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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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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
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
“法规引用标准”解释论——以关键词为中心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政府数据开放场景下匿名化数据的再识别风险防范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与适用
《国务院组织法》的修订与新课题
论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功能与效力
“两委”组织法集成化的路径与方法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中央教育组织的法治保障
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谱系和运作机理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刑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紧急避险中团结原则的法哲学证立及其反思
《昆明会议纪要》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民商法学
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面向新质生产力:构建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诉讼法学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反思与改革理路
发回重审程序中新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论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中审查规则的完善
新时代诉源治理的认识论和辩证法
算法裁判风险的形成归因与化解
经济法学
“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化处理——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新型反补贴规则是优化还是异化——基于保护市场经济的视角
论场内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构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
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典刑事责任体系研究
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及其权利构造
论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检视及其规范路径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宗旨考察
国际法学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路径探析
数据法律冲突中适用国际礼让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中国镜鉴
国际软法作用和局限之反思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反垄断智慧监管的理据与图景
国家安全学
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
侯健
摘要:
法治理论的争论主题之一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则的性能。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则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纯粹,它们可能关涉法律规范的内容安排以及实质价值在规范内容上的贯彻效果,它们的解释适用也会受到实质价值的影响。形式原则具有指引法治实践的能力,但是并不自足,其自身无法解决遵守程度和例外问题,也无法消弭不同原则间的内在张力。对于有限、抽象的法治构成目标来说,形式原则可以作为构成条件,然而对于更具实践性的法治实现目标而言,就不敷其用了。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相互联系,相互塑造。当法治对法律的形式提出要求,实践这种要求难免会牵连法律的实质。法治不可缺少形式原则,但是形式原则并非如通常想象的那样纯粹、自足和万能。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原则
形式性
自足性
充分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
于洋
摘要:
词典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工具,不仅关联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提供法律解释的权威结论,而且能够揭示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是获取法律解释共识的“最佳来源”,具有司法运用的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显性”提及与展示词典解释的过程,不仅用来定义法律术语、澄清法律概念含义、解释法律文本的句法结构,而且经常为司法论证提供权威性论据,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功能。然而,法院当下运用词典解释的客观标准与规则很不明确,导致了词典解释运用不当的问题。为规范词典解释的运用,法院应当秉持方法论自觉,构造体系化的运用规则,即基于解释对象的性质确定词典的选择标准,依据法律解释的要求采用语境解释方法,根据司法论证的目标选择论证方式。
关键词:
词典解释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方法论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
喻中
摘要: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虽然只能代表一个法学二级学科,但是,法理学的学术理论形态却不止一种。着眼于古今之变与中西之异,通过辨析古今中西之间各种主导性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可以找到四种产生了支配地位的法理学。一是古代中国的德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尚书·尧典》。二是古代西方的智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旧约全书·创世记》。三是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霍布斯的《利维坦》。四是现当代的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最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在古今中西之间分别生成的四种法理学因为历史条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理论形态。充分理解不同形态的法理学,有助于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全面把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关键词:
德性法理学
智性法理学
社会契约论
历史唯物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
论文出处:
《学术界》 2024年5期
“法规引用标准”解释论——以关键词为中心
柳经纬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准确把握法规引用标准的内涵,是构建法规引用标准制度的知识基础。结合我国标准化和立法的实际,从关键词入手对“法规引用标准”进行理论阐释,是准确把握这一新制度内涵的必要路径。“法规引用标准”中的“法规”应作广义的法律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标准”是指标准化意义上的标准,包括《标准化法》规定的各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引用”是标准间接实施的方式,其方法包括直接引用(“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与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也属于法规引用标准的一种情形。
关键词:
法规
标准
引用
解释论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5期
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伍德志
摘要:
网络暴力是道德系统内在的自我强迫性增长所产生的结构性压迫。道德在互联网的支持下演化出自我再生产的功能系统,由此获得了一种不受外部约束的内部增长态势。道德系统不仅侵蚀了个人心理系统,而且将自己偏执的理性强加给其他社会子系统。对网络暴力的现有法律治理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个人主义模式、组织主义模式与国家主义模式,但它们都难以限制道德系统的内在扩张性。系统自控模式主张对道德系统的限制只能来自道德系统自身,通过在系统内部建立对立结构来对系统的病态扩张加以限制。道德宪治就是对系统自控模式的规范化与合理化。道德宪治是通过宪法这个结构性耦合机制,来为道德系统设定社会自治的框架,从而在不破坏道德系统功能自治的前提下,在其内部建立“反向结构”,进而达到以道德限制道德之功效。
关键词:
网络暴力
道德系统
系统自控模式
道德宪治
反思性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政府数据开放场景下匿名化数据的再识别风险防范
张艳
王璐瑶
摘要:
个人数据匿名化是平衡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有益方案。鉴于匿名化数据仍存在剩余风险,政府宜遵循整体主义立场与功能主义视角对匿名化数据进行贯穿前、中、后端的全流程再识别风险防范。前端风险防范旨在通过有效的匿名化处理从源头上降低再识别风险,政府宜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匿名化判断标准、相对性的匿名化判断视角以及“三级分类”式匿名化流程。中端风险防范致力于通过再识别风险评估控制再识别风险,政府宜采用以固定周期评估为主、突发事件评估为辅的评估时间,结合主体、动机与方法的综合性攻击模型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数据加以处理。后端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是再识别后的处理与追责,在匿名化数据被重新识别为个人数据后,政府应通过收回外泄资料等方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再识别给数据主体造成的损失,并在存在失职行为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个人数据保护
匿名化数据
再识别风险评估
数据匿名化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4年5期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与适用
马怀德
摘要:
新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能够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优势,有利于过滤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大的法理基础,在目标导向上指向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所展现的理想追求,在逻辑前提上归因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揭示的行政优势。据此,为推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适用,应当厘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五种类型,明确“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四种类型及其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确立法律、行政法规复议前置设定权的设定标准,并辅之以严格的绩效考评等配套机制。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
主渠道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未履行法定职责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5期
《国务院组织法》的修订与新课题
王贵松
摘要:
2024年全国人大修订《国务院组织法》,提升了国务院组织关联事项规定的完整性。《国务院组织法》首次出现了“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律概念,这些对明确国务院的构成及权力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国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组织规范强度,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及其架构进行一般性规范。
关键词:
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权力
组织法通则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5期
论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功能与效力
邢伟星
