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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数字人权的挑战与治理
法律引用团体标准规则的探索
为服务性权威观辩护:三个批评及其回应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疑难
威廉斯“合法性解释”批判
法律史
棄市新探--兼談漢晉間死刑的變遷
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
近代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
“示以威信”:东北旗人犯奸案与西南苗疆法例
再议唐“十王宅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
性教育中国家、父母、儿童的宪法关系——以性教育读本争议为例
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及其法理
公务员正当行使“抵抗权”问题研究——以夏明旭、刘予勇滥用职权案为例
社会合作规制与新行政法的建构--从疫情群防群控切入
教育应急管理权的法律规制:问题与完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考察
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
刑法学
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研究--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中心的分析
轻罪立法时代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构性刑法解释的展开
前置行政程序在经济刑法中的行政依附性及其化解
民商法学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合同成立探微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构
形式主义模式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
论消费者友好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
我国公司法定类型的反思及逻辑建构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端论坛综述
著作权法“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的比较经验与本土特色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影响
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
诉讼法学
虚假婚姻登记的更正和救济--以行政与民事诉讼竞合为视角
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原理与路径
协商性司法下的企业刑事诉讼新规制——以中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为视角
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标准分类探讨
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研究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
经济法学
论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与运用
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单方逻辑迷思
新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评析
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何以保障:分置还是错配——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的案例研究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
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法治构建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法学
论TRIPS义务的临时豁免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
非政府组织参与南极国际治理的地位与作用
流域组织视野下澜湄合作机制的法律基础建设
我国冲突法立法局限性之克服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与有效路径
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
国家安全学
数字人权的挑战与治理
苏明
陈·巴特尔
摘要:
数字人权是人在数字空间中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数字空间中延伸出的一系列下位权力。数字人权、数字治理是新时代人权、治理在数字空间的拓展,人权治理框架可以推演到数字人权数字治理,数字人权既是数字治理的方式,也是数字治理的目标。数字空间的特殊性形成了数字弱势群体、否定人的发展性、隐私挖掘、数据控制、规则失效等数字人权的挑战,而且构建了近乎独立数字王国的监视资本主义。需要加强数据治理和法规建设,以人为本治理数字空间,让数字人权由道德人权迈向制度人权。
关键词:
数字人权
数字治理
人权治理
数字鸿沟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2年3期
法律引用团体标准规则的探索
周宇
摘要:
标准与法律融合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普遍现象,法律引用标准是标准与法律融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尽管《标准化法》确定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但我国法律引用标准类型是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暂未见引用团体标准等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如果仅援引政府标准背离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方向以及政府负担标准化成本,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有必要探索法律援引团体标准的路径。
关键词:
法治
团体标准
国家标准
标准与法律融合
国家治理现代化
论文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为服务性权威观辩护:三个批评及其回应
叶会成
摘要:
权威能否正当化是法律政治哲学中既经典又前沿的问题,它可以简单概括为:服从权威意志能否得到道德上的辩护。约瑟夫·拉兹提出的“服务性权威观”对此贡献卓著,同时也饱受争议与批评,亟须澄清和回应。“服务性权威观”的核心理念是:在遵从正确理由比个人自治更重要的条件下,如果服从权威也确实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遵从理由,那么权威就具备正当性。有关的批评理论主要有制度性权威观、责任性权威观和程序性权威观,但是制度性权威观错误地将权威的本质视为制度性的,责任性权威观难以在责任与权威两者之间建立概念联系,而程序性权威观主张民主程序具备内在价值并不成立,民主只具备工具价值。因此,以上三种竞争性理论均未成功,服务性权威观仍旧得以捍卫。且经由这些交锋和反思,反而揭示了服务性权威观解释力的整体性与灵活性。
关键词:
权威
自治
服务性权威观
理由
约瑟夫·拉兹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疑难
费明松
韩潮
摘要:
自然法是孟德斯鸠作品中一个非常重要却长期被忽略的问题。20世纪中期之后人们开始重构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自夏克尔顿区分孟德斯鸠的两类自然法,围绕孟德斯鸠的基础自然法究竟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性的这一问题展开了无数的争论。这要求进一步考察孟德斯鸠对一般法的新定义,以及支配孟德斯鸠的另一概念“关系”和他提出的“法-关系”新理论。那些将关系界定为自然科学规律的释读忽略了孟德斯鸠关系概念和自然法概念的层级,忽略了孟德斯鸠的另一概念——适合。
关键词:
孟德斯鸠
自然法
关系
自然
适合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2年1期
威廉斯“合法性解释”批判
周濂
摘要:
本文认为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存在诸多难点:他的“批判理论原则”不恰当地限制了政治权力的边界,从而难逃“非现实主义”的指控;其“讲得通”概念是对政治权力内在逻辑的扭曲和误读,而且隐含了自下而上赋予合法性的现代逻辑;而“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命题则建立在错误的概念分析和历史解释的基础之上。本文试图提出“合法性+现代性=民主制”这一方案,以取代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
关键词:
合法性
批判理论原则
讲得通
民主制
论文出处:
《哲学研究》 2022年3期
棄市新探--兼談漢晉間死刑的變遷
陳侃理
摘要:
棄市是秦漢法定死刑中最常用的基準刑罰,其處刑方式舊有斬首、絞首二説,聚訟不決。傳世文獻中的證據顯示,秦漢棄市之法使用刀刃,但不導致身首分離,應是以鋒刃割頸而致死。新近公布的益陽兔子山秦牘將棄市的處死方式記作“刑殺”,其中的“刑”字从“幵”不从“井”。此字在秦及漢初簡帛中的用法與表示罪刑的“”字涇渭分明,在《説文》中則與“剄”互訓,是分化出來表示“割頸”的專字。由此可確證秦漢棄市的處死方式。以棄市割頸説爲基礎,還可重新認識魏晉時期死刑趨於寬簡的變化,將之概括爲“棄市改絞、斬首入律、腰斬出刑”。從總體上看,秦漢魏晉的死刑等級劃分尤其注重身體的完整程度,與同時期的歐洲有明顯差異。
关键词:
棄市
斬首
絞首
死刑
论文出处:
《文史》 2022年1期
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
孙笑侠
摘要:
中国“人权”概念史可追溯到1895年严复的相关评论。此后的30年,民众与学者经历了反专制、抗强权的斗争,这是中国近代人权概念史具有典型意义的最初历程。本文考证了汉语“人权”进入中国最初三十年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从舶来词汇的误解泛用转向一般观念的普及,遭遇严冬,再到“人权”概念及其思想的初春。从中可以看到,学界经历了“人权”要旨从模糊到清晰的探索,从而完成“人权”从理论术语向现代知识的初步转换,并且也发现了曾经为“人权”概念的厘定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学者和作品。
关键词:
汉语
人权
概念
中国
早期史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近代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
姚勇
摘要:
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源自清末分界,中英之间曾订立约章试图对过耕关系进行保护与管理。民国时期,过耕纠纷成为滇缅边案的一大类型,“界”“土”“人”关系轇轕不清,最难判结;会审与判结同时也是对国界反复确认与宣示的过程。过耕案件也提供了地方性视角观察国界的出现如何影响边境社会,边民如何适应并发挥自身的能动性。
关键词:
中缅边境
过耕问题
滇缅边案
论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22年1期
“示以威信”:东北旗人犯奸案与西南苗疆法例
陈诗兰
摘要:
乾隆十三年,旗人额尔达色在黑龙江下游流域的齐集乡犯下一起强奸案,本妇因羞愤自缢,双方按地方习惯法私和人命。事后清廷援引《大清律例》中针对苗疆地区而制定的特殊法例进行审理,决定将秋审情实的予勾人犯额尔达色押回案发地齐集处决。这一特殊处决方式的目的正是为了向边民“示以威信”,彰显大清国法之威严,进而达到稳定边疆的政治目的。此案处理体现了东北边疆与西南苗疆的联动性,以及乾隆皇帝在处理边疆事务时一定程度上秉持的“一统性”。
关键词:
大清律例
习惯法
苗疆
东北边疆
犯奸案
论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22年1期
再议唐“十王宅制”
陈丽萍
摘要:
“十王宅制”的施行是唐代宗室管理制度中的一个分水岭。从太宗朝始,近支宗室基本遵循赐宅、开府与就藩为主要标志的出阁制度,这不仅宣示诸王脱离宫廷生活后自立,也是他们承担宗室责任、屏藩王朝的开始。玄宗创建“十王宅制”后,以聚居、虚开府和遥领为主要标志的不出阁制,成为近支宗室管理制度的主流。“十王宅制”阻隔了玄宗子孙后代与外界的联系,使之丧失了自卫和卫国的能力,深刻影响了他们的地位、婚姻、教育、生活,乃至引发皇位继承、国家治理方面的连锁变动。这一制度固然是玄宗扩充皇权后的产物,也是宗室这一特殊群体与国家体制无法相融的表现。
关键词:
宗室
唐玄宗
十王宅
出阁
不出阁
论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2022年1期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
张震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律制定与修改活动非常频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实现“依宪立法”,探讨如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对现有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基本样态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法中到底什么时候该写入以及如何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首先,需要明晰其规范意涵,既要整体性地体现宪法精神,也应以具体的规范为依据;其次,确立其入法标准,即以基本法律必须规定为原则,以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规定为例外,而且须存在规定的必要;最后,应该规范其立法表述,既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理由,也包括表述的文字及标点符号。在梳理和检视现有立法基本样态的基础上,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可以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提供学理上的系统思考和参考。
关键词:
宪法
法律
依宪立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性教育中国家、父母、儿童的宪法关系——以性教育读本争议为例
陈伟
摘要:
儿童的受教育权、人格全面发展权在性教育领域中具体表现为儿童性受教育权、性健康权。儿童在性领域的受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力、父母的教育权经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回应相关争议问题,需要以整体性视角建构'国家-父母-儿童'宪法关系理论模型。应坚持以三方关系的动态平衡为目标,以个案权衡为方法。性教育中任何一方的权利、权力均不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三者既互为界限,又要理智地合作,孰轻孰重应在具体条件下展开权衡。建构'国家-父母-儿童'宪法关系理论模型,有利于性教育中权利与权力在相互碰撞中得到充分实现。
关键词:
受教育权
人格全面发展权
父母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
儿童最大利益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及其法理
刘义
摘要:
目前推进当中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针对立法过程的抽象的合宪性控制,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展开可以为其注入一种实践动力。广义的回避宪法判断包括通过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和回避违宪判断这两种样态,后者又有两种类型,即合宪解释(或类似变形裁判技术)与现代回避。这些回避技术的操作法理,都可以从法院在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两种任务取向之间的策略性平衡得到阐释。我国既有司法实践主要有两个缺陷:一是通过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的方法论意识不足,导致裁判说理的泛宪法化;二是法院尊重立法时,对宪法价值的技术关切不足。为了化解这种对极式的偏差,我国未来应确立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的本土化平衡基准,最高法院的多面向宪法对话功能也至为切要。
