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公诉与定罪适用同一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作者:李辞
第一作者:李辞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
年份:2015
卷号:29
期号:3
起止页码:144-152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公诉证明标准;定罪证明标准;诉讼构造;预期可予定罪;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均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严格的标准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的质量,防止检察机关滥诉。但以定罪的标准来约束检察官的起诉,却有悖于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造成了公诉实务中的一些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阻力,同时导致了侦查的拖延。无论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抑或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下的法、德,检察官的起诉都不必达到法庭定罪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在认识域外制度规律与我国当前公诉证明标准之利弊的基础上,有必要在中国语境下探讨一个更加务实的公诉证明标准。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