摘要: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正式确立了授权决定作为立法依据的地位,使得从理论上阐释授权决定的法律功能与法律效力成为必要。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即为“授权立法决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下授权立法体制的特有产物,系授权主体基于单方意思表示专门作出的授予立法权的决定,以实现立法权自上而下定向转移为价值目标。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元素,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法律功能在于调整立法权力义务关系、指引改革和保障法律权利。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同时具有立法性效力和执行性效力,其中立法性效力表现为对被授权主体的直接效力和对其他立法主体的间接效力,执行性效力是借助被授权主体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规范(条款)对执行性主体产生的效力。
关键词:
立法法
授权决定
授权立法
法律功能
法律效力
论文出处:
《人大研究》 2024年5期
“两委”组织法集成化的路径与方法
江国华
陈嘉林
摘要:
“两委”组织法的集成化应贯彻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底线公平的原则,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修改精神。从修改的策略来看,应在“两委”组织法的基础之上进行大修,并通过集成化的方式进行合修,从务虚走向务实,夯实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在修改的基本方法中,“两委”组织法的修改应紧扣“自治范围”这个主要矛盾,把握“法治与自治”这一对核心范畴,抓住“共建共治共享”这个治理模式,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
“两委”组织法
集成化
原则与方法
论文出处:
《学术研究》 2024年5期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中央教育组织的法治保障
刘舟祺
姚金菊
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等四个层面的中央教育组织法制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仍存在议事协调机制有待健全、不同组织间关系有待理顺等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有必要结合历史经验、观照现实需求,充分重视教育组织法尤其是中央教育组织法,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机制和教育行政组织运行机制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明确党对教育的领导、政府领导管理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主管等不同层次的组织科学设置、职能合理配置。
关键词:
中央教育组织
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
党的领导
议事协调
论文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2024年5期
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任海涛
孔仲渊
摘要:
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关键词:
教育法律主体
体系化
教育法典
层级式结构
罗列式结构
论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4年5期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谱系和运作机理
梅扬
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活动的一种直接监督,这符合法律监督的本意。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目的是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专门化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其线索既可以来源于“诉讼内”,也可以来源于“诉讼外”;既可以是出于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也可以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与传统检察监督职能相比,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有其特定的运作机理,在启动上应当遵循补充性原则,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在审查上应当恪守有限性原则,不介入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效力上应当秉持程序性原则,不具有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处置权和最终决断权。
关键词:
检察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监督
直接监督
行政诉讼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陈潘
摘要:
兜底条款是最为常见的立法模式之一,也普遍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有多种样态,设置呈现出差异性,有违法制的统一性,如何设置兜底条款这一基本问题有待澄清。兜底条款频繁设置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是因为兜底条款可以调和规范行政权运行与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整性之间的矛盾。以所在程序规范为标准,兜底条款可分为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与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两类。两类兜底条款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各自的影响、遵循的原则以及明确性程度又有所区别。据此,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可多设,宜以单纯“其他”型样态来表达;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应慎设,宜以“规范+其他”型样态来表达,其中,“规范”为哪个层级的法,视兜底条款所指向的义务性程序之重要性而定。此外,由于兜底条款的设置需例举规定襄助,例举规定的设计至少应符合数量、内容和外观要求。
关键词:
行政程序立法
兜底条款设置
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
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
明确性原则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刘宪权
摘要:
传统观点对著作权法和刑法所保护“作品”的范围设定是以预设的主体为前提,进而认为人类之外主体的生成内容均不属于“作品”。但这一观点存在逻辑误区,应予以纠偏。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著作权法和刑法保护“作品”的范围之中,其衍生权利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侵害的法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具有客观上的知识成果价值,并对知识成果创作秩序造成现实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其自我创作的过程,应该同时伴生著作权。不应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暂时不具备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而简单否认其实际存在的创作权利,进而忽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作品”创作领域带来的影响,从而否定相关著作财产权存在的转移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财产权不应归属于研发者、生产者或公共知识领域,而应转移给使用者享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应当属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衍生的著作财产权转移不会影响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
作品
著作财产权转移
侵犯著作权罪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姚万勤
摘要:
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此陷入相对混乱的境地。对此,应从考察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着手,摒弃传统充实数据犯罪的法益内涵的研究惯性,转而通过数据与信息的客观属性与立法区分,得出“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系信息犯罪的前置化”的逻辑结论。在此前提之下,可以进一步明确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数据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如此也可支撑数据犯罪体系建构的立法边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进行相关数据犯罪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原则性要求:既将数据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分离,并将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又设置专门的刑法条文指引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判断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新增的数据犯罪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要严格控制故意犯罪罪名设置的数量,又要排除处罚过失数据犯罪的行为。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信息
前置化
数据安全
法益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蔡桂生
摘要: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人的不法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紧急避险中团结原则的法哲学证立及其反思
徐万龙
摘要:
紧急避险中团结原则的正当性是刑法教义学中的重要问题,多数见解尝试基于法哲学来加以证立。然而,此进路难言成功。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主张忽视了具有利他属性的团结原则作为自由实现的实质条件,并不为外在自由的合致所必需,故无法通过康德法权理论的检验。以黑格尔哲学为基础的见解根据黑格尔关于抽象法权和福祉权的冲突及化解的相关论述来诠释团结原则,可是黑格尔哲学所呈现的绝对国家观,和我国宪法不相适契。以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观点也难以成立。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虚拟主体所签订的契约,无法对现实世界中的公民产生拘束力。团结原则正当性基础之探寻应当转换道路。此原则可通过宪法中社会国原则得到证立:社会国原则要求国家对陷于困境之中的公民予以照料,在国家自身力所不逮时,应当通过立法设置团结原则,以弥补国家照料的不足。
关键词:
紧急避险
团结原则
法哲学
社会国原则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昆明会议纪要》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姜远亮
摘要:
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昆明会议纪要》在最高法院历次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其包括12个具体问题,涵盖了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死刑适用、证据审查等四个方面问题。
关键词:
毒品案件
量刑情节
罪名认定
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
死刑适用
证据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4期
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郑晓剑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追赶域外先进立法潮流,在《民法典》第33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过,该条的规范内容较为粗疏,缺失意定监护的重要内容及相关配套规则,使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隐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其作出了一定的填补,但并不全面,而且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无助于统一、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构造。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一种解释论与立法论有机协同的策略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申言之,在解释论层面,应实现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认定之间的“软脱钩”,从而为后续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在立法论层面,应当舍弃“司法解释模式”而采“单行法模式”,充分参考域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在一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意定监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消除规则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填补缺漏,增强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及可预期性,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主体提供丰富且明晰的行为指引及规范依据,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