关键词:
回避宪法判断
回避违宪判断
变形裁判
彰显宪法
尊重立法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公务员正当行使“抵抗权”问题研究——以夏明旭、刘予勇滥用职权案为例
孙昊哲
路禹臻
摘要:
《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了公务员执行上级有错误或者违法的命令时,可以根据上级命令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抉择并由此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制度设计,包含两层重要内容。其一,公务员作为特殊的公民主体,法律赋予其在执行公务行为时保障其权益的“抵抗权”。其二,公务员作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专职人员,其权力行使势必受到法律约束,其公务行为触犯法律也应受到相应制裁。与此同时,公务人员大多是基于上级的命令而执行公务,这种行为关系实际上增加了违法追责的复杂性和难度。其中,焦点之一在于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时是否获罪又应如何追责。2017年发生的“夏明旭、刘予勇滥用职权案”(以下简称“夏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获罪案,该案为《公务员法》第60条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借鉴。本文以“夏案”为例,围绕“抵抗权”的法理依据、认知维度、有限性等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公务员法》第60条,提出了上级决定或命令的发布形式、错误或者违法命令的界定、完善公务员问责体系以及加强“但书”司法解释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
抵抗权
明显违法命令
权责一致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社会合作规制与新行政法的建构--从疫情群防群控切入
邹焕聪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群防群控实践折射出复杂的行政法治新课题。作为以社会为重心的新合作规制模式,社会合作规制经受了本土突发事件防控的检验,并形成了自身运行特色。社会合作规制具有促进传统规制模式的升级、实现风险社会的合作治理以及推动法治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等诸多功能优势。社会合作规制的兴起,对于传统公私对抗的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而构建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等知识体系构成结构性的挑战,亟待建构一种新行政法。从路径选择上看,发展公私合作的新行政法治理念,按照以社会为中心的合作治理精神,对公私合作行政法的主体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等模式构造进行系统建构,成为优化新行政法结构的主要使命。
关键词:
社会合作规制
新行政法
公私合作行政法
疫情群防群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教育应急管理权的法律规制:问题与完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考察
杨金华
摘要:
教育应急管理权是多元主体实施的特殊权力,既有行政应急权力属性,也有教育自主权力属性。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从政府到教育主管部门,再到各级学校,常态下的教育管理权转变为教育应急管理权,但法律规范缺少对该权力的规制。依法治国需要依法防控疫情,依法治教同样需要依法行使教育应急管理权。应当通过国家立法规范不同权力主体在突发事件不同阶段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相关程序,通过立法保护被限制的权利以及监督教育应急管理权的运行。
关键词:
突发事件
教育应急管理权
法律规制
权利保护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
王明喆
摘要:
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处罚种类扩张论得到广泛支持。学者们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行为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并且基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规范行政公权力的良好愿景,主张扩张处罚种类。修订通过后的《行政处罚法》有限度地扩张了处罚种类。然而,从行政处罚内涵和立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处罚种类扩张论并不合理。一方面,通过考察刑罚处罚的特征和狭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之区别可以发现,科处额外负担和非难是处罚的本质要素,典型非处罚行为应当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另一方面,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与扩张行政处罚种类并无直接关系,为了规范公权力而扩张处罚种类之考量也将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式微,贸然扩张处罚种类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中间类型行为不宜纳入处罚种类。确立“少而精”的处罚种类,才有利于实现对行政处罚的专业性精准规制。
关键词:
行政处罚种类
扩张论
制裁
立法政策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研究--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中心的分析
蔡道通
摘要: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兜底条款
体系解释
前置法
规范密度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轻罪立法时代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构性刑法解释的展开
马春晓
摘要:
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软性解释
轻罪立法
建构性解释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前置行政程序在经济刑法中的行政依附性及其化解
熊波
摘要:
我国经济刑法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规范现象:行政程序规范,其并非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而是刑法规范视域中独立的“前置行政程序”。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基本依据是程序成立的概念,而并非程序有效的概念。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行政程序表征的行政管制秩序作为入罪根本依据、行政法规范作为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权威依据的两类行政依附性现象。针对第一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完全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依据行为具体场合的危险程度判断抽象危险情节的方式予以排除。针对第二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区分刑法规范中的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路径予以排除。
关键词:
前置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管制秩序
行政依附性
经济刑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冯晓青
摘要: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
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客体
作品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王利明
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法典化思维需要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意旨。从体系化的视角观察《民法典》,还需要协调好《民法典》内部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思维
法典化思维
融贯思维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合同成立探微
崔建远
摘要:
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关键词:
合同成立
合意
不合意
标的
确认书
沉默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构
彭诚信
许素敏
摘要:
在侵权法保护路径之下,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面临正当性质疑、认定标准严格、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与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密切相关,因此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该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在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应以个人信息主体的实际损害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主体)的实际获利为基本依据,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制度。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
法定赔偿数额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形式主义模式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夏江皓
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关键词: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登记对抗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
申惠文
摘要:
要树立整体主义法治观和整体主义治理观,科学解读《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是行政法治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学术界要为行政权的权限和行使提供民法的解释路径,要更多运用民法思维去诠释和解决行政问题。民法学者应当与行政法学者一道,以《民法典》基本内容为依据,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中心,以民行交叉问题的合理解决为目标,构建人格行政法、家庭行政法、组织行政法、财产行政法、契约行政法和损害救济行政法的行政法体系。
关键词:
民法典
行政权
民行交叉
国家治理
行政法体系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3期
论消费者友好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
刘俊海
摘要:
为增强公司活力、设置资本红绿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建议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同频共振。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因植入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将消费者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对抗式维权模式升级为公司内部合作式的消费者友好型治理模式,将嗣后纠纷解决的治标模式转变为源头治理的标本兼治模式。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观融入公司价值目标,实现消费者福祉与公司营利目标的无缝对接和同频共振,鼓励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理性自治,引导公司践行“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公司治理原则。建议确立董监高对消费者的信托义务,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责大任,导入消费者代表董事制度,允许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公司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不成立确认之诉。若公司治理失灵,应有效保护消费者对失信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导致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或控制权人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控制权人的连带责任。建议推进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评价评级认证制度变革。
关键词:
消费者友好型
公司法
营利性
消费者权益
公司治理
揭开公司面纱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我国公司法定类型的反思及逻辑建构
樊纪伟
摘要: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端论坛综述
李有星
钱颢瑜
孟盛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欺诈市场理论为指导,构建科学的逻辑体系,回应社会关切,被予以高度评价。与会专家就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理论、适用范围、取消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定义、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诱空型和诱多型虚假陈述、预测性信息安全港、三日一价、损失因果关系、过错认定、独立董事免责抗辩、保荐和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抗辩免责、“追首恶、打帮凶”、诉讼时效等方面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欺诈市场
前置程序
过错认定
免责抗辩
连带责任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著作权法“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的比较经验与本土特色
熊琦
