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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     被引量:32

Openness of Illegal Activities: An Important Indirect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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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

作者:章志远

第一作者:章志远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1

起止页码:52-62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违法事实公布;间接强制手段;

摘要:针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之争,《行政强制法》作出了维持现状的选择,创新执行手段随之成为破解行政强制执行难的务实路径。作为一种间接强制手段,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在我国价格监管、环境监管及计划生育等多个具体行政领域得到适用。行政任务多样性与执行手段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理念的落实,以及信息社会确保行政法义务履行的实效性,为违法事实公布成为间接强制执行的新手段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实现对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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