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 被引量:7
A Legal Account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Farmland of a Division of Three Rightsw
中文题名: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
第一作者:许中缘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年份:2017
卷号:30
期号:4
起止页码:25-39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三权分置”;“两权分离”;政策;法律;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权分置”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不同的解读路径.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为了避免“三权分置”政策在路径依赖中形成“路径封锁”,我们不应当企图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展开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立法设计,而要从法律自身逻辑体系之中寻求适当的路径.遵循民商合-的基本理念、团体主义的方法论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再解读“三权分置”政策,“三权”应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就法律结构而言,“三权”在民法典中应表达为财产权,在物权编之中则表达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中有少许成员权的规则,但仅关注到成员权的-般规则并存在权利错位与缺失.因此,法律上还应当重点确定承包权等特殊成员权的基本规则.同时,承包权回归为成员权,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原为经营权.基于经营权客体的特殊性,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当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监控的前提,反映到经营权基本规则的设计上,即表现为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备案),方能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