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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2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法理设定及当代传承
法律如何构建时间?——系统理论脉络下的展开
法理型案例与新型案例教学法
大数据思维如何影响法治思维
神圣与世俗——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双重基础
法律史
清代循吏司法與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
大清帝国死刑文明考:基于律例的数据重格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民意调查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
“不准派买”与“勒限采买”——清代粮食采购法的表与里(1644—1850)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基层环境行政中的柔性帮扶执法——基于对华北地区A镇的观察
论公共卫生领域的软法治理
中国个人信息治理政策主题和跨部门协同关系变迁研究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与历史视野——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视角
我国实质宪法解释:证立、实践与反思
论合宪性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路径
备案审查事后纠错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展开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基于宪法视角的研究
刑法学
毒品代购与代购牟利的行为定性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刑法中的创新责任:在严格责任、过失与容许风险之间
民商法学
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后《民法典》时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选择
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监护人违反法定限制之法定代理的效力--《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解释论
信义关系视角下公司董事地位与职能构造
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探析——基于中央对手方理论的建构
证券错误交易取消规则:境外经验及启示
注册会计师服务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层级结构与路径分析
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构与重构--兼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诉讼法学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考
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法官预断排除研究
再论从刑罚执行到刑事执行
不起诉听证的解构与展望——以126个不起诉听证案件为研究样本
香港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与塑造
经济法学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新《反垄断法》开启中国“经济宪法”新征程
基于区域主体功能视角的生态补偿立法研究
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保护
国际法学
全球主义抑或本地主义: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歧、博弈与协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霸权之后的大转型: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国际经贸规则分歧和重构
涉外法治: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良方
国际人权法与老年人权利:嵌套式保护或自成一体?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国家安全学
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法理设定及当代传承
何勤华
张顺
摘要: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它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尤其是吸收了如“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而且在此基础上予以时代内涵,由此构成了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它以人民为主体,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
关键词:
民本思想
法理设定
以人民为中心
论文出处:
《学术月刊》 2022年9期
法律如何构建时间?——系统理论脉络下的展开
刘涛
摘要:
现代法律对时间的构建与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相关,社会系统与环境的区分实现了不同系统的时间维度,因此,法律系统构建时间的问题是一个在法律运作和法律理论演化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法律系统构建时间的独特性与法律的规范性预期功能具有紧密关联,法律系统的时间维度呈现为以当下为视角观察过去并指向未来的特点,而以政治目标为导向直接对未来进行“规划”的政治规范模式无法匹配法律系统一般意义上的时间塑造方式。政治决策无法恰当地实现法律系统维持规范性预期的社会功能,因此政治系统的目的式纲要无法替代法律系统以当下为视角构建的条件式纲要。系统理论对“时间”问题的考察展现了法律系统演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这也是系统理论对法律演化问题的贡献。
关键词:
法律沟通
时间维度
规范性预期
系统理论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3期
法理型案例与新型案例教学法
朱振
摘要:
借助案例进行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常规做法。案例可分为法源型案例、辅助型案例和法理型案例,不同的案例对应着不同的案例教学法。法理型案例在性质上不同于前两种,但构成了对它们的有益补充。法理型案例具有独特的理论性质:第一,它包含了法学基本理论上的争议点;第二,它引发了应然层面的讨论;第三,它致力于理论论证。因此,法理型案例也发挥着独特的教学功能:叙事性想象与理论思维训练。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疑难案例
叙事性想象
理论思维训练
论文出处:
《中国大学教学》 2022年9期
大数据思维如何影响法治思维
孙强
摘要:
大数据思维的崛起给法治思维带来诸多影响,在对两者本体进行分析基础上,发现两者在认识论、思维层级、效用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积极影响包括提供更多信息来源,提升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助力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法治思维的普及等。而消极影响表现为相关思维对法律因果关系适用带来冲击,全样思维在法治领域实现难度更大,容错思维与法治思维关注个案及数据准确性的特性相冲突,大数据思维的精准预测也难以适用于法治思维。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深层威胁在于带来权力扩张危及私权,弱化人的主体性,大数据规则意识凌驾于法治思维规则意识之上。协调二者关系在于发挥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辅助作用,用法治思维规范大数据思维。
关键词:
大数据思维
法治思维
权利
论文出处:
《学术探索》 2022年9期
神圣与世俗——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双重基础
魏德伟
郭台辉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神义论”,还是一种“人义论”?学界对霍布斯与洛克政治思想的解读,主要呈现为世俗主义和神学主义两种进路。前者认为,霍布斯和洛克从世俗化、理性化进路建构政治秩序,因而社会契约论是全然世俗性的“人义论”政治理论。后者则倾向于从神学的角度去理解霍布斯与洛克,认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神义论”政治理论。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理论兼具神圣与世俗双重基础,这主要体现在霍布斯对“基督教的犹太化”处理与对上帝“创世”技艺的模仿,以及洛克借用“造物模型”与“超验自然法”的政治论证方面。质言之,社会契约论是一种集神义与人义或神圣与世俗于一体的政治理论。
关键词:
霍布斯
洛克
社会契约论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2年3期
清代循吏司法與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
鄧建鵬
摘要:
近年來一些涉及清代地方司法審判的重要研究多以判牘文集和官箴書爲基礎,常見文獻《清史稿·循吏傳》等反被忽略。判牘文集和官箴書主要反映了清代少量優秀官員的司法業績,或表達了一些地方官的司法理想,恐非清代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循吏勤於理訟,善決疑獄,平反冤案。然循吏在地方官中占比極少,其存續的政治生態環境異常惡劣。正史有關循吏的記載,另折射出大量官員在司法實踐中庸碌無爲,普遍應付了事。清代地方司法之常態是滯獄重重、違法裁決,甚至經常强令民衆自行調解結案。這種狀態與官僚制特點、財政約束等制度因素密切相關。受海外法律史研究的客觀影響,國内部分研究專注不常見的史料,聚焦地方官司法時的愛民情感,及其在司法過程中對“情理法”的綜合考量,忽視了司法主體自身的利益訴求與各類制度性困境,和常見文獻折射出的司法實踐之常態,具有“掐尖法”或以偏概全的傾向。
关键词:
清代
地方司法實踐
州縣官
循吏
论文出处:
《文史》 2022年3期
大清帝国死刑文明考:基于律例的数据重格
熊谋林
刘任
摘要:
大清死刑在近两百年中外法制讨论中被极其夸张地烙上滥用、残酷的专政印记,最终造成晚清诸仕为迎列强而开法律西化之路。然而,法制不文明仅是西方夺取商业利益和治外法权,发动鸦片战争的借口,其根源在于法律帝国主义、尊孔禁令后的文明之争。将乾隆五年版《大清律例》中的死罪条文拆分成691种具体规定,解析死刑的分布格局和立法逻辑。多种策略分析后发现,死罪主要是杂犯、监候等基本不杀条文;律文立决条款只占10.27%,过半死罪由例文规定且立决率更高;立决以斩刑为主,绞刑以监候为主;死罪集中在刑律的人身犯罪,以伤亡侵财等加重结果为前提;立决只能是故意犯罪,死刑种类与尊卑、再犯、主犯及严重程度有关。正确看待《大清律例》传承了唐明律的高超立法技术,认识大清死刑中的律例关系、礼法合一、宽严相济,有助于重建和弘扬中华法治文明。
关键词:
死刑
大清律例
中华法治
治外法权
礼教之争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9期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民意调查
杨勉
杨天宏
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先后举办反日民意测验、元旦民意测验、总理纪念周民意测验和对俄民意测验。与近代民调多为学校、民办报刊及社会团体举办不同,这四次民调属官办,被纳入国民党的“党化教育”范畴。国民党上海党部通过各种方式动员、规范并指导民调。四次民调收回的有效答卷超过4万份,调查结论与真实民意并不完全吻合。大体言之,涉及外交的调查结论与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反映的民意相对一致。这与列强侵略下国人的民族主义诉求高涨有关。而涉及内政的调查数据则与其他渠道反映的民意存在明显差距。原因在于国民党的“党化教育”使被调查者偏离真实的民意表达。尽管如此,这几次官办民调,对全面认知近代中国的民意调查与民意,仍具较高价值。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
官办民调
真实民意
合离
论文出处: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2年3期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
曹天江
摘要:
通过调整、辨析《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的句读和结构,解读其内涵,并参证其他简牍材料,可勾勒出秦县上计事务的面貌。令史等属吏前往郡府或执法府上交计文书,是为“上计”,县丞统领年度统计事务,是为“将计”。县之志、课文书由负责的令史各自分批送往郡府,接受校验和质询。随着国家统治的开展,一方面,年末需要上交之物日益增多,规定蕃滋;另一方面,国家又试图通过“与计偕”“柀兼上”等律令精简上交文书的批次与负责人员。“县官上计执法”令文当是这一反复过程中的产物。秦代官府的年末统计与上报工作乃是多样多次进行,随要求变化不断调整,应视作一个以“上交计文书”为轴心、不断变化其外延的事务群。
关键词:
岳麓秦简
上计
与计偕
文书行政
论文出处:
《出土文献》 2022年3期
“不准派买”与“勒限采买”——清代粮食采购法的表与里(1644—1850)
周欢
摘要:
清代常平仓采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派买累民、短价加收等,并对采购地点、价格等细节予以规制。但在采买过程中,当地官府常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派买。即使没有短价浮收,对未来市场价格的期待可能性也是粮户不愿意卖粮的心理原因。于是粮户也利用分户、议价甚至诉讼行为积极争取利益。统治者对采买的审查更注重涉及贪污、人命、聚众激变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情节,对符合“公平”定价的派买一定程度上予以容忍。此外,针对常平仓运营,统治者既设立了额定储量,按时采买的法律责任,又通过盘查、题报等制度不断督查。这种“不准派买”的表与“勒限采买”的里,使得地方官在采买过程中只能不断背离法律的规定。而各地不断出现的派买勒收案件体现了官民的内在矛盾,也成为影响常平仓良好运行的深层阻碍。
关键词:
清代
常平仓
采买
派买
法律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3期
论基层环境行政中的柔性帮扶执法——基于对华北地区A镇的观察
胡苑
黄冠宁
摘要:
近年来,柔性帮扶环境执法是中国地方环境行政监管实践中呈现的执法新趋势。然而学界对这种环境执法在基层中是如何运作的还缺少深入研究。论文以我国华北地区A镇环境执法日常巡检安排为例,阐述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柔性帮扶环境执法以应对基层复杂的环境工作形势。案例分析发现,在基层环境执法领域,刚性执法与柔性帮扶产生了特殊的深度性嵌合,帮扶与执法的目的紧密链接,意在追求环境违法问题的实质解决。具体实践中,A镇的柔性帮扶执法呈现出社区化的执法逻辑、“刚性缓冲”的柔性执法以及压力机制驱动的积极行政的微观运作形态。A镇的柔性帮扶执法受到上级环境督察、监督帮扶等机制的常态化压力传导,特定情形下与上级环境执法形成联动,并受上级环境行政机构的弹性调控。从结果来看,辖区企业从A镇帮扶执法过程中获得以信息服务为主的行政支持,柔性帮扶式的环境行政降低了中小规模为主的企业达成环境合规的成本与难度,且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传统威慑型环境行政在基层实践中的合法性危机,有助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关键词:
环境帮扶
基层执法
柔性执法
非强制行政
论文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2022年9期
论公共卫生领域的软法治理
石佑启
王诗阳
摘要:
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常态。在公共卫生领域,软法治理规范形式多样、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机制多重复合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但也暴露出规范冲突、治理碎片化以及公信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为此,可从软法治理规范审查、强化合作治理与保障公众参与三个维度提出规范化的解决进路,以推动公共卫生领域软法治理体系完善,有效满足社会的公共卫生治理需求。
关键词:
公共卫生
软法治理
合作治理
公共参与
论文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22年9期
中国个人信息治理政策主题和跨部门协同关系变迁研究
贾瑞雪
摘要:
以1956-2020年期间发布的2981份个人信息治理政策文献为数据样本,通过政策共词网络和政策主体协同网络对个人信息治理政策主题和跨部门协同关系展开演化分析。研究发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服务业态的更新,我国个人信息治理观念经历了“诉讼程序上的隐私保护→民法上的隐私保护→公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化建设下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发展下的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的变迁路径。虽然政策主体之间通过联合发文形成的跨部门协同关系在不断加强,但能够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有力主体和具体可落地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尚未形成。保护与利用兼顾、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治理观念和“集中-密集型”的跨部门协同关系应成为个人信息治理的着力点。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保护
信息安全
信息治理
政策文献计量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2年9期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与历史视野——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视角
常安
摘要: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历史视野,可以成为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方法论视角。以国家建设为线索阅读现行宪法文本,序言,可被视为制宪权与国家建设方案记载;国家机构条款,是国家治理的宪法制度供给;国家结构形式条款,体现了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等内容,则起到了塑造国家认同的作用。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取得成功的缘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等条款的宪制意义,则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法”。最后,还需要在历史视野中理解现行宪法,历史解释本身即宪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成文宪法本身,也是阐释现代中国从哪里来、走向何方的这一宪制成长根本性命题的民族史诗。
关键词:
现行宪法
国家建设
社会主义
历史视野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我国实质宪法解释:证立、实践与反思
戴龙杰
摘要:
宪法解释制度的深入开展,需要先系统考察、总结我国既有的宪法解释实践。如果以明确宪法条文含义或宪法依据、发挥的实际功能作为根本标准,文本统一、程序明确的宪法性文件可称为形式宪法解释,反之则为实质宪法解释。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民主选举、国家机构权力配置、分配国家立法权限等多方面的实质宪法解释。各类典型实质宪法解释为推动法治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涉及宪法权利条款、主动解释程序不明、对解释机关自我授权等问题。为了维护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内在平衡,宪法解释机关不得自我授权,不得实质变动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解释宪法权利应切实维护党的领导与公共利益;同时,要从审议、表决程序上区分宪法解释和法律,主动宪法解释同样要积极回应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
实质宪法解释
形式宪法解释
主动解释
被动解释
基本权利保障
论文出处: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3期
论合宪性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路径
冯柏林
摘要:
合宪性解释规则包括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单纯解释规则与冲突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混淆适用的问题需要阐明“宪法何时出场”,而两者的界定也明确了合宪性解释作为独立解释方法的基本立场。合宪性解释保全规则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异质性,违宪疑虑作为宪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保全规则出现在司法裁判中的必然性。合宪性解释在不同涉宪情形下适用路径不同,其能够为推动宪法实施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提供具体司法路径,与具体审查的程序衔接则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请求权的启动。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独立解释方法
合宪性审查
宪法司法适用
论文出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备案审查事后纠错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展开
梁洪霞
摘要:
备案审查制度的快速发展,促使我们从反向视角观察审查结论存疑甚至出错的可能性,进而构建预防和纠错制度以保证备案审查质量。鉴于预防机制改良的过程性、长期性及其内部性,在宪制框架下增设纠错程序,集中优势资源处理存疑个案,有利于提升制度效能、监督刚性和审查质量,充分贯彻法制统一的宪法目标,因此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纠错的双轨模式更符合中国实际。在目前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应有效解决个别监督与全面监督、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矛盾症结,充分考虑审查建议人、审查要求人、审查移送人、制定机关的利益需求,分别在启动、审查、柔性处理和刚性处理等四个阶段构建不同类型的纠错机制,并合理设计提起主体、提起条件、纠错机关、纠错对象及其他具体的纠错程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
备案审查
事前预防
事后纠错
四重纠错机制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基于宪法视角的研究
童之伟
摘要:
现代汉语法学的核心话语形成于20世纪前期,一百多年来并无明显变化。基本研究对象、核心概念设定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错位,是当今法学基础性研究要解决的首要课题。汉语法学应以权为基本研究对象,采用绝对方法形成以法权为核心的基本范畴体系。汉语法学基础理论应通过重置核心话语来获取现代性、本土性和对当代法律实践的适应性。
关键词:
宪法
权利
权力
法权
权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毒品代购与代购牟利的行为定性
何荣功
摘要:
实践中一种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毒品代购应严格限于托购者联系或者指定卖家的情形,这种认识不当地缩小了毒品代购的范围,相应地不当扩大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办案机关对毒品代购的认定应契合其构造,科学处理毒品代购与毒品贩卖之间的关系。将毒品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具有合理性,但应注意节制。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克扣被评价为变相牟利,代购牟利被认为属于变相贩卖,从而成立贩卖毒品罪,这种“二次变相认定”的方法导致了行为性质的过度演绎、拔高,不值得提倡。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和克扣在性质上属于毒品吸食和盗窃行为,依法不应评价为代购者变相贩卖毒品。实践中将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应契合贩卖行为的本质与构造,注意罪责刑相适应,避免贩卖毒品罪的不当扩大。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毒品代购
代购牟利
二次变相认定
限制解释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黄小飞
摘要: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同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该问题与公定力理论紧密相关,但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一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有解释上的局限。相反,应当在明确行政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再进行推论。行政许可是正当化事由、行政处罚是预防刑要素(情节)、行政命令是“提示”法益危险的要素,即使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只要还没被有权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仍然可以相应发挥阻却犯罪构成的作用、征表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作用、提示存在法益危险的作用。所以,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诉讼中法官无义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也存在事实阻碍,并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刑事审判的“先决问题”,因此法官不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审查有效性,但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作用,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公定力
构成要件地位(作用)
有效性审查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牛忠志
摘要: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关键词:
刑法法益
犯罪本质
国家整体法秩序
宪法价值
具体危险结果
抽象危险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王刚
摘要: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相对行政从属性
司法适用
论文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刑法中的创新责任:在严格责任、过失与容许风险之间
比扬·法塔赫-穆加达姆
唐志威(译)
摘要:
技术的革新会引发法律的革新。当前,有四种能够解释刑法数字革新的方案,即重塑人的自我画像、作为法(律)媒介的技术、作为法(律)的技术以及“规范的现实领域”的变迁。数字化与技术创新也会对刑法责任的构造产生深刻影响。以人工智能系统为例,刑法中提出了四种创新责任的基本模式,即机器人刑法、严格责任、危险刑法与过失。对于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损害,刑法恰当的应对不在于将责任转嫁给机器,也不是引入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相反,过失责任仍然是刑法创新责任的恰当基本模式。只有先理解技术的革新潜力,才能回答刑法应作出何种适当的回应。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过失责任
容许风险
严格责任
数字化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
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汪倪杰
摘要:
我国民法学界未厘清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往往以前者论证后者来源,从而引发争议。先行行为肇始于刑法理论,为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可归责性提供了权宜之计,但因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或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学界所谓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质即为交往安全义务。其以债因型、物件型为基本类别,形成危险与交往互为牵制的保护范围,对作为义务进行独立判断,无需借由先行行为加以论证。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先行行为与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均为一般注意义务的子类型,但因侵权法保护宽泛的民事权益,囊括各类违法性评价,已无适用先行行为理论的实际需要。由此,我国法院不妨舍弃先行行为,直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裁判,在充分考量侵权人行为可能的基础上,达成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司法平衡。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保证人理论