摘要: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加以完善后,如何在规则解释上回应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本土产业格局,成为现阶段避风港规则在法教义学上的关键任务。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希望自行发展版权产业的预期,美国实践中形成的私人创制的内容过滤机制,以及欧盟在立法中体现的'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和阻止重复侵权的要求,皆难以在我国现有产业环境下实现,因此需要从解释论上保障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以此要求互联网平台采用更有效率的自治规范来实现必要措施,同时在解释上恪守转通知和必要措施分立的程序,以同时保障权利人和被通知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必要措施
转通知
平台自治
过滤义务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
戴芳芳
摘要:
我国业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论述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系。相关研究主要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行,基本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概念和规制逻辑体系似有不洽。同时,限于反垄断法领域研究使得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关注有失偏颇,司法实践中对反垄断法之外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认识不足,甚至立法过程中出现条款间的混乱,也限制了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规制体系的全面完善。考究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其理论依赖路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应回归知识产权作为拟制无体财产权的垄断特性,并区分这种特性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法不同层面的不同作用。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体系构建应基于知识产权这种特性及其在不同法律层面的作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作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
反垄断法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影响
曹新明
杨绪东
摘要:
《海牙协定》是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约方国民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就其外观设计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即可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获得国际注册。由《海牙协定》搭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平台有利于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域协调,有利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流通,也有利于外观设计保护跨国争端的解决。为推动我国创意走向世界,提升我国企业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的加入书。对我国来说,加入《海牙协定》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海牙协定》可以缩减我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节省国际注册费用,拓展外观设计保护,促进我国贸易,发展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加入《海牙协定》也会在语言、竞争、审查、诉讼以及制度等方面给我国带来许多困境,需要作出系统的谋划与应对。
关键词:
海牙协定
外观设计
专利法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
李明德
摘要: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国际上有专门法模式,专利法模式,以及个别国家的工业版权模式。中国采取了专利法模式。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部署,中国将在未来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做法,对于外观设计提供注册保护,同时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注册外观设计或者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判断。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可以采取缴纳一次维持费获得5年保护期的方式,通过最多两次续展和缴纳维持费用,达到相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15年保护期限。
关键词:
专利法
外观设计
保护模式
专门立法
保护期限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虚假婚姻登记的更正和救济--以行政与民事诉讼竞合为视角
何华
王美阳
摘要:
传统婚姻关系成立不以婚姻登记为必要条件、婚姻机关登记不限制婚姻自由、婚姻登记机关仅形式审查婚姻登记申请材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差异等思维、价值、审查、路径偏差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实质处理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的行民交叉专业性问题,无法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最终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为实质解决虚假婚姻登记,以行政减少对民事生活的干预为价值引领,厘清婚姻登记在申请和登记二阶段出现虚假行为的不同后果,重新架构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中的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提出在民事救济途径中适用婚姻不成立制度;在行政救济途径中根据虚假程度合理适用确认违法、撤销、确认无效3种裁判方式,实现虚假婚姻登记当事人更正虚假婚姻登记信息的诉讼目的。
关键词:
婚姻登记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
婚姻自由
民事救济
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
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7期
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原理与路径
纵博
摘要:
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规则特征与程序性规则有所不同,所以其解释原理也应有所不同。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遵循以准确认定事实为核心原则、“非必要,不限制”原则、妥当性优先原则。准确认定事实是刑事证据规则解释中的核心规范目的,其内涵应为不枉不纵;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证明责任解释的限制,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无须遵循无罪推定所内涵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应当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的情形视为事实问题,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但人权保障不等于解释结果要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证据规则解释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通过解释而扩充国家刑事司法权力并侵害公民权利。由于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几类主要证据规则所调整的对象及规范目的不同,所以可在遵循上述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对各类证据规则的解释路径、方法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关键词:
刑事证据规则
法律解释
漏洞填补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协商性司法下的企业刑事诉讼新规制——以中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为视角
谢安平
刘琦
摘要:
基于一系列现实因素的考量,对中小微企业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程序出罪的必要,故法律规范层面不应限缩此类主体的应用。就制度设计而言,需要结合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合规不起诉模式选择、主导者认定以及合规整改验收标准设定等问题上作出必要探讨,以促进企业犯罪案件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
合规不起诉
中小微企业
相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论文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5期
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标准分类探讨
金石
黄涛
摘要:
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进一步对抗诉标准的把握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检察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抗诉标准进行分析发现,民事检察抗诉标准的把握应当遵循合法性、谦抑性、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遵循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适当性等原则,以促进抗诉的精准化、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民事检察
抗诉
谦抑性
自由裁量
权力边界
论文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6期
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研究
胡铭
赵青航
摘要:
'律师取证难'是困扰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本文以浙江省的裁判文书和律师访谈为样本,对律师取证方式进行实证研究,以便揭示律师取证的实践现状。实证分析显示,律师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这两种传统的法定取证方式的效果不佳,而地方自行推行二十余年的律师持令取证展现出强劲的现实需求和实践效果。但调查令制度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有地域适用限制等问题,导致律师持令取证时常受阻。从立法层面亟需建立一套系统的调查令法律制度,从而适度拓宽律师的取证渠道,助力法院更加准确、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自行取证
申请取证
持令取证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
钟林燕
摘要: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关键词:
裁判文书说理
积极修辞技术
价值判断
合理性限度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论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与运用
楼建波
刘杰勇
摘要:
我国《信托法》仅规定公益信托需设置监察人,对私益信托未有提及。私益信托监察人具有维持信托生命力、提供咨询建议、监督受托人等功能,但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不具备起诉资格,作用受限。监察人所享有权利因两大法系对其定位差异而略有不同:大陆法系中作为受益人代表,意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享有诉讼、异议等有限权利;英美法系中作为委托人代表,旨在实现委托人意愿,享有任免受托人、更换受益人等广泛权利。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和运用应注意三点:第一,监察人应定位为'审判者',首要任务在于调解纠纷。第二,适格监察人的选任是双向选择的结果。第三,允许监察人在受益人尚不存在、尚不确定和其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或实现委托人意愿需要时以自己名义起诉受托人。此外,监察人是否承担信托责任关键在于,监察人是以受信人身份还是个人身份行使权利。
关键词:
信托监察人
私益信托
监督
受托人
受益人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3期
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单方逻辑迷思
李剑
摘要: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中,执法机构都只处罚了协议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认可作为垄断协议主体的经销商是适格原告。从现实性的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纵向协议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数量庞大、协议为生产商所强加的因素,也与欧盟竞争法的做法类似,但是这种单方行为逻辑和协议所要求的合意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冲突。现实中呈现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既可以是纵向协议,也可以同时包含纵向和横向协议的因素,还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多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垄断法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超越简单的纵向、横向协议二分,通过协议的推定以及创设新类型的滥用行为予以回应。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转售价格维持
单方行为
合意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新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评析
汤欣
李卓卓
摘要: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月22日实施,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具有完善虚假陈述责任体系,推动民事责任裁判规则进步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新版解释贯彻了投资者保护的法政策,及时填补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另一方面实现了民事责任的精细化,完善了相关主体的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健全发展。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高度复杂,仍有一些课题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以及学说发展进行回应。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修订
