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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解释方法——浅议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本质    

The Methods of Intepretations of Criminal Law——The Debate on the Essential of the Discussionbetween the Forraalistic Interpretation Theoryand the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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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刑法的解释方法——浅议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本质

作者:李逍遥

第一作者:李逍遥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00088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02-119

中文期刊名:法大研究生

中文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罪刑法定原则法的安定性;处罚妥当性;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但是这种学术之争建立在大量误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都是一种双重限制的定罪思路,区别仅仅在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先后顺序不同,但这也就决定了形式解释论更加符合刑法理论的需要。在解释刑法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操作路径:首先,先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其次,再进行目的解释。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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