监护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老龄化社会
《民法典》第33条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面向新质生产力:构建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徐棣枫
陈鹏玮
摘要:
知识产权法是与新技术具有紧密联系的关键上层建筑,知识产权规则应回应、激励并引领新技术发展,应站位中国视角重构知识产权与新技术的关系。面对新技术对于既有知识产权规则的挑战,不应一概调整规则,首先要充分挖掘现有规则价值。对于难以直接解决的真问题,需要改进知识产权规则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包括在发展中治理的进路、人本主义立场的选择和经典问题研究的强调,应当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程序探索和交叉学科交融。最终使得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容纳新技术、适应新技术进而赋能新技术,强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供给,实现新技术与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同频共振的理想目标。
关键词:
新技术
知识产权
新质生产力
人本主义
诚实信用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5期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杨楠
摘要: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理”“公开目的”判断标准模糊,“场景理论”逻辑不周延,“一般可访问”标准考察维度较为单一且存在客观归罪之嫌。通过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不失为一条合理路径。据此,处理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法益侵害性;处理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一般无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信息主体自愿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的,信息业者只有在超越该范围进行处理时才有必要取得同意。处理依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处分时应征得同意,信息主体无权处分时不得擅自处理;信息主体处分权限不完整时,应取得双重授权。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信息自决权
安全利用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反思与改革理路
魏晓娜
摘要: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惯常的制度实践现已出现诸多悖论和问题,亟需一次全面检修。一方面,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具有一些类型化规律,欧洲大陆和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清末修律取法欧陆,奠定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底色。另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上控与审转覆核制仍有一些特殊遗产影响至今。未来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应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为起点,在事实问题上,通过实质化的一审消化绝大部分事实争议,并强化审级的独立性;以上诉范围限制二审的审理范围,全面实行开庭审理;为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增设第三审,通过诉讼机制带动法律争议进入高级别法院的视野,克服司法地方化。
关键词:
审级制度
上诉制度
庭审实质化
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发回重审程序中新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杜开林
胡元吉
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所起的作用等新的事实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综合评价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对被告人适用比原审更重的刑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上诉不加刑原则
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
补充起诉
裁判要旨
认罪悔罪
综合评价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4期
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陈杭平
摘要:
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以执行机构附设于法院为起点,逐渐演变为隶属于法院,是多种历史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亦将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而变革。从域外看,走向市场化、扩大市场化、深化市场化,已成为不少国家民事执行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只能在不增加财政负担乃至适度减轻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维持执行效率不降低、执行到位率有提升,进而提高民众对民事执行的获得感。应设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执行律师,先由其负责金钱债权“终本”案件的执行,再扩大其执行权能范围。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弥补财政资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中国式民事执行体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市场化
执行到位率
执行效率
执行律师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论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中审查规则的完善
吴佳凝
摘要:
督促程序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债权能以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但该程序的运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许多原本能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最终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导致督促程序进入了制度“休眠”状态。在深化诉讼程序改革以及推进繁简分流的背景下,督促程序的激活与完善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督促程序审查规则问题往往在督促程序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的研究中被提出。大部分研究或从债权人支付令申请角度,或从债务人异议角度展开讨论,而仅围绕审查规则本身的研究并不多。
关键词:
督促程序
审查规则
支付令
民事诉讼
债务人异议
债权人
繁简分流
诉讼程序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5期
新时代诉源治理的认识论和辩证法
张文显
摘要:
“推进新时代诉源治理”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话题,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既有政治和法治意义,更有社会意义。对诉源和诉讼社会的问题,笔者在40年前就开始关注,近年来也进行了一些研究。1984年,笔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的时候,就注意观察美国的诉讼现象,认为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诉讼社会。
关键词:
法治意义
法学院
多重意义
辩证法
实践意义
认识论
治理
诉讼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3期
算法裁判风险的形成归因与化解
王毓莹
摘要: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持续推进,算法在司法审判中逐渐进入深度应用阶段,相关风险也随之激增,审判的公开透明原则、司法为民宗旨以及司法公正理念都受到了算法技术的冲击。分析可知,法律与技术衔接转换困难、权力分配格局失衡、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转型陷入困境是风险形成的深层原因。对此,在思路设计维度应当坚持司法质效和算法裁判安全并重;尊重司法规律,防止技术依赖;衡平算法裁判的权力格局。在路径厘定层面需要分类分级确定算法技术在审判中的适用尺度,吸收法院案件纠错机制,从技术的法律观视野强化算法裁判的透明度。
关键词:
算法裁判
智慧司法
智慧法院
算法风险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5期
“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孟雁北
王明泽
摘要: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定结果,也会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呈现差异性。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两者的规制竞合时,为了准确选择对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路径,建议以合意为规制选择的判断标准,构成合意的原则上以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不构成合意的原则上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在认定纵向限制行为是否存在合意时,可按照是否构成形式合意或实质合意来判断,以此回应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一直存在的如何破解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竞合的困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我国《反垄断法》中一直沉睡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竞合
合意
规制选择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5期
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
李慈强
摘要:
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对于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保障税源收入和维护征管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实施二十余年来,因使用过于宽泛频繁、缺乏完备的配套保障措施,已与征管实践发生严重脱节,不仅存在形式化和程序空转之嫌,而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现行欠税公告制度沿袭的是国库中心主义的传统,其片面强调欠税的客观事实,而忽视了税收作为公法之债其权利实现主要基于请求权,且过于强调事后的“声誉罚”,缺乏对税收征管中的风险防范与过程性控制,未能体现纳税人本位的法治理念。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实践中秉持慎用、少用的立场,同时规范具体操作的程序规则,加强与配套程序的协调。通过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范和化解欠税风险的发生、累积和扩散,从而达到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财政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
欠税公告
国库中心主义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程序正当原则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化处理——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侯利阳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定义存在同义反复,导致执法实践中乱象频发。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不但未回应此问题,甚至还将更为含糊的“交易相对方”纳入了受贿主体的范畴。明晰商业贿赂定义的关键在于通过执法实践探究该行为在不同场景中的侵害客体。以相关执法案件为基础,可将商业贿赂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代理人型商业贿赂、非代理人型商业贿赂和账外暗中型商业贿赂三类。代理人型商业贿赂的核心侵害客体为代理人忠诚义务,在例外情形中辅以侵害竞争秩序。非代理人型商业贿赂虽是通过秘密推销来侵犯消费者对秘密推销方的信赖关系,但不宜将之直接认定为违法,而应设置信息披露的前置义务。将账外暗中型商业贿赂认定违法属于执法实践中的便宜处理,但是,账外暗中是实施商业贿赂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故而应将其与商业贿赂的关系设定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关键词:
