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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摘——民商法学
2021年第1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商法学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背锅”理论及法律关系展开--对《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则的整理
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的守成、进步与缺憾
补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不享有追偿权
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军事法学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王利明
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禁止让与特约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王利明
摘要:
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的行使过程中,人格尊严和自治也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对私法自治没有任何限制,就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但由此会带来导致不利于人格尊严的结果。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尊严作为其首要价值,就必然要求在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向人格尊严保护倾斜,这种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对于准确理解和运用人格权编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尊严
人格权
财产权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1年1期
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背锅”理论及法律关系展开--对《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则的整理
杨立新
摘要:
侵权责任的追偿权,存在于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以及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形式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的立法中,对于如何确定追偿权,认识不一致,理解不相同,立法规定也有异,缺少统一的见解和对策。事实上,侵权责任追偿权的法理基础,通俗地表述就是'背锅'理论,即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既然是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就应当有统一的'甩锅'的规则,这就是追偿权的原理。整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规定,可以看到多数规定是正确的,但也有部分规定有待于一步深入研究,旨在提出更好的解决追偿权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追偿权“
背锅”理论
法律关系
论文出处:
《求是学刊》 2021年1期
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申长雨
摘要:
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系统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历史性成就
集体学习
中央政治局
发展之路
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讲话
论文出处:
《求是》 2021年3期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朱慈蕴
皮正德
摘要: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一直集中在前端,即放松资本管制,鼓励投资创设公司。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即公司利益(资产)向股东流动,仍处于传统资本维持原则控制之下,没有大的变革。美国1980年《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大分配'统合公司利益(资产)流向股东的行为,开创了由立法中的衡平测试、资产负债表测试以及判例中的资本充足测试构成的偿债能力测试规则。偿债能力测试颠覆了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资本、资产与负债之间关系的处理,聚焦于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分配顺位,立足于董事的受信义务,摆脱了对财会指标的过度依赖,体现着公司行为自由化、资本规则抽象化、企业融资便利化的发展方向,顺应了会计专精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资本维持原则主导的资本制度中,应适当借鉴偿债能力测试规则,建立一种相对灵活的利益(资产)流出制度,以此提升公司资本制度功能、公司治理水平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实效。
关键词:
偿债能力测试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制度
公司分配
债权人保护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1年1期
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
刘俊海
摘要:
为提高新《公司法》立法质量,践行其历史使命,增强其全球竞争力,我国应推进公司法全面现代化,全面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和可裁性,兼顾立法的前瞻性与连续性,确保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择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公司组织类型,重构公司立法体例。鼓励公司在理性自治基础上进行章程个性化设计,承认章程详略文本的二元化惯例;建议明确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均为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不应被肢解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应升级为'宜细不宜粗'的新模式;要增强公司法规范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慎用模糊语词,适度增加程序规范,预留制度接口,增加争讼解决条款,激活股东代表仲裁与公司决议效力仲裁机制;建议《公司法》设股东权利专章,确立股东协会制度,明确不同权利行使与救济的优先序。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治本之策在于靶向立法。要重视解决法律规避现象,废除恶法条款,堵塞良法漏洞。建议立法者取消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分法,采取统一的'公司'概念,仅在涉及特殊类型公司时标注特殊公司。新《公司法》可由现有13章重组扩张为17章。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公司自治
可诉可裁
靶向修法
同案不同判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1年2期
《民法典》物权编的守成、进步与缺憾
温世扬
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以《物权法》为基础,既有守成,又有进步,也有缺憾。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混合模式、物权保护的综合模式、所有权制度的'非主非客'模式及城乡分治的用益物权立法模式上,《民法典》物权编体现了对《物权法》的继受。《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体现在添附制度、居住权制度的新增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规则、担保物权竞存规则、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完善等方面。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统合、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保护制度的纯化、先占制度的增补、遗失物归属制度、典权制度、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混合担保制度、流质条款规则、营业质权制度、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等仍有待补充完善。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1年2期
补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不享有追偿权
崔建远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仍未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批评者称这会使某个或某几个混合共同担保人与债权人或执行法官恶意串通,通过受让债权或达成执行其他担保人的财产的途径,避免自己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将清偿债权的负担由其他担保人承受,这不公平。但其实,依批评者设计的方案,也难免同样的结果,两种方案是'五十步笑百步',规避法律者应对的套路甚至都相差无几。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第518条、第524条和第700条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赋权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者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么因不具备类似性而类推不当,要么错位了法律关系,误读了法律规定。可取的路径及方法是在现行法的架构下努力采取降低乃至避免负面结果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
民法典
混合共同担保
追偿权
公平
