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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经验     

The Experienc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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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8月13日

中文题名:法的经验

作者:[德]格哈特·胡塞尔[1] 刘畅(译)

第一作者:格哈特·胡塞尔

机构:[1]不详;[2]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23;[3]弗莱堡大学

年份:2024

期号:3

起止页码:27-34

中文期刊名:学术研究

中文关键词:法律经验;现象学;法哲学;

摘要: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背景下,似乎唯有法律从业人员才拥有直接的法律经验,而非专业人士对法的经验只是一种以专业人士为中介的间接经验。但从现象学的角度来看,人们的社会行动中必然包含一个法的面相。因而对法的经验就不是一种间接经验,而首要是直接的伴随性经验。对于所有社会成员而言,法律都直接可及。特别地,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还能够将法的面相作为自足的对象来看待。这两种对法的经验模态并不互相排斥。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这两种模态是相互指涉和依赖的。而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还能够将这两种模态加以融合,法律事态便由此获得了第三种经验模态,也是最终的所予方式,即明证地被给予。

分类号:D903[法的起源与本质]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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