商业贿赂
代理人忠诚义务
秘密推销
账外暗中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新型反补贴规则是优化还是异化——基于保护市场经济的视角
沈伟
苏可桢
摘要:
国际贸易体系的基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避免补贴等政府行为对市场运作的干预。全球反补贴规则正面临变革。WTO既有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明确了补贴的定义、类型和救济手段,但ASCM在公共机构认定等四个方面受到批评。以“美欧日改革方案”、《外国补贴条例》(FSR)和美国“汇率补贴新规”为代表的新型反补贴规则更新ASCM规则,具体体现在拓展规制范围、引入竞争法规则和细化补贴专向性认定等方面。补贴行为具有经济学意义的低效性,其“扭曲市场”性质取代“损害产业”成为新型反补贴规则的关注点,但从规范对象、适用情况与真实目的等维度看,反补贴新规对市场经济的维护效果存疑。
关键词:
补贴规制
市场经济
SCM协定
市场扭曲
自由主义
论文出处:
《学术月刊》 2024年5期
论场内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构
杨显滨
摘要:
“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以北上广深及贵阳等地为代表的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易所开始采取措施,对数据条例、交易所管理办法、数据交易规则(规范)等进行完善。但各自为政现象严重,缺乏统一适用的全国性立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场内数据交易虽有所涉及,但过于抽象化、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应从数据交易所的公益性、经营者特性、中介人特性出发,建立与之配套的场内数据交易法律制度,颁布“场内数据交易法”,打造安全、可靠、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平台,引导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
关键词:
场内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所
特性
法律制度建构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
吕忠梅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最严法治”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发展,把握新时代强国复兴伟业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用最严格的制度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用最严密的法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严法治”论理性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在两个结合过程中建构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观。“最严法治”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严法治”论
自主知识体系
生态环境法治系统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典刑事责任体系研究
王盛航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要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合理安排。比较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当前环境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典刑事责任编纂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刑事责任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刑事责任
“转致”条款
独立性附属刑法
论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2024年5期
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及其权利构造
刘颖
丁霖
摘要:
在碳中和持续推进背景下,由林业碳汇、草原碳汇、海洋碳汇等环境要素碳汇转向生态系统碳汇已成发展趋势。保护碳资产和碳汇收益,推动碳汇交易运转必须在法律层面确认生态系统碳汇权,而碳汇法律概念混淆致使确权困难。生态系统碳汇权蕴含着独立的碳汇价值,无法依附于林权、碳权而存在;且生态系统碳汇与环境要素碳汇既是“集合-单元”式关系又是涵摄式关系,法定生态系统碳汇概念不仅能形成独立的生态系统碳汇权,亦能够为环境要素碳汇概念法定提供范式。生态系统碳汇确权面临法律属性不明、收益主体不明和具体内容模糊等问题。确权的路径在于:首先,明确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为“生态系统碳汇,即经营管理者通过实施自然资源创造、管理和保护,在该生态系统中获得吸收温室气体的碳汇容量的总和。经核证后,经营管理者获得可交易的生态系统碳汇,并依法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判定生态系统碳汇作为一种容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生态系统碳汇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碳汇经营管理者为权利主体享有收益;权利内容包括主体通过经营管理行为占有生态系统碳汇,能够对其进行交易、质押、抵债,且主体的处分权应受到严格限制。最后,应当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和其他专门法中合理纳入生态系统碳汇的内容,形成“从集中到分散”的入法路径。
关键词:
生态系统碳汇
法律概念
权利构造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5期
论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检视及其规范路径
自正法
刘倩楠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对1528份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不足,应对其进行规范约束,赔偿本身的认定与其他金钱类责任容易混淆,赔偿的支付对象不确定及款项用途不明朗。鉴此,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相结合,完善赔偿影响量刑的标准,赔偿的认定优先于其他金钱类责任,确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赔偿作为量刑要素的适用。
关键词:
赔偿影响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基金
环境服务令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宗旨考察
梁树森
摘要:
自然资源资产突显经济价值。国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民事权益的侵害,且主要体现在经济性利益方面。通过分析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实践现状可以发现,虽然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部分实体内容在现行法上已有初步建构,但是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受关注程度仍然不高,相关主体对这一损害类型的认识亦尚不彻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已较为成熟的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仍具有必要性,但需充分明确其与前者相异的制度宗旨。基于政策与法理两大维度的论证可以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救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领域现有的损害救济机制增进协调衔接,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全面、规范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
国家所有权
经济价值
生态价值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5期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路径探析
欧福永
黄思瑞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各国越发重视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部分国家已培育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报告《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让仲裁适应变动中的世界》(以下简称《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律师事务所
国际仲裁
经济全球化
女王大学
路径探析
调查报告
影响力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5期
数据法律冲突中适用国际礼让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中国镜鉴
安子健
摘要:
近年来国家间数据主权倾轧导致数据法律冲突愈演愈烈。由荷兰法学家优利克·胡伯提出、美国法学家柯里完善的“国际礼让原则”经过法院的不断演绎,逐渐细化为以存在真实法律冲突为前提、以衡量各方利益为方法、以主权的自我约束为本质的具体规则。国际礼让原则服务于政治目标的单边主义倾向不言而喻,但是其多元化分析的特点加上对主权权力的克制,在协调国家之间数据法律冲突方面有突出的作用。在数据法律冲突主要存在的数据立法的域外适用、数据执法机构获取域外数据和跨境数据企业在一国执行他国数据相关判决三个情形当中,国际礼让的适用已经体现出了维护本国固有利益、缓和数据主权冲突的正面意义。国际礼让原则虽然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我国走向全面开放的历史新格局中,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适当借鉴国际礼让的适用规则,既符合我国谋求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也能为我国提升国际话语权、建立负责的大国司法形象提供帮助。
关键词:
国际礼让
数据主权
数据法律冲突
利益衡量
跨境数据流动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5期
国际软法作用和局限之反思
国振玮
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使得全球治理在缺乏“世界政府”的前提下成为有效解决全球问题的重要机制。而全球治理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规则之治”。其中,除了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外,还产生了一类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却可以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规范,这种规范被麦奈尔勋爵最早使用“软法”这一概念来概括。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国际软法自身“瑕瑜共存”,既有示范、解释、中转、补充和重构的积极作用,也存在权威性不足、结果不确定、加剧国际立法碎片化的局限性。对此,我国要充分利用软法,增强我国在国际法治构建中的话语权,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中的地位;同时,也要通过国际软法来指导国内立法,促进国内善治,顺利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
软法
国际软法
全球化
法治
论文出处:
《争议解决》 2024年5期
反垄断智慧监管的理据与图景
张晨颖
摘要:
在市场激励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深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这一方面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使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不断迭代更新,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扩散。因此,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成为数字时代市场监管的重大命题。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需要回应如何“以技术对技术”,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技术革命、新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图景下,数字化赋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为智慧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也伴生着新的问题。对此,要以务实、开放的思维认识反垄断智慧监管的新使命和理念变更,客观、理性看待智慧监管的局限性,以积极严谨的态度构建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制度,推动科技与法治的有机融合,真正实现反垄断的智慧监管。
关键词:
反垄断
智慧监管
数字赋能
监管沙盒
