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被引量:66
Re-Exploration on the Requirements of Validity on the Change of the Real Right of Movables
中文题名: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作者:崔建远
第一作者:崔建远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49-5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指示交付;现实交付;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4083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