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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被引量:1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the Voluntary Guardianship in the Post-Civil Code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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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11月02日

中文题名: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作者:郑晓剑

第一作者:郑晓剑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5

起止页码:113-128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监护;成年监护;意定监护;老龄化社会;《民法典》第33条;

摘要: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追赶域外先进立法潮流,在《民法典》第33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过,该条的规范内容较为粗疏,缺失意定监护的重要内容及相关配套规则,使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隐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其作出了一定的填补,但并不全面,而且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无助于统一、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构造。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一种解释论与立法论有机协同的策略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申言之,在解释论层面,应实现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认定之间的“软脱钩”,从而为后续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在立法论层面,应当舍弃“司法解释模式”而采“单行法模式”,充分参考域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在一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意定监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消除规则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填补缺漏,增强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及可预期性,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主体提供丰富且明晰的行为指引及规范依据,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价值。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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