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保险合同复效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第一作者:李天生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7
卷号:16
期号:4
起止页码:8-15
中文期刊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复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标准;中止期间;
摘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将能否复效的条件限定在"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是否显著增加"。司法解释制定者在对该解释的说明中列举了四个理解与适用的标准。由于保险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四个判定标准虽然对于正确认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有一定助益,但仍然无法详尽概括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具体适用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在总体认定标准上,应将"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具体化,"提高保险费率"应界定为"大幅提高";就客观判断标准而言,物质危险与道德危险不应统一适用强制复效主义;就主观判断标准来说,应当通过"保险人的行业惯例"以及"申请复效时的整体环境"两个要素来建构"理性保险人"标准;在"显著增加"的判断时点上,需要赋予保险人协商权以解决现有司法解释下的时间限定难题。通过廓清这四个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有助于进行科学的司法裁量,复效制度特有的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