证券法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
焦海涛
摘要: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竞争。在传统反垄断制度中,拒绝互联互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不过,拒绝交易的认定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且受到反垄断法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基于此,欧美国家和地区尝试引入一种新型的事前监管工具,即另行颁布新法,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的好处是确定性强,避免了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能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形成对数字平台的全链条监管。事前监管工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共同推进,并在监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相应的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义务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
平台封禁
互联互通
拒绝交易
事前监管工具
守门人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2年3期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何以保障:分置还是错配——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的案例研究
朱新华
吴舒心
韩沛岑
摘要:
以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为案例,聚焦宅基地所有权和资格权分置过程中产生的错配问题,揭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的创新举措与现实困境之间的裂隙及改进思路,为构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提供借鉴。研究发现,农户资格权保障的现实诉求、地方政府政绩导向、乡贤精英“乡土情结”回归以及乡村治理结构转型要求,共同驱动着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模式的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资格权权能不清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政策失灵和市场失灵,产生了资源、身份、权益错配等问题。因此,建议深化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强化政策供给;优化择位竞价操作方案,完善市场机制,以矫治宅基地所有权和资格权分置改革中的错配问题。
关键词:
宅基地资格权
择位竞价
错配
保障机制
论文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2022年3期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
汪明亮
李灿
摘要: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制度创新。通过环境政策的司法治理,行政绩效考核压力下积极应对,经验论视角下地方性知识的创造,司法资源配置的经济优化都是其形成的现实动因。环保法庭的无序设置、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案件管辖范围、变动不居、司法创新的理论根基缺乏导致'三审合一'模式功能效用并不理想。困境的根源不仅在于立法缺位造成的合法性危机,更有深层次环境司法形成的制度惯性。有必要在动态平衡视角下重新审视环境'三审合一'模式,破除环境司法万能论的迷思,在环保审判机构设置、环境纠纷处理方式、环境案件管辖范围、环境司法制度权力配置上达到动态平衡。
关键词:
环境司法专门化
三审合一
环保法庭
动态平衡
环境治理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3期
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法治构建
刘先辉
摘要:
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跨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地,目前实施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利于自然保护地多重利益的实现,而府际合作制度则能够弥补这种不足。在法学的视角下构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府际合作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由府际合作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实施机制;由府际合作的内部与外部协调组成的法治协调机制;由府际合作的信息共享与纠纷解决组成的保障机制。这些机制的构建,需要与宪法、行政法与环境法基本理论相结合,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
跨行政区
自然保护地
府际合作制度
论文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1期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刘竹梅
贾清林
刘慧慧
摘要:
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确立了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
禁止令保全措施
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论TRIPS义务的临时豁免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
张海燕
摘要:
人们对新冠疫苗可及性的全球努力日益感到担忧,多国已向WTO提出豁免有关新冠病毒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知识产权的TRIPS条款义务。在实践中并不为全球公共卫生服务的TRIPS强制许可,程序繁琐,实施困难,无法应对疫情大流行危机。建立在传统价值链利益分配基础上的疫苗知识产权,阻碍疫苗获取和全球公平分配,碰触到生命健康底线,构成对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生存威胁,暴露出一系列功能危机。临时豁免TRIPS义务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是人类应对疫情共同威胁的应然选择,从价值普适性、制度有效性和现实紧迫性来说都是正当的和必要的。TRIPS义务临时豁免,可以为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的正义诉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了推进豁免谈判,发展中国家应该建立联盟,确立以“公共健康”为核心的谈判框架并明确目标条款,同时,促进协作创新战略发展,提高药品制造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流行病风险。
关键词:
新冠疫苗
知识产权
强制许可
TRIPS
豁免
公共健康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非政府组织参与南极国际治理的地位与作用
王怡然
摘要:
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的南极国际治理模式被视为当今国际合作的典范,其中非政府组织是这一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力量。经过六十余年的演变,参与南极事务的主要非政府组织逐渐获得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委员会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三个机制的参会权与建议权,并在南极条约体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立法层面,非政府组织从协助者转变为立法进程的推动者和立法方向的引导者;在法律实施层面,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功能,部分非政府组织还承担了必要的管理职能。随着南极国际治理领域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鉴于此,中国应注重厘清非政府组织作为南极国际治理重要参与者的权利与功能,关注其利益与立场,在兼顾中国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与关键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实现中国南极话语权的稳步提升。
关键词:
南极条约体系
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地位
中国南极话语权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2年3期
流域组织视野下澜湄合作机制的法律基础建设
何艳梅
摘要:
澜湄合作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面临着机制性质定位不清和法律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澜湄合作机制的性质、法律基础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探索性和前瞻性研究。澜湄合作机制具有国际性、组织性、常设性和治理性,可以纳入流域委员会和宽职能类别的流域组织。从流域组织的视野来看,澜湄合作机制的现行法律基础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人格缺失、国际水法原则缺位、制度化水平偏低。根据主导国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国理性选择、法律与外交的融合等相关理论,以及出于增强流域治理的有效性、解决流域涉水集体行动问题、规范与外部行为体的互动关系等现实需要,近中期澜湄合作机制需要加强法律基础建设。具体路径包括: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纳入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建立集中化的信息共享、拟议项目的通知和磋商、流域环境监测、成员国行为监督、混合式争端解决、外部行为体的分类参与等一系列流域治理机制。
关键词:
流域组织
澜湄合作机制
法律人格
制度化
公共产品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2年3期
我国冲突法立法局限性之克服
徐伟功
摘要:
冲突法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冲突法立法之滞后性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生动性之间矛盾、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冲突法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弥补。《法律适用法》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补缺功能难以承担克服其滞后性的重任,我国今后的立法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采取“应然法—实体法”的二元逻辑结构共同克服其滞后性。冲突法立法之不合目的性是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例外性规定以及增强准据法正当性与合理性措施进行克服。我国今后的立法应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矫正功能,并完善梯次选择性冲突规范,增加结合性冲突规范,改造保护性冲突规范。
关键词:
冲突法
滞后性
不合目的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
自由裁量权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严从根
陈丹琴
摘要:
教学空间虽然不是私人空间,但也有隐私诉求。确立、尊重和维护教学空间隐私权是保护师生尊严、维护教学自由、促进师生卓越成长和保障教学组织正常运行的需要。在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采集和传播,也更容易被再利用,从而造成不可预料的隐私侵权。甚至,“告知与许可”的法律方式和匿名化的技术处理都无法有效降低教学空间隐私风险。在信息技术时代,完全消除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几乎不太可能,但可以尽可能降低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为此,我们需要重塑我们的隐私伦理观,重构科技伦理,立法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明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加强师生隐私保护教育。
关键词:
信息技术时代
教学空间
隐私风险
论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2年3期
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与有效路径
张昉骥
肖忠意
摘要:
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促进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加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则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支持和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新的经济模式、生产消费模式等对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更多新问题。为此,有必要梳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繁复关系,从法治理念和实践入手,探索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构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法治体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法治体系
高质量发展
经济安全
论文出处:
《人民论坛》 2022年5期
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
施伟东
摘要: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在数据要素驱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市域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迫在眉睫,亟需在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体系等层面转变观念,推动更敏捷、更高效、更人文、更公正和更法治的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新面向。在构建原则上,应获得社会的共识,坚守科技伦理和坚持法治原则。在具体路径上,应进一步强化规则构建;推动治理主体数字化、治理数据整合化和数据应用合规化;应在基础保障、数据保护和交易、风险评估、新技术应用场景化等方面,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加强智慧法治专门研究,强化职责分工组织保障。这样,可以使市域社会治理更为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市域社会治理
数字化转型
