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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其效力——与德国、台湾地区立法之比较     被引量:2

On Setting Standard Terms into Contract and Contractual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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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其效力——与德国、台湾地区立法之比较

作者:谭振亚 胡建

第一作者:谭振亚

机构:[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1147;[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2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99-103

中文期刊名: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格式条款;要件;合同效力;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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