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阅核制述评
作者:万毅
第一作者:万毅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3
起止页码:140-157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阅核制;司法责任制;审判监督管理;“四类案件”;
摘要:当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阅核制本质上仍然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一种形式,差别在于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类案件”外,还覆盖了原本属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自留地”的“非四类案件”。阅核在形式上虽然仍属文书签发制,却只是一项程序启动权,而非实体处分权,因此并非个案审批制的翻版。从改革背景看,阅核制的出台主要是为弥补“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不足,这表现为:一是“四类案件”本身难以发现和识别,二是考核压力下院庭长和承办法官缺乏动力启动监管程序,三是院庭长对于“非四类案件”的脱管导致裁判文书质量下滑。关于阅核制的发展,在政策层面,由于司法责任愈加向院庭长集中,改革可能导致其脱离办案岗位或者选择尽量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院庭长亲自、带头办案以及审委会的定位之间产生背反现象。在法律层面,为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可以考虑对院庭长启动审委会的权限进行适当限制。在法理层面,为尊重法官独立办案权,院庭长在阅核过程中应当保持谦抑,慎用部分监管措施,并限缩监管方式。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