治理数字化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立格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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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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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数字人权的挑战与治理
法律引用团体标准规则的探索
为服务性权威观辩护:三个批评及其回应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疑难
威廉斯“合法性解释”批判
法律史
棄市新探--兼談漢晉間死刑的變遷
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
近代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
“示以威信”:东北旗人犯奸案与西南苗疆法例
再议唐“十王宅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
性教育中国家、父母、儿童的宪法关系——以性教育读本争议为例
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及其法理
公务员正当行使“抵抗权”问题研究——以夏明旭、刘予勇滥用职权案为例
社会合作规制与新行政法的建构--从疫情群防群控切入
教育应急管理权的法律规制:问题与完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考察
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
刑法学
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研究--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中心的分析
轻罪立法时代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构性刑法解释的展开
前置行政程序在经济刑法中的行政依附性及其化解
民商法学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合同成立探微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构
形式主义模式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
论消费者友好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
我国公司法定类型的反思及逻辑建构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端论坛综述
著作权法“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的比较经验与本土特色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影响
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
诉讼法学
虚假婚姻登记的更正和救济--以行政与民事诉讼竞合为视角
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原理与路径
协商性司法下的企业刑事诉讼新规制——以中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为视角
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标准分类探讨
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研究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
经济法学
论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与运用
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单方逻辑迷思
新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评析
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何以保障:分置还是错配——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的案例研究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
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法治构建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法学
论TRIPS义务的临时豁免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
非政府组织参与南极国际治理的地位与作用
流域组织视野下澜湄合作机制的法律基础建设
我国冲突法立法局限性之克服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与有效路径
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
国家安全学
数字人权的挑战与治理
苏明
陈·巴特尔
摘要:
数字人权是人在数字空间中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数字空间中延伸出的一系列下位权力。数字人权、数字治理是新时代人权、治理在数字空间的拓展,人权治理框架可以推演到数字人权数字治理,数字人权既是数字治理的方式,也是数字治理的目标。数字空间的特殊性形成了数字弱势群体、否定人的发展性、隐私挖掘、数据控制、规则失效等数字人权的挑战,而且构建了近乎独立数字王国的监视资本主义。需要加强数据治理和法规建设,以人为本治理数字空间,让数字人权由道德人权迈向制度人权。
关键词:
数字人权
数字治理
人权治理
数字鸿沟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2年3期
法律引用团体标准规则的探索
周宇
摘要:
标准与法律融合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普遍现象,法律引用标准是标准与法律融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尽管《标准化法》确定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但我国法律引用标准类型是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暂未见引用团体标准等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如果仅援引政府标准背离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方向以及政府负担标准化成本,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有必要探索法律援引团体标准的路径。
关键词:
法治
团体标准
国家标准
标准与法律融合
国家治理现代化
论文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为服务性权威观辩护:三个批评及其回应
叶会成
摘要:
权威能否正当化是法律政治哲学中既经典又前沿的问题,它可以简单概括为:服从权威意志能否得到道德上的辩护。约瑟夫·拉兹提出的“服务性权威观”对此贡献卓著,同时也饱受争议与批评,亟须澄清和回应。“服务性权威观”的核心理念是:在遵从正确理由比个人自治更重要的条件下,如果服从权威也确实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遵从理由,那么权威就具备正当性。有关的批评理论主要有制度性权威观、责任性权威观和程序性权威观,但是制度性权威观错误地将权威的本质视为制度性的,责任性权威观难以在责任与权威两者之间建立概念联系,而程序性权威观主张民主程序具备内在价值并不成立,民主只具备工具价值。因此,以上三种竞争性理论均未成功,服务性权威观仍旧得以捍卫。且经由这些交锋和反思,反而揭示了服务性权威观解释力的整体性与灵活性。
关键词:
权威
自治
服务性权威观
理由
约瑟夫·拉兹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疑难
费明松
韩潮
摘要:
自然法是孟德斯鸠作品中一个非常重要却长期被忽略的问题。20世纪中期之后人们开始重构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自夏克尔顿区分孟德斯鸠的两类自然法,围绕孟德斯鸠的基础自然法究竟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性的这一问题展开了无数的争论。这要求进一步考察孟德斯鸠对一般法的新定义,以及支配孟德斯鸠的另一概念“关系”和他提出的“法-关系”新理论。那些将关系界定为自然科学规律的释读忽略了孟德斯鸠关系概念和自然法概念的层级,忽略了孟德斯鸠的另一概念——适合。
关键词:
孟德斯鸠
自然法
关系
自然
适合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2年1期
威廉斯“合法性解释”批判
周濂
摘要:
本文认为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存在诸多难点:他的“批判理论原则”不恰当地限制了政治权力的边界,从而难逃“非现实主义”的指控;其“讲得通”概念是对政治权力内在逻辑的扭曲和误读,而且隐含了自下而上赋予合法性的现代逻辑;而“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命题则建立在错误的概念分析和历史解释的基础之上。本文试图提出“合法性+现代性=民主制”这一方案,以取代威廉斯的合法性解释。
关键词:
合法性
批判理论原则
讲得通
民主制
论文出处:
《哲学研究》 2022年3期
棄市新探--兼談漢晉間死刑的變遷
陳侃理
摘要:
棄市是秦漢法定死刑中最常用的基準刑罰,其處刑方式舊有斬首、絞首二説,聚訟不決。傳世文獻中的證據顯示,秦漢棄市之法使用刀刃,但不導致身首分離,應是以鋒刃割頸而致死。新近公布的益陽兔子山秦牘將棄市的處死方式記作“刑殺”,其中的“刑”字从“幵”不从“井”。此字在秦及漢初簡帛中的用法與表示罪刑的“”字涇渭分明,在《説文》中則與“剄”互訓,是分化出來表示“割頸”的專字。由此可確證秦漢棄市的處死方式。以棄市割頸説爲基礎,還可重新認識魏晉時期死刑趨於寬簡的變化,將之概括爲“棄市改絞、斬首入律、腰斬出刑”。從總體上看,秦漢魏晉的死刑等級劃分尤其注重身體的完整程度,與同時期的歐洲有明顯差異。
关键词:
棄市
斬首
絞首
死刑
论文出处:
《文史》 2022年1期
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
孙笑侠
摘要:
中国“人权”概念史可追溯到1895年严复的相关评论。此后的30年,民众与学者经历了反专制、抗强权的斗争,这是中国近代人权概念史具有典型意义的最初历程。本文考证了汉语“人权”进入中国最初三十年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从舶来词汇的误解泛用转向一般观念的普及,遭遇严冬,再到“人权”概念及其思想的初春。从中可以看到,学界经历了“人权”要旨从模糊到清晰的探索,从而完成“人权”从理论术语向现代知识的初步转换,并且也发现了曾经为“人权”概念的厘定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学者和作品。
关键词:
汉语
人权
概念
中国
早期史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近代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
姚勇
摘要:
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源自清末分界,中英之间曾订立约章试图对过耕关系进行保护与管理。民国时期,过耕纠纷成为滇缅边案的一大类型,“界”“土”“人”关系轇轕不清,最难判结;会审与判结同时也是对国界反复确认与宣示的过程。过耕案件也提供了地方性视角观察国界的出现如何影响边境社会,边民如何适应并发挥自身的能动性。
关键词:
中缅边境
过耕问题
滇缅边案
论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22年1期
“示以威信”:东北旗人犯奸案与西南苗疆法例
陈诗兰
摘要:
乾隆十三年,旗人额尔达色在黑龙江下游流域的齐集乡犯下一起强奸案,本妇因羞愤自缢,双方按地方习惯法私和人命。事后清廷援引《大清律例》中针对苗疆地区而制定的特殊法例进行审理,决定将秋审情实的予勾人犯额尔达色押回案发地齐集处决。这一特殊处决方式的目的正是为了向边民“示以威信”,彰显大清国法之威严,进而达到稳定边疆的政治目的。此案处理体现了东北边疆与西南苗疆的联动性,以及乾隆皇帝在处理边疆事务时一定程度上秉持的“一统性”。
关键词:
大清律例
习惯法
苗疆
东北边疆
犯奸案
论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22年1期
再议唐“十王宅制”
陈丽萍
摘要:
“十王宅制”的施行是唐代宗室管理制度中的一个分水岭。从太宗朝始,近支宗室基本遵循赐宅、开府与就藩为主要标志的出阁制度,这不仅宣示诸王脱离宫廷生活后自立,也是他们承担宗室责任、屏藩王朝的开始。玄宗创建“十王宅制”后,以聚居、虚开府和遥领为主要标志的不出阁制,成为近支宗室管理制度的主流。“十王宅制”阻隔了玄宗子孙后代与外界的联系,使之丧失了自卫和卫国的能力,深刻影响了他们的地位、婚姻、教育、生活,乃至引发皇位继承、国家治理方面的连锁变动。这一制度固然是玄宗扩充皇权后的产物,也是宗室这一特殊群体与国家体制无法相融的表现。
关键词:
宗室
唐玄宗
十王宅
出阁
不出阁
论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2022年1期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
张震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律制定与修改活动非常频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实现“依宪立法”,探讨如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对现有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基本样态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法中到底什么时候该写入以及如何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首先,需要明晰其规范意涵,既要整体性地体现宪法精神,也应以具体的规范为依据;其次,确立其入法标准,即以基本法律必须规定为原则,以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规定为例外,而且须存在规定的必要;最后,应该规范其立法表述,既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理由,也包括表述的文字及标点符号。在梳理和检视现有立法基本样态的基础上,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可以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提供学理上的系统思考和参考。
关键词:
宪法
法律
依宪立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性教育中国家、父母、儿童的宪法关系——以性教育读本争议为例
陈伟
摘要:
儿童的受教育权、人格全面发展权在性教育领域中具体表现为儿童性受教育权、性健康权。儿童在性领域的受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力、父母的教育权经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回应相关争议问题,需要以整体性视角建构'国家-父母-儿童'宪法关系理论模型。应坚持以三方关系的动态平衡为目标,以个案权衡为方法。性教育中任何一方的权利、权力均不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三者既互为界限,又要理智地合作,孰轻孰重应在具体条件下展开权衡。建构'国家-父母-儿童'宪法关系理论模型,有利于性教育中权利与权力在相互碰撞中得到充分实现。
关键词:
受教育权
人格全面发展权
父母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
儿童最大利益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及其法理
刘义
摘要:
目前推进当中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针对立法过程的抽象的合宪性控制,回避宪法判断的司法技术展开可以为其注入一种实践动力。广义的回避宪法判断包括通过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和回避违宪判断这两种样态,后者又有两种类型,即合宪解释(或类似变形裁判技术)与现代回避。这些回避技术的操作法理,都可以从法院在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两种任务取向之间的策略性平衡得到阐释。我国既有司法实践主要有两个缺陷:一是通过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的方法论意识不足,导致裁判说理的泛宪法化;二是法院尊重立法时,对宪法价值的技术关切不足。为了化解这种对极式的偏差,我国未来应确立彰显宪法与尊重立法的本土化平衡基准,最高法院的多面向宪法对话功能也至为切要。