道德风险
论文出处:
《清华法学》 2021年1期
法学文摘——民商法学
导出
2021年第1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商法学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背锅”理论及法律关系展开--对《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则的整理
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的守成、进步与缺憾
补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不享有追偿权
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军事法学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王利明
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
禁止让与特约
论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王利明
摘要:
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的行使过程中,人格尊严和自治也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对私法自治没有任何限制,就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但由此会带来导致不利于人格尊严的结果。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尊严作为其首要价值,就必然要求在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向人格尊严保护倾斜,这种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对于准确理解和运用人格权编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尊严
人格权
财产权
论文出处:
《当代法学》 2021年1期
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背锅”理论及法律关系展开--对《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则的整理
杨立新
摘要:
侵权责任的追偿权,存在于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以及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形式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的立法中,对于如何确定追偿权,认识不一致,理解不相同,立法规定也有异,缺少统一的见解和对策。事实上,侵权责任追偿权的法理基础,通俗地表述就是'背锅'理论,即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既然是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就应当有统一的'甩锅'的规则,这就是追偿权的原理。整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规定,可以看到多数规定是正确的,但也有部分规定有待于一步深入研究,旨在提出更好的解决追偿权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追偿权“
背锅”理论
法律关系
论文出处:
《求是学刊》 2021年1期
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申长雨
摘要:
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系统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历史性成就
集体学习
中央政治局
发展之路
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讲话
论文出处:
《求是》 2021年3期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朱慈蕴
皮正德
摘要: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一直集中在前端,即放松资本管制,鼓励投资创设公司。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即公司利益(资产)向股东流动,仍处于传统资本维持原则控制之下,没有大的变革。美国1980年《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大分配'统合公司利益(资产)流向股东的行为,开创了由立法中的衡平测试、资产负债表测试以及判例中的资本充足测试构成的偿债能力测试规则。偿债能力测试颠覆了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资本、资产与负债之间关系的处理,聚焦于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分配顺位,立足于董事的受信义务,摆脱了对财会指标的过度依赖,体现着公司行为自由化、资本规则抽象化、企业融资便利化的发展方向,顺应了会计专精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资本维持原则主导的资本制度中,应适当借鉴偿债能力测试规则,建立一种相对灵活的利益(资产)流出制度,以此提升公司资本制度功能、公司治理水平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实效。
关键词:
偿债能力测试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制度
公司分配
债权人保护
论文出处:
《法学研究》 2021年1期
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
刘俊海
摘要:
为提高新《公司法》立法质量,践行其历史使命,增强其全球竞争力,我国应推进公司法全面现代化,全面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和可裁性,兼顾立法的前瞻性与连续性,确保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择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公司组织类型,重构公司立法体例。鼓励公司在理性自治基础上进行章程个性化设计,承认章程详略文本的二元化惯例;建议明确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均为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不应被肢解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应升级为'宜细不宜粗'的新模式;要增强公司法规范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慎用模糊语词,适度增加程序规范,预留制度接口,增加争讼解决条款,激活股东代表仲裁与公司决议效力仲裁机制;建议《公司法》设股东权利专章,确立股东协会制度,明确不同权利行使与救济的优先序。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治本之策在于靶向立法。要重视解决法律规避现象,废除恶法条款,堵塞良法漏洞。建议立法者取消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分法,采取统一的'公司'概念,仅在涉及特殊类型公司时标注特殊公司。新《公司法》可由现有13章重组扩张为17章。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公司自治
可诉可裁
靶向修法
同案不同判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1年2期
《民法典》物权编的守成、进步与缺憾
温世扬
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以《物权法》为基础,既有守成,又有进步,也有缺憾。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混合模式、物权保护的综合模式、所有权制度的'非主非客'模式及城乡分治的用益物权立法模式上,《民法典》物权编体现了对《物权法》的继受。《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体现在添附制度、居住权制度的新增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规则、担保物权竞存规则、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完善等方面。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统合、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保护制度的纯化、先占制度的增补、遗失物归属制度、典权制度、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混合担保制度、流质条款规则、营业质权制度、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等仍有待补充完善。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论文出处:
《法学杂志》 2021年2期
补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不享有追偿权
崔建远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仍未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批评者称这会使某个或某几个混合共同担保人与债权人或执行法官恶意串通,通过受让债权或达成执行其他担保人的财产的途径,避免自己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将清偿债权的负担由其他担保人承受,这不公平。但其实,依批评者设计的方案,也难免同样的结果,两种方案是'五十步笑百步',规避法律者应对的套路甚至都相差无几。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第518条、第524条和第700条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赋权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者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么因不具备类似性而类推不当,要么错位了法律关系,误读了法律规定。可取的路径及方法是在现行法的架构下努力采取降低乃至避免负面结果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
民法典
混合共同担保
追偿权
公平
道德风险
论文出处:
《清华法学》 202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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