预警机制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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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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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
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
“法规引用标准”解释论——以关键词为中心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政府数据开放场景下匿名化数据的再识别风险防范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与适用
《国务院组织法》的修订与新课题
论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功能与效力
“两委”组织法集成化的路径与方法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中央教育组织的法治保障
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谱系和运作机理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刑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紧急避险中团结原则的法哲学证立及其反思
《昆明会议纪要》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民商法学
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面向新质生产力:构建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诉讼法学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反思与改革理路
发回重审程序中新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论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中审查规则的完善
新时代诉源治理的认识论和辩证法
算法裁判风险的形成归因与化解
经济法学
“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化处理——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新型反补贴规则是优化还是异化——基于保护市场经济的视角
论场内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构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
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典刑事责任体系研究
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及其权利构造
论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检视及其规范路径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宗旨考察
国际法学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路径探析
数据法律冲突中适用国际礼让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中国镜鉴
国际软法作用和局限之反思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反垄断智慧监管的理据与图景
国家安全学
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
侯健
摘要:
法治理论的争论主题之一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则的性能。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则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纯粹,它们可能关涉法律规范的内容安排以及实质价值在规范内容上的贯彻效果,它们的解释适用也会受到实质价值的影响。形式原则具有指引法治实践的能力,但是并不自足,其自身无法解决遵守程度和例外问题,也无法消弭不同原则间的内在张力。对于有限、抽象的法治构成目标来说,形式原则可以作为构成条件,然而对于更具实践性的法治实现目标而言,就不敷其用了。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相互联系,相互塑造。当法治对法律的形式提出要求,实践这种要求难免会牵连法律的实质。法治不可缺少形式原则,但是形式原则并非如通常想象的那样纯粹、自足和万能。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原则
形式性
自足性
充分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法律解释中的词典解释及其运用规则
于洋
摘要:
词典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工具,不仅关联法律文本的通常含义、提供法律解释的权威结论,而且能够揭示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是获取法律解释共识的“最佳来源”,具有司法运用的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显性”提及与展示词典解释的过程,不仅用来定义法律术语、澄清法律概念含义、解释法律文本的句法结构,而且经常为司法论证提供权威性论据,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功能。然而,法院当下运用词典解释的客观标准与规则很不明确,导致了词典解释运用不当的问题。为规范词典解释的运用,法院应当秉持方法论自觉,构造体系化的运用规则,即基于解释对象的性质确定词典的选择标准,依据法律解释的要求采用语境解释方法,根据司法论证的目标选择论证方式。
关键词:
词典解释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方法论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
喻中
摘要: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虽然只能代表一个法学二级学科,但是,法理学的学术理论形态却不止一种。着眼于古今之变与中西之异,通过辨析古今中西之间各种主导性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可以找到四种产生了支配地位的法理学。一是古代中国的德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尚书·尧典》。二是古代西方的智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旧约全书·创世记》。三是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霍布斯的《利维坦》。四是现当代的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最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在古今中西之间分别生成的四种法理学因为历史条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理论形态。充分理解不同形态的法理学,有助于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全面把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关键词:
德性法理学
智性法理学
社会契约论
历史唯物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
论文出处:
《学术界》 2024年5期
“法规引用标准”解释论——以关键词为中心
柳经纬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准确把握法规引用标准的内涵,是构建法规引用标准制度的知识基础。结合我国标准化和立法的实际,从关键词入手对“法规引用标准”进行理论阐释,是准确把握这一新制度内涵的必要路径。“法规引用标准”中的“法规”应作广义的法律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标准”是指标准化意义上的标准,包括《标准化法》规定的各类标准,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引用”是标准间接实施的方式,其方法包括直接引用(“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与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也属于法规引用标准的一种情形。
关键词:
法规
标准
引用
解释论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5期
网络暴力与道德宪治:基于系统论的分析
伍德志
摘要:
网络暴力是道德系统内在的自我强迫性增长所产生的结构性压迫。道德在互联网的支持下演化出自我再生产的功能系统,由此获得了一种不受外部约束的内部增长态势。道德系统不仅侵蚀了个人心理系统,而且将自己偏执的理性强加给其他社会子系统。对网络暴力的现有法律治理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个人主义模式、组织主义模式与国家主义模式,但它们都难以限制道德系统的内在扩张性。系统自控模式主张对道德系统的限制只能来自道德系统自身,通过在系统内部建立对立结构来对系统的病态扩张加以限制。道德宪治就是对系统自控模式的规范化与合理化。道德宪治是通过宪法这个结构性耦合机制,来为道德系统设定社会自治的框架,从而在不破坏道德系统功能自治的前提下,在其内部建立“反向结构”,进而达到以道德限制道德之功效。
关键词:
网络暴力
道德系统
系统自控模式
道德宪治
反思性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政府数据开放场景下匿名化数据的再识别风险防范
张艳
王璐瑶
摘要:
个人数据匿名化是平衡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有益方案。鉴于匿名化数据仍存在剩余风险,政府宜遵循整体主义立场与功能主义视角对匿名化数据进行贯穿前、中、后端的全流程再识别风险防范。前端风险防范旨在通过有效的匿名化处理从源头上降低再识别风险,政府宜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匿名化判断标准、相对性的匿名化判断视角以及“三级分类”式匿名化流程。中端风险防范致力于通过再识别风险评估控制再识别风险,政府宜采用以固定周期评估为主、突发事件评估为辅的评估时间,结合主体、动机与方法的综合性攻击模型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数据加以处理。后端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是再识别后的处理与追责,在匿名化数据被重新识别为个人数据后,政府应通过收回外泄资料等方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再识别给数据主体造成的损失,并在存在失职行为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个人数据保护
匿名化数据
再识别风险评估
数据匿名化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4年5期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与适用
马怀德
摘要:
新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能够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优势,有利于过滤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大的法理基础,在目标导向上指向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所展现的理想追求,在逻辑前提上归因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揭示的行政优势。据此,为推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适用,应当厘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五种类型,明确“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四种类型及其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确立法律、行政法规复议前置设定权的设定标准,并辅之以严格的绩效考评等配套机制。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
主渠道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未履行法定职责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5期
《国务院组织法》的修订与新课题
王贵松
摘要:
2024年全国人大修订《国务院组织法》,提升了国务院组织关联事项规定的完整性。《国务院组织法》首次出现了“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律概念,这些对明确国务院的构成及权力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国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组织规范强度,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及其架构进行一般性规范。
关键词:
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权力
组织法通则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5期
论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功能与效力
邢伟星
