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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162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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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162条为分析对象

作者:崔影 胡建

第一作者:崔影

机构:[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年份:2019

卷号:16

期号:6

起止页码:77-79

中文期刊名: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居住权;民法典;法律构造;权利义务;

摘要: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对世界诸多国家立法影响颇深。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该制度。目前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居住权归入物权编,其立法确认将有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是对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诸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而系统性的规定,具体体现为: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对于居住权的认知仍局限于其保障性的权利属性,欠缺居住权人的处分权益,且不允许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人为限制了其权利价值。居住权人对其所居房屋应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出于生活所需,居住权人可会同家庭成员和必要的服务人员一起居住。此外,居住权人亦应有收益权,最大限度的对房屋予以利用。与之相对,居住权人应负有编制财物清单和提供适当担保的义务,负担日常必要开支,居住权期限届满及时返还房屋,使房屋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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