刊
中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
摘要:《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