摘要: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正式确立了授权决定作为立法依据的地位,使得从理论上阐释授权决定的法律功能与法律效力成为必要。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即为“授权立法决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下授权立法体制的特有产物,系授权主体基于单方意思表示专门作出的授予立法权的决定,以实现立法权自上而下定向转移为价值目标。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元素,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法律功能在于调整立法权力义务关系、指引改革和保障法律权利。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同时具有立法性效力和执行性效力,其中立法性效力表现为对被授权主体的直接效力和对其他立法主体的间接效力,执行性效力是借助被授权主体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规范(条款)对执行性主体产生的效力。
关键词:
立法法
授权决定
授权立法
法律功能
法律效力
论文出处:
《人大研究》 2024年5期
“两委”组织法集成化的路径与方法
江国华
陈嘉林
摘要:
“两委”组织法的集成化应贯彻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底线公平的原则,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修改精神。从修改的策略来看,应在“两委”组织法的基础之上进行大修,并通过集成化的方式进行合修,从务虚走向务实,夯实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在修改的基本方法中,“两委”组织法的修改应紧扣“自治范围”这个主要矛盾,把握“法治与自治”这一对核心范畴,抓住“共建共治共享”这个治理模式,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
“两委”组织法
集成化
原则与方法
论文出处:
《学术研究》 2024年5期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中央教育组织的法治保障
刘舟祺
姚金菊
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等四个层面的中央教育组织法制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仍存在议事协调机制有待健全、不同组织间关系有待理顺等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有必要结合历史经验、观照现实需求,充分重视教育组织法尤其是中央教育组织法,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机制和教育行政组织运行机制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明确党对教育的领导、政府领导管理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主管等不同层次的组织科学设置、职能合理配置。
关键词:
中央教育组织
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
党的领导
议事协调
论文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2024年5期
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任海涛
孔仲渊
摘要:
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关键词:
教育法律主体
体系化
教育法典
层级式结构
罗列式结构
论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4年5期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谱系和运作机理
梅扬
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活动的一种直接监督,这符合法律监督的本意。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目的是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专门化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其线索既可以来源于“诉讼内”,也可以来源于“诉讼外”;既可以是出于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也可以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与传统检察监督职能相比,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有其特定的运作机理,在启动上应当遵循补充性原则,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在审查上应当恪守有限性原则,不介入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效力上应当秉持程序性原则,不具有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处置权和最终决断权。
关键词:
检察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监督
直接监督
行政诉讼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设置的原理及技术
陈潘
摘要:
兜底条款是最为常见的立法模式之一,也普遍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条款有多种样态,设置呈现出差异性,有违法制的统一性,如何设置兜底条款这一基本问题有待澄清。兜底条款频繁设置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是因为兜底条款可以调和规范行政权运行与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整性之间的矛盾。以所在程序规范为标准,兜底条款可分为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与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两类。两类兜底条款都遵循明确性原则,但各自的影响、遵循的原则以及明确性程度又有所区别。据此,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可多设,宜以单纯“其他”型样态来表达;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应慎设,宜以“规范+其他”型样态来表达,其中,“规范”为哪个层级的法,视兜底条款所指向的义务性程序之重要性而定。此外,由于兜底条款的设置需例举规定襄助,例举规定的设计至少应符合数量、内容和外观要求。
关键词:
行政程序立法
兜底条款设置
权利性程序兜底条款
义务性程序兜底条款
明确性原则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刘宪权
摘要:
传统观点对著作权法和刑法所保护“作品”的范围设定是以预设的主体为前提,进而认为人类之外主体的生成内容均不属于“作品”。但这一观点存在逻辑误区,应予以纠偏。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性质上应归属于著作权法和刑法保护“作品”的范围之中,其衍生权利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侵害的法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具有客观上的知识成果价值,并对知识成果创作秩序造成现实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其自我创作的过程,应该同时伴生著作权。不应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暂时不具备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而简单否认其实际存在的创作权利,进而忽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作品”创作领域带来的影响,从而否定相关著作财产权存在的转移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财产权不应归属于研发者、生产者或公共知识领域,而应转移给使用者享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应当属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衍生的著作财产权转移不会影响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内容
作品
著作财产权转移
侵犯著作权罪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信息视角下数据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边界
姚万勤
摘要:
数据犯罪理论研究混乱的根本原因系理论界难以抛弃“数据与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径依赖。以数据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之间的关系始终不明,在我国尚未建立数据犯罪体系的当下,数据犯罪相关研究也因此陷入相对混乱的境地。对此,应从考察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着手,摒弃传统充实数据犯罪的法益内涵的研究惯性,转而通过数据与信息的客观属性与立法区分,得出“数据犯罪的刑法定位系信息犯罪的前置化”的逻辑结论。在此前提之下,可以进一步明确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数据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如此也可支撑数据犯罪体系建构的立法边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进行相关数据犯罪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原则性要求:既将数据犯罪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分离,并将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又设置专门的刑法条文指引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判断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新增的数据犯罪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要严格控制故意犯罪罪名设置的数量,又要排除处罚过失数据犯罪的行为。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信息
前置化
数据安全
法益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蔡桂生
摘要: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人的不法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紧急避险中团结原则的法哲学证立及其反思
徐万龙
摘要:
紧急避险中团结原则的正当性是刑法教义学中的重要问题,多数见解尝试基于法哲学来加以证立。然而,此进路难言成功。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主张忽视了具有利他属性的团结原则作为自由实现的实质条件,并不为外在自由的合致所必需,故无法通过康德法权理论的检验。以黑格尔哲学为基础的见解根据黑格尔关于抽象法权和福祉权的冲突及化解的相关论述来诠释团结原则,可是黑格尔哲学所呈现的绝对国家观,和我国宪法不相适契。以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观点也难以成立。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虚拟主体所签订的契约,无法对现实世界中的公民产生拘束力。团结原则正当性基础之探寻应当转换道路。此原则可通过宪法中社会国原则得到证立:社会国原则要求国家对陷于困境之中的公民予以照料,在国家自身力所不逮时,应当通过立法设置团结原则,以弥补国家照料的不足。
关键词:
紧急避险
团结原则
法哲学
社会国原则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昆明会议纪要》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姜远亮
摘要:
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昆明会议纪要》在最高法院历次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其包括12个具体问题,涵盖了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死刑适用、证据审查等四个方面问题。
关键词:
毒品案件
量刑情节
罪名认定
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
死刑适用
证据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4期
后民法典时代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
郑晓剑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追赶域外先进立法潮流,在《民法典》第33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过,该条的规范内容较为粗疏,缺失意定监护的重要内容及相关配套规则,使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隐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其作出了一定的填补,但并不全面,而且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无助于统一、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构造。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一种解释论与立法论有机协同的策略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申言之,在解释论层面,应实现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欠缺认定之间的“软脱钩”,从而为后续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在立法论层面,应当舍弃“司法解释模式”而采“单行法模式”,充分参考域外正反两方面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在一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意定监护的实体及程序规则,消除规则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填补缺漏,增强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及可预期性,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利用主体提供丰富且明晰的行为指引及规范依据,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