关键词:
回避宪法判断
回避违宪判断
变形裁判
彰显宪法
尊重立法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公务员正当行使“抵抗权”问题研究——以夏明旭、刘予勇滥用职权案为例
孙昊哲
路禹臻
摘要:
《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了公务员执行上级有错误或者违法的命令时,可以根据上级命令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抉择并由此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制度设计,包含两层重要内容。其一,公务员作为特殊的公民主体,法律赋予其在执行公务行为时保障其权益的“抵抗权”。其二,公务员作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专职人员,其权力行使势必受到法律约束,其公务行为触犯法律也应受到相应制裁。与此同时,公务人员大多是基于上级的命令而执行公务,这种行为关系实际上增加了违法追责的复杂性和难度。其中,焦点之一在于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时是否获罪又应如何追责。2017年发生的“夏明旭、刘予勇滥用职权案”(以下简称“夏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公务员执行上级命令获罪案,该案为《公务员法》第60条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借鉴。本文以“夏案”为例,围绕“抵抗权”的法理依据、认知维度、有限性等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公务员法》第60条,提出了上级决定或命令的发布形式、错误或者违法命令的界定、完善公务员问责体系以及加强“但书”司法解释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
抵抗权
明显违法命令
权责一致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社会合作规制与新行政法的建构--从疫情群防群控切入
邹焕聪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群防群控实践折射出复杂的行政法治新课题。作为以社会为重心的新合作规制模式,社会合作规制经受了本土突发事件防控的检验,并形成了自身运行特色。社会合作规制具有促进传统规制模式的升级、实现风险社会的合作治理以及推动法治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等诸多功能优势。社会合作规制的兴起,对于传统公私对抗的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而构建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救济等知识体系构成结构性的挑战,亟待建构一种新行政法。从路径选择上看,发展公私合作的新行政法治理念,按照以社会为中心的合作治理精神,对公私合作行政法的主体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等模式构造进行系统建构,成为优化新行政法结构的主要使命。
关键词:
社会合作规制
新行政法
公私合作行政法
疫情群防群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教育应急管理权的法律规制:问题与完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考察
杨金华
摘要:
教育应急管理权是多元主体实施的特殊权力,既有行政应急权力属性,也有教育自主权力属性。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从政府到教育主管部门,再到各级学校,常态下的教育管理权转变为教育应急管理权,但法律规范缺少对该权力的规制。依法治国需要依法防控疫情,依法治教同样需要依法行使教育应急管理权。应当通过国家立法规范不同权力主体在突发事件不同阶段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相关程序,通过立法保护被限制的权利以及监督教育应急管理权的运行。
关键词:
突发事件
教育应急管理权
法律规制
权利保护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行政处罚种类扩张论批判
王明喆
摘要:
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处罚种类扩张论得到广泛支持。学者们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行为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并且基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规范行政公权力的良好愿景,主张扩张处罚种类。修订通过后的《行政处罚法》有限度地扩张了处罚种类。然而,从行政处罚内涵和立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处罚种类扩张论并不合理。一方面,通过考察刑罚处罚的特征和狭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之区别可以发现,科处额外负担和非难是处罚的本质要素,典型非处罚行为应当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另一方面,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与扩张行政处罚种类并无直接关系,为了规范公权力而扩张处罚种类之考量也将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式微,贸然扩张处罚种类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中间类型行为不宜纳入处罚种类。确立“少而精”的处罚种类,才有利于实现对行政处罚的专业性精准规制。
关键词:
行政处罚种类
扩张论
制裁
立法政策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合同诈骗罪中“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研究--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中心的分析
蔡道通
摘要: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兜底条款
体系解释
前置法
规范密度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轻罪立法时代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构性刑法解释的展开
马春晓
摘要:
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软性解释
轻罪立法
建构性解释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前置行政程序在经济刑法中的行政依附性及其化解
熊波
摘要:
我国经济刑法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规范现象:行政程序规范,其并非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而是刑法规范视域中独立的“前置行政程序”。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基本依据是程序成立的概念,而并非程序有效的概念。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行政程序表征的行政管制秩序作为入罪根本依据、行政法规范作为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权威依据的两类行政依附性现象。针对第一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完全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依据行为具体场合的危险程度判断抽象危险情节的方式予以排除。针对第二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区分刑法规范中的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路径予以排除。
关键词:
前置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管制秩序
行政依附性
经济刑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冯晓青
摘要: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
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客体
作品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王利明
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法典化思维需要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意旨。从体系化的视角观察《民法典》,还需要协调好《民法典》内部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思维
法典化思维
融贯思维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合同成立探微
崔建远
摘要:
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关键词:
合同成立
合意
不合意
标的
确认书
沉默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构
彭诚信
许素敏
摘要:
在侵权法保护路径之下,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面临正当性质疑、认定标准严格、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与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密切相关,因此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该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在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应以个人信息主体的实际损害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主体)的实际获利为基本依据,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制度。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
法定赔偿数额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形式主义模式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夏江皓
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关键词: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登记对抗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
申惠文
摘要:
要树立整体主义法治观和整体主义治理观,科学解读《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是行政法治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学术界要为行政权的权限和行使提供民法的解释路径,要更多运用民法思维去诠释和解决行政问题。民法学者应当与行政法学者一道,以《民法典》基本内容为依据,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中心,以民行交叉问题的合理解决为目标,构建人格行政法、家庭行政法、组织行政法、财产行政法、契约行政法和损害救济行政法的行政法体系。
关键词:
民法典
行政权
民行交叉
国家治理
行政法体系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3期
论消费者友好型《公司法》的价值定位和制度设计
刘俊海
摘要:
为增强公司活力、设置资本红绿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建议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同频共振。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因植入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将消费者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对抗式维权模式升级为公司内部合作式的消费者友好型治理模式,将嗣后纠纷解决的治标模式转变为源头治理的标本兼治模式。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观融入公司价值目标,实现消费者福祉与公司营利目标的无缝对接和同频共振,鼓励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理性自治,引导公司践行“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公司治理原则。建议确立董监高对消费者的信托义务,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责大任,导入消费者代表董事制度,允许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公司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不成立确认之诉。若公司治理失灵,应有效保护消费者对失信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导致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或控制权人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控制权人的连带责任。建议推进消费者友好型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评价评级认证制度变革。
关键词:
消费者友好型
公司法
营利性
消费者权益
公司治理
揭开公司面纱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我国公司法定类型的反思及逻辑建构
樊纪伟
摘要: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1期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审理制度研究——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高端论坛综述
李有星
钱颢瑜
孟盛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欺诈市场理论为指导,构建科学的逻辑体系,回应社会关切,被予以高度评价。与会专家就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理论、适用范围、取消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定义、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诱空型和诱多型虚假陈述、预测性信息安全港、三日一价、损失因果关系、过错认定、独立董事免责抗辩、保荐和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抗辩免责、“追首恶、打帮凶”、诉讼时效等方面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欺诈市场
前置程序
过错认定
免责抗辩
连带责任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著作权法“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的比较经验与本土特色
熊琦
