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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证明“唯客观化”批判     

Critique on the Objectivist Approach to Criminal Justice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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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9月24日

中文题名:中国刑事司法证明“唯客观化”批判

作者:熊晓彪

第一作者:熊晓彪

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6

期号:2

起止页码:207-22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事司法证明;唯客观化;认识论;“启发式”进路;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已然发展形成一套基于客观证据、客观事实、客观化方法和客观化标准的“客观(化)形式”证据、证明理念与方法体系,可称其为“唯客观化”进路。该进路的典型司法实务样态呈现为依赖客观化证据定案,无印证不定案,法定证据判案,追求形式铁案等。“唯客观化”进路混淆证据、事实与客观存在等范畴,违背诉讼认识规律,忽略事实推论过程,背离实质庭审,其无助于中国刑事司法证明理论与方法的革新。司法证明应当建立在认识论而非本体论之上,应涵盖证明结构、证据解释、对比判断及信念要求等内容,据以得出的结论具有盖然性和可错性。根据人类在不完全信息状态下依靠经验推理、观察感知等进行决策的特点,可以把能够反映和揭示司法证明应然特性的方法论体系称为“启发式”进路。在该进路下,中国刑事司法证明应迈向多元证明方法并行发展,承认证明结论的盖然性和可错性,强调实质庭审和严格事实推论的新格局。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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