监护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老龄化社会
《民法典》第33条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面向新质生产力:构建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徐棣枫
陈鹏玮
摘要:
知识产权法是与新技术具有紧密联系的关键上层建筑,知识产权规则应回应、激励并引领新技术发展,应站位中国视角重构知识产权与新技术的关系。面对新技术对于既有知识产权规则的挑战,不应一概调整规则,首先要充分挖掘现有规则价值。对于难以直接解决的真问题,需要改进知识产权规则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包括在发展中治理的进路、人本主义立场的选择和经典问题研究的强调,应当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程序探索和交叉学科交融。最终使得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容纳新技术、适应新技术进而赋能新技术,强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供给,实现新技术与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同频共振的理想目标。
关键词:
新技术
知识产权
新质生产力
人本主义
诚实信用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4年5期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杨楠
摘要: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理”“公开目的”判断标准模糊,“场景理论”逻辑不周延,“一般可访问”标准考察维度较为单一且存在客观归罪之嫌。通过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不失为一条合理路径。据此,处理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法益侵害性;处理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一般无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信息主体自愿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的,信息业者只有在超越该范围进行处理时才有必要取得同意。处理依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处分时应征得同意,信息主体无权处分时不得擅自处理;信息主体处分权限不完整时,应取得双重授权。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信息自决权
安全利用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中国刑事审级制度反思与改革理路
魏晓娜
摘要: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惯常的制度实践现已出现诸多悖论和问题,亟需一次全面检修。一方面,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具有一些类型化规律,欧洲大陆和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清末修律取法欧陆,奠定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底色。另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上控与审转覆核制仍有一些特殊遗产影响至今。未来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应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为起点,在事实问题上,通过实质化的一审消化绝大部分事实争议,并强化审级的独立性;以上诉范围限制二审的审理范围,全面实行开庭审理;为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增设第三审,通过诉讼机制带动法律争议进入高级别法院的视野,克服司法地方化。
关键词:
审级制度
上诉制度
庭审实质化
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发回重审程序中新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杜开林
胡元吉
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所起的作用等新的事实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综合评价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对被告人适用比原审更重的刑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上诉不加刑原则
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
补充起诉
裁判要旨
认罪悔罪
综合评价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4期
道路通向市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新论
陈杭平
摘要:
我国民事执行体制以执行机构附设于法院为起点,逐渐演变为隶属于法院,是多种历史因素作用下的结果,亦将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而变革。从域外看,走向市场化、扩大市场化、深化市场化,已成为不少国家民事执行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只能在不增加财政负担乃至适度减轻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维持执行效率不降低、执行到位率有提升,进而提高民众对民事执行的获得感。应设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执行律师,先由其负责金钱债权“终本”案件的执行,再扩大其执行权能范围。通过市场化改革,可以弥补财政资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中国式民事执行体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市场化
执行到位率
执行效率
执行律师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论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中审查规则的完善
吴佳凝
摘要:
督促程序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债权能以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但该程序的运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许多原本能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最终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导致督促程序进入了制度“休眠”状态。在深化诉讼程序改革以及推进繁简分流的背景下,督促程序的激活与完善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督促程序审查规则问题往往在督促程序制度困境与完善路径的研究中被提出。大部分研究或从债权人支付令申请角度,或从债务人异议角度展开讨论,而仅围绕审查规则本身的研究并不多。
关键词:
督促程序
审查规则
支付令
民事诉讼
债务人异议
债权人
繁简分流
诉讼程序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5期
新时代诉源治理的认识论和辩证法
张文显
摘要:
“推进新时代诉源治理”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话题,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既有政治和法治意义,更有社会意义。对诉源和诉讼社会的问题,笔者在40年前就开始关注,近年来也进行了一些研究。1984年,笔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的时候,就注意观察美国的诉讼现象,认为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诉讼社会。
关键词:
法治意义
法学院
多重意义
辩证法
实践意义
认识论
治理
诉讼
论文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13期
算法裁判风险的形成归因与化解
王毓莹
摘要: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持续推进,算法在司法审判中逐渐进入深度应用阶段,相关风险也随之激增,审判的公开透明原则、司法为民宗旨以及司法公正理念都受到了算法技术的冲击。分析可知,法律与技术衔接转换困难、权力分配格局失衡、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转型陷入困境是风险形成的深层原因。对此,在思路设计维度应当坚持司法质效和算法裁判安全并重;尊重司法规律,防止技术依赖;衡平算法裁判的权力格局。在路径厘定层面需要分类分级确定算法技术在审判中的适用尺度,吸收法院案件纠错机制,从技术的法律观视野强化算法裁判的透明度。
关键词:
算法裁判
智慧司法
智慧法院
算法风险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5期
“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孟雁北
王明泽
摘要: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定结果,也会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呈现差异性。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两者的规制竞合时,为了准确选择对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路径,建议以合意为规制选择的判断标准,构成合意的原则上以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不构成合意的原则上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在认定纵向限制行为是否存在合意时,可按照是否构成形式合意或实质合意来判断,以此回应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一直存在的如何破解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竞合的困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我国《反垄断法》中一直沉睡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竞合
合意
规制选择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5期
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
李慈强
摘要:
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对于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保障税源收入和维护征管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实施二十余年来,因使用过于宽泛频繁、缺乏完备的配套保障措施,已与征管实践发生严重脱节,不仅存在形式化和程序空转之嫌,而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现行欠税公告制度沿袭的是国库中心主义的传统,其片面强调欠税的客观事实,而忽视了税收作为公法之债其权利实现主要基于请求权,且过于强调事后的“声誉罚”,缺乏对税收征管中的风险防范与过程性控制,未能体现纳税人本位的法治理念。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实践中秉持慎用、少用的立场,同时规范具体操作的程序规则,加强与配套程序的协调。通过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范和化解欠税风险的发生、累积和扩散,从而达到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财政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
欠税公告
国库中心主义
纳税人权利保护
程序正当原则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化处理——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侯利阳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定义存在同义反复,导致执法实践中乱象频发。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不但未回应此问题,甚至还将更为含糊的“交易相对方”纳入了受贿主体的范畴。明晰商业贿赂定义的关键在于通过执法实践探究该行为在不同场景中的侵害客体。以相关执法案件为基础,可将商业贿赂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代理人型商业贿赂、非代理人型商业贿赂和账外暗中型商业贿赂三类。代理人型商业贿赂的核心侵害客体为代理人忠诚义务,在例外情形中辅以侵害竞争秩序。非代理人型商业贿赂虽是通过秘密推销来侵犯消费者对秘密推销方的信赖关系,但不宜将之直接认定为违法,而应设置信息披露的前置义务。将账外暗中型商业贿赂认定违法属于执法实践中的便宜处理,但是,账外暗中是实施商业贿赂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故而应将其与商业贿赂的关系设定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关键词:
商业贿赂
代理人忠诚义务
秘密推销
账外暗中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新型反补贴规则是优化还是异化——基于保护市场经济的视角