摘要: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加以完善后,如何在规则解释上回应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本土产业格局,成为现阶段避风港规则在法教义学上的关键任务。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希望自行发展版权产业的预期,美国实践中形成的私人创制的内容过滤机制,以及欧盟在立法中体现的'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和阻止重复侵权的要求,皆难以在我国现有产业环境下实现,因此需要从解释论上保障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以此要求互联网平台采用更有效率的自治规范来实现必要措施,同时在解释上恪守转通知和必要措施分立的程序,以同时保障权利人和被通知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必要措施
转通知
平台自治
过滤义务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
戴芳芳
摘要:
我国业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论述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系。相关研究主要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行,基本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概念和规制逻辑体系似有不洽。同时,限于反垄断法领域研究使得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关注有失偏颇,司法实践中对反垄断法之外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认识不足,甚至立法过程中出现条款间的混乱,也限制了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规制体系的全面完善。考究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其理论依赖路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应回归知识产权作为拟制无体财产权的垄断特性,并区分这种特性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法不同层面的不同作用。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体系构建应基于知识产权这种特性及其在不同法律层面的作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作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
反垄断法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影响
曹新明
杨绪东
摘要:
《海牙协定》是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约方国民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就其外观设计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即可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获得国际注册。由《海牙协定》搭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平台有利于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域协调,有利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流通,也有利于外观设计保护跨国争端的解决。为推动我国创意走向世界,提升我国企业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的加入书。对我国来说,加入《海牙协定》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海牙协定》可以缩减我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节省国际注册费用,拓展外观设计保护,促进我国贸易,发展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加入《海牙协定》也会在语言、竞争、审查、诉讼以及制度等方面给我国带来许多困境,需要作出系统的谋划与应对。
关键词:
海牙协定
外观设计
专利法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
李明德
摘要: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国际上有专门法模式,专利法模式,以及个别国家的工业版权模式。中国采取了专利法模式。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部署,中国将在未来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做法,对于外观设计提供注册保护,同时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注册外观设计或者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判断。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可以采取缴纳一次维持费获得5年保护期的方式,通过最多两次续展和缴纳维持费用,达到相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15年保护期限。
关键词:
专利法
外观设计
保护模式
专门立法
保护期限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虚假婚姻登记的更正和救济--以行政与民事诉讼竞合为视角
何华
王美阳
摘要:
传统婚姻关系成立不以婚姻登记为必要条件、婚姻机关登记不限制婚姻自由、婚姻登记机关仅形式审查婚姻登记申请材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差异等思维、价值、审查、路径偏差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实质处理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的行民交叉专业性问题,无法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最终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为实质解决虚假婚姻登记,以行政减少对民事生活的干预为价值引领,厘清婚姻登记在申请和登记二阶段出现虚假行为的不同后果,重新架构涉虚假婚姻登记案件中的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提出在民事救济途径中适用婚姻不成立制度;在行政救济途径中根据虚假程度合理适用确认违法、撤销、确认无效3种裁判方式,实现虚假婚姻登记当事人更正虚假婚姻登记信息的诉讼目的。
关键词:
婚姻登记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
婚姻自由
民事救济
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
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7期
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原理与路径
纵博
摘要:
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规则特征与程序性规则有所不同,所以其解释原理也应有所不同。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遵循以准确认定事实为核心原则、“非必要,不限制”原则、妥当性优先原则。准确认定事实是刑事证据规则解释中的核心规范目的,其内涵应为不枉不纵;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证明责任解释的限制,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无须遵循无罪推定所内涵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应当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的情形视为事实问题,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但人权保障不等于解释结果要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法定原则对刑事证据规则解释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通过解释而扩充国家刑事司法权力并侵害公民权利。由于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几类主要证据规则所调整的对象及规范目的不同,所以可在遵循上述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对各类证据规则的解释路径、方法进行类型化的探讨。
关键词:
刑事证据规则
法律解释
漏洞填补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协商性司法下的企业刑事诉讼新规制——以中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为视角
谢安平
刘琦
摘要:
基于一系列现实因素的考量,对中小微企业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程序出罪的必要,故法律规范层面不应限缩此类主体的应用。就制度设计而言,需要结合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合规不起诉模式选择、主导者认定以及合规整改验收标准设定等问题上作出必要探讨,以促进企业犯罪案件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
合规不起诉
中小微企业
相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论文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5期
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标准分类探讨
金石
黄涛
摘要:
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进一步对抗诉标准的把握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检察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抗诉标准进行分析发现,民事检察抗诉标准的把握应当遵循合法性、谦抑性、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遵循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适当性等原则,以促进抗诉的精准化、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民事检察
抗诉
谦抑性
自由裁量
权力边界
论文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6期
律师持令取证的实践现状与制度构建——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研究
胡铭
赵青航
摘要:
'律师取证难'是困扰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本文以浙江省的裁判文书和律师访谈为样本,对律师取证方式进行实证研究,以便揭示律师取证的实践现状。实证分析显示,律师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这两种传统的法定取证方式的效果不佳,而地方自行推行二十余年的律师持令取证展现出强劲的现实需求和实践效果。但调查令制度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有地域适用限制等问题,导致律师持令取证时常受阻。从立法层面亟需建立一套系统的调查令法律制度,从而适度拓宽律师的取证渠道,助力法院更加准确、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自行取证
申请取证
持令取证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
钟林燕
摘要: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关键词:
裁判文书说理
积极修辞技术
价值判断
合理性限度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论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与运用
楼建波
刘杰勇
摘要:
我国《信托法》仅规定公益信托需设置监察人,对私益信托未有提及。私益信托监察人具有维持信托生命力、提供咨询建议、监督受托人等功能,但在现行诉讼法体系下不具备起诉资格,作用受限。监察人所享有权利因两大法系对其定位差异而略有不同:大陆法系中作为受益人代表,意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享有诉讼、异议等有限权利;英美法系中作为委托人代表,旨在实现委托人意愿,享有任免受托人、更换受益人等广泛权利。私益信托监察人在我国的设计和运用应注意三点:第一,监察人应定位为'审判者',首要任务在于调解纠纷。第二,适格监察人的选任是双向选择的结果。第三,允许监察人在受益人尚不存在、尚不确定和其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或实现委托人意愿需要时以自己名义起诉受托人。此外,监察人是否承担信托责任关键在于,监察人是以受信人身份还是个人身份行使权利。
关键词:
信托监察人
私益信托
监督
受托人
受益人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3期
转售价格维持规制中的单方逻辑迷思
李剑
摘要: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中,执法机构都只处罚了协议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认可作为垄断协议主体的经销商是适格原告。从现实性的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纵向协议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数量庞大、协议为生产商所强加的因素,也与欧盟竞争法的做法类似,但是这种单方行为逻辑和协议所要求的合意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冲突。现实中呈现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既可以是纵向协议,也可以同时包含纵向和横向协议的因素,还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多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垄断法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超越简单的纵向、横向协议二分,通过协议的推定以及创设新类型的滥用行为予以回应。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转售价格维持
单方行为
合意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3期
新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评析
汤欣
李卓卓
摘要: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月22日实施,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具有完善虚假陈述责任体系,推动民事责任裁判规则进步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新版解释贯彻了投资者保护的法政策,及时填补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另一方面实现了民事责任的精细化,完善了相关主体的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健全发展。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高度复杂,仍有一些课题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以及学说发展进行回应。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修订
