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对出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
The impact of insurance provisions on the owner’s right to damages in demise charter
中文题名: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对出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
作者:郑睿
第一作者:郑睿
机构:[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2]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51-264
中文期刊名:海大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光船租赁;安全港口;共同被保险人;违约损害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
摘要:标准光船租赁格式合同'贝尔康89'第12条要求承租人安排承保其与出租人利益的保险,且保单应以双方共同名义签发。在The Ocean Victory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如承租人指定不安全港口导致船舶损失,出租人无权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保险人赔偿之后,也不能向承租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该观点有悖于合同解释原则。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应通过明示条款,确保其在共同被保险机制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