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法国家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中心
European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Death Damages System and Implications for China
中文题名:欧洲大陆法国家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中心
作者:胡建
第一作者:胡建
机构:[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4
卷号:32
期号:5
起止页码:139-149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死亡赔偿;扶养利益;请求权人;定额化;个别化;
摘要:透视"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表象,死亡损害赔偿实质上乃因死亡所引起的死者之外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为死者特别关系密切者,所请求标的兼有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的性质,二者并不相互排斥,请求权人皆可主张。财产损害的算定应在个别化与定额化之间予以考量,主要采取有限制的定额化,并辅之以类型化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的算定应综合采用区分不同损害、最高限额和法官酌定的方法。
分类号:DF526[分则]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