证券法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
焦海涛
摘要: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竞争。在传统反垄断制度中,拒绝互联互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不过,拒绝交易的认定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且受到反垄断法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基于此,欧美国家和地区尝试引入一种新型的事前监管工具,即另行颁布新法,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的好处是确定性强,避免了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能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形成对数字平台的全链条监管。事前监管工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共同推进,并在监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相应的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义务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
平台封禁
互联互通
拒绝交易
事前监管工具
守门人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2年3期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何以保障:分置还是错配——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的案例研究
朱新华
吴舒心
韩沛岑
摘要:
以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为案例,聚焦宅基地所有权和资格权分置过程中产生的错配问题,揭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的创新举措与现实困境之间的裂隙及改进思路,为构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提供借鉴。研究发现,农户资格权保障的现实诉求、地方政府政绩导向、乡贤精英“乡土情结”回归以及乡村治理结构转型要求,共同驱动着L市宅基地资格权择位竞价模式的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资格权权能不清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政策失灵和市场失灵,产生了资源、身份、权益错配等问题。因此,建议深化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强化政策供给;优化择位竞价操作方案,完善市场机制,以矫治宅基地所有权和资格权分置改革中的错配问题。
关键词:
宅基地资格权
择位竞价
错配
保障机制
论文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2022年3期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
汪明亮
李灿
摘要: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制度创新。通过环境政策的司法治理,行政绩效考核压力下积极应对,经验论视角下地方性知识的创造,司法资源配置的经济优化都是其形成的现实动因。环保法庭的无序设置、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案件管辖范围、变动不居、司法创新的理论根基缺乏导致'三审合一'模式功能效用并不理想。困境的根源不仅在于立法缺位造成的合法性危机,更有深层次环境司法形成的制度惯性。有必要在动态平衡视角下重新审视环境'三审合一'模式,破除环境司法万能论的迷思,在环保审判机构设置、环境纠纷处理方式、环境案件管辖范围、环境司法制度权力配置上达到动态平衡。
关键词:
环境司法专门化
三审合一
环保法庭
动态平衡
环境治理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3期
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地府际合作制度的法治构建
刘先辉
摘要:
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跨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地,目前实施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不利于自然保护地多重利益的实现,而府际合作制度则能够弥补这种不足。在法学的视角下构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府际合作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由府际合作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实施机制;由府际合作的内部与外部协调组成的法治协调机制;由府际合作的信息共享与纠纷解决组成的保障机制。这些机制的构建,需要与宪法、行政法与环境法基本理论相结合,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
跨行政区
自然保护地
府际合作制度
论文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1期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刘竹梅
贾清林
刘慧慧
摘要:
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确立了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
禁止令保全措施
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3期
论TRIPS义务的临时豁免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
张海燕
摘要:
人们对新冠疫苗可及性的全球努力日益感到担忧,多国已向WTO提出豁免有关新冠病毒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知识产权的TRIPS条款义务。在实践中并不为全球公共卫生服务的TRIPS强制许可,程序繁琐,实施困难,无法应对疫情大流行危机。建立在传统价值链利益分配基础上的疫苗知识产权,阻碍疫苗获取和全球公平分配,碰触到生命健康底线,构成对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生存威胁,暴露出一系列功能危机。临时豁免TRIPS义务在新冠预防和治疗中的适用是人类应对疫情共同威胁的应然选择,从价值普适性、制度有效性和现实紧迫性来说都是正当的和必要的。TRIPS义务临时豁免,可以为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领域的正义诉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了推进豁免谈判,发展中国家应该建立联盟,确立以“公共健康”为核心的谈判框架并明确目标条款,同时,促进协作创新战略发展,提高药品制造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流行病风险。
关键词:
新冠疫苗
知识产权
强制许可
TRIPS
豁免
公共健康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非政府组织参与南极国际治理的地位与作用
王怡然
摘要:
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的南极国际治理模式被视为当今国际合作的典范,其中非政府组织是这一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力量。经过六十余年的演变,参与南极事务的主要非政府组织逐渐获得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委员会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三个机制的参会权与建议权,并在南极条约体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立法层面,非政府组织从协助者转变为立法进程的推动者和立法方向的引导者;在法律实施层面,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功能,部分非政府组织还承担了必要的管理职能。随着南极国际治理领域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鉴于此,中国应注重厘清非政府组织作为南极国际治理重要参与者的权利与功能,关注其利益与立场,在兼顾中国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与关键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实现中国南极话语权的稳步提升。
关键词:
南极条约体系
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地位
中国南极话语权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2年3期
流域组织视野下澜湄合作机制的法律基础建设
何艳梅
摘要:
澜湄合作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面临着机制性质定位不清和法律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澜湄合作机制的性质、法律基础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探索性和前瞻性研究。澜湄合作机制具有国际性、组织性、常设性和治理性,可以纳入流域委员会和宽职能类别的流域组织。从流域组织的视野来看,澜湄合作机制的现行法律基础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人格缺失、国际水法原则缺位、制度化水平偏低。根据主导国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国理性选择、法律与外交的融合等相关理论,以及出于增强流域治理的有效性、解决流域涉水集体行动问题、规范与外部行为体的互动关系等现实需要,近中期澜湄合作机制需要加强法律基础建设。具体路径包括: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纳入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建立集中化的信息共享、拟议项目的通知和磋商、流域环境监测、成员国行为监督、混合式争端解决、外部行为体的分类参与等一系列流域治理机制。
关键词:
流域组织
澜湄合作机制
法律人格
制度化
公共产品
论文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22年3期
我国冲突法立法局限性之克服
徐伟功
摘要:
冲突法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冲突法立法之滞后性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生动性之间矛盾、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冲突法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弥补。《法律适用法》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补缺功能难以承担克服其滞后性的重任,我国今后的立法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采取“应然法—实体法”的二元逻辑结构共同克服其滞后性。冲突法立法之不合目的性是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例外性规定以及增强准据法正当性与合理性措施进行克服。我国今后的立法应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矫正功能,并完善梯次选择性冲突规范,增加结合性冲突规范,改造保护性冲突规范。
关键词:
冲突法
滞后性
不合目的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
自由裁量权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严从根
陈丹琴
摘要:
教学空间虽然不是私人空间,但也有隐私诉求。确立、尊重和维护教学空间隐私权是保护师生尊严、维护教学自由、促进师生卓越成长和保障教学组织正常运行的需要。在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采集和传播,也更容易被再利用,从而造成不可预料的隐私侵权。甚至,“告知与许可”的法律方式和匿名化的技术处理都无法有效降低教学空间隐私风险。在信息技术时代,完全消除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几乎不太可能,但可以尽可能降低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为此,我们需要重塑我们的隐私伦理观,重构科技伦理,立法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明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加强师生隐私保护教育。
关键词:
信息技术时代
教学空间
隐私风险
论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2年3期
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与有效路径
张昉骥
肖忠意
摘要:
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促进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加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则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支持和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新的经济模式、生产消费模式等对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更多新问题。为此,有必要梳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繁复关系,从法治理念和实践入手,探索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构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法治体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法治体系
高质量发展
经济安全
论文出处:
《人民论坛》 2022年5期
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
施伟东
摘要: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在数据要素驱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市域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迫在眉睫,亟需在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体系等层面转变观念,推动更敏捷、更高效、更人文、更公正和更法治的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新面向。在构建原则上,应获得社会的共识,坚守科技伦理和坚持法治原则。在具体路径上,应进一步强化规则构建;推动治理主体数字化、治理数据整合化和数据应用合规化;应在基础保障、数据保护和交易、风险评估、新技术应用场景化等方面,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加强智慧法治专门研究,强化职责分工组织保障。这样,可以使市域社会治理更为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市域社会治理
数字化转型
治理数字化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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