沈伟
苏可桢
摘要:
国际贸易体系的基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避免补贴等政府行为对市场运作的干预。全球反补贴规则正面临变革。WTO既有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明确了补贴的定义、类型和救济手段,但ASCM在公共机构认定等四个方面受到批评。以“美欧日改革方案”、《外国补贴条例》(FSR)和美国“汇率补贴新规”为代表的新型反补贴规则更新ASCM规则,具体体现在拓展规制范围、引入竞争法规则和细化补贴专向性认定等方面。补贴行为具有经济学意义的低效性,其“扭曲市场”性质取代“损害产业”成为新型反补贴规则的关注点,但从规范对象、适用情况与真实目的等维度看,反补贴新规对市场经济的维护效果存疑。
关键词:
补贴规制
市场经济
SCM协定
市场扭曲
自由主义
论文出处:
《学术月刊》 2024年5期
论场内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构
杨显滨
摘要:
“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以北上广深及贵阳等地为代表的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易所开始采取措施,对数据条例、交易所管理办法、数据交易规则(规范)等进行完善。但各自为政现象严重,缺乏统一适用的全国性立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场内数据交易虽有所涉及,但过于抽象化、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应从数据交易所的公益性、经营者特性、中介人特性出发,建立与之配套的场内数据交易法律制度,颁布“场内数据交易法”,打造安全、可靠、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平台,引导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
关键词:
场内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所
特性
法律制度建构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5期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严法治”论
吕忠梅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最严法治”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发展,把握新时代强国复兴伟业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用最严格的制度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用最严密的法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严法治”论理性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在两个结合过程中建构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观。“最严法治”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推动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最严法治”论
自主知识体系
生态环境法治系统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5期
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典刑事责任体系研究
王盛航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要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合理安排。比较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当前环境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典刑事责任编纂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刑事责任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刑事责任
“转致”条款
独立性附属刑法
论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2024年5期
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及其权利构造
刘颖
丁霖
摘要:
在碳中和持续推进背景下,由林业碳汇、草原碳汇、海洋碳汇等环境要素碳汇转向生态系统碳汇已成发展趋势。保护碳资产和碳汇收益,推动碳汇交易运转必须在法律层面确认生态系统碳汇权,而碳汇法律概念混淆致使确权困难。生态系统碳汇权蕴含着独立的碳汇价值,无法依附于林权、碳权而存在;且生态系统碳汇与环境要素碳汇既是“集合-单元”式关系又是涵摄式关系,法定生态系统碳汇概念不仅能形成独立的生态系统碳汇权,亦能够为环境要素碳汇概念法定提供范式。生态系统碳汇确权面临法律属性不明、收益主体不明和具体内容模糊等问题。确权的路径在于:首先,明确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为“生态系统碳汇,即经营管理者通过实施自然资源创造、管理和保护,在该生态系统中获得吸收温室气体的碳汇容量的总和。经核证后,经营管理者获得可交易的生态系统碳汇,并依法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判定生态系统碳汇作为一种容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生态系统碳汇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碳汇经营管理者为权利主体享有收益;权利内容包括主体通过经营管理行为占有生态系统碳汇,能够对其进行交易、质押、抵债,且主体的处分权应受到严格限制。最后,应当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和其他专门法中合理纳入生态系统碳汇的内容,形成“从集中到分散”的入法路径。
关键词:
生态系统碳汇
法律概念
权利构造
论文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5期
论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检视及其规范路径
自正法
刘倩楠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对1528份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不足,应对其进行规范约束,赔偿本身的认定与其他金钱类责任容易混淆,赔偿的支付对象不确定及款项用途不明朗。鉴此,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相结合,完善赔偿影响量刑的标准,赔偿的认定优先于其他金钱类责任,确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赔偿作为量刑要素的适用。
关键词:
赔偿影响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基金
环境服务令
论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宗旨考察
梁树森
摘要:
自然资源资产突显经济价值。国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民事权益的侵害,且主要体现在经济性利益方面。通过分析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实践现状可以发现,虽然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部分实体内容在现行法上已有初步建构,但是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受关注程度仍然不高,相关主体对这一损害类型的认识亦尚不彻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已较为成熟的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仍具有必要性,但需充分明确其与前者相异的制度宗旨。基于政策与法理两大维度的论证可以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救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领域现有的损害救济机制增进协调衔接,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全面、规范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
国家所有权
经济价值
生态价值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5期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路径探析
欧福永
黄思瑞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各国越发重视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部分国家已培育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报告《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让仲裁适应变动中的世界》(以下简称《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律师事务所
国际仲裁
经济全球化
女王大学
路径探析
调查报告
影响力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5期
数据法律冲突中适用国际礼让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与中国镜鉴
安子健
摘要:
近年来国家间数据主权倾轧导致数据法律冲突愈演愈烈。由荷兰法学家优利克·胡伯提出、美国法学家柯里完善的“国际礼让原则”经过法院的不断演绎,逐渐细化为以存在真实法律冲突为前提、以衡量各方利益为方法、以主权的自我约束为本质的具体规则。国际礼让原则服务于政治目标的单边主义倾向不言而喻,但是其多元化分析的特点加上对主权权力的克制,在协调国家之间数据法律冲突方面有突出的作用。在数据法律冲突主要存在的数据立法的域外适用、数据执法机构获取域外数据和跨境数据企业在一国执行他国数据相关判决三个情形当中,国际礼让的适用已经体现出了维护本国固有利益、缓和数据主权冲突的正面意义。国际礼让原则虽然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我国走向全面开放的历史新格局中,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适当借鉴国际礼让的适用规则,既符合我国谋求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也能为我国提升国际话语权、建立负责的大国司法形象提供帮助。
关键词:
国际礼让
数据主权
数据法律冲突
利益衡量
跨境数据流动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5期
国际软法作用和局限之反思
国振玮
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使得全球治理在缺乏“世界政府”的前提下成为有效解决全球问题的重要机制。而全球治理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规则之治”。其中,除了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外,还产生了一类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却可以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规范,这种规范被麦奈尔勋爵最早使用“软法”这一概念来概括。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国际软法自身“瑕瑜共存”,既有示范、解释、中转、补充和重构的积极作用,也存在权威性不足、结果不确定、加剧国际立法碎片化的局限性。对此,我国要充分利用软法,增强我国在国际法治构建中的话语权,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中的地位;同时,也要通过国际软法来指导国内立法,促进国内善治,顺利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
软法
国际软法
全球化
法治
论文出处:
《争议解决》 2024年5期
反垄断智慧监管的理据与图景
张晨颖
摘要:
在市场激励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深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这一方面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使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不断迭代更新,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扩散。因此,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成为数字时代市场监管的重大命题。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需要回应如何“以技术对技术”,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技术革命、新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图景下,数字化赋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为智慧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也伴生着新的问题。对此,要以务实、开放的思维认识反垄断智慧监管的新使命和理念变更,客观、理性看待智慧监管的局限性,以积极严谨的态度构建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制度,推动科技与法治的有机融合,真正实现反垄断的智慧监管。
关键词:
反垄断
智慧监管
数字赋能
监管沙盒
预警机制
论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2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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