不作为侵权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后《民法典》时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选择
战东升
摘要:
我国《民法典》编纂未将雇佣合同有名化,这表明对于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确立了“无名合同+劳动合同”的分别调整模式,此种分别调整模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后《民法典》时代,应当跳过分别调整模式而直接进入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这不仅是劳动交换规制价值理念革新的需要,也是加强对“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健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可通过编纂劳动法典的方式予以实现:由劳动合同替代雇佣合同,以从属性为中心重新界定劳动合同的概念;专设“特殊劳动合同编”对家政工、平台工人等不同类型劳动者进行差异化处理;在“劳动合同编”设置与民法规范之间的“通道”条款,以修复劳动法规则自身的残缺性。
关键词:
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民法典
劳动法典
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朱广新
摘要:
代理法领域内的自我交易甚为复杂,可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法定代表情形下单独或交错发生。在解释与适用《民法典》第168条关于代理人自我交易的规定时,不应拘泥于法条的外在体系约束,将它严格限制在委托代理之下。鉴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在规范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上弊端更大,依据同法第168条裁断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更为可取。在《民法典》未对法定代表人的自我交易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代理与代表在功能、构造及效果上的相似性,对于纯粹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参照适用第16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自己同时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的其他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适用《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无代表权时实施的自我交易,可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或第61条第3款确定法律后果的归属。
关键词:
代理
自我交易
代表
无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未成年人监护人违反法定限制之法定代理的效力--《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解释论
迟颖
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人之法定代理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之欠缺,使其可以经由法定代理人参与法律交往。我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过于概括,应予限制。为实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定代理应以共同代理为原则,父母作为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和其他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所受到法定限制的程度应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违反代理权法定限制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因其所违反法定限制的类型不同而分别为无效或效力待定。鉴于法定代理限制的公开性,法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限制,因此不得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
共同代理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信义关系视角下公司董事地位与职能构造
郑佳宁
摘要:
公司董事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从民商事法律体系性解释的角度出发,理论上习惯将董事身份类比为公司的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然而,套用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解释路径偏离了公司经营的特征,不但存在诸多概念与应用上的矛盾,也并不契合董事自由裁量空间的实践需要。为此,应以概念明确的受信人关系和信义义务重构公司董事的地位与职能,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赋权与限权规则,在事前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概括目的扩张董事的授权范围,在事后以商业判断规则为基准合理审查董事履职的正当性,方能促使董事的法律角色与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功能逻辑相匹配。
关键词:
董事
信义义务
自由裁量权
商业判断规则
公司治理
论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探析——基于中央对手方理论的建构
常飞
摘要:
实物交割是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桥梁,是影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当前困扰实物交割的主要问题是,当交割商品出现质量或数量瑕疵时,期货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梳理上海期货交易所及其前身上海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司法裁判标准,可以得出:期货交易所在商品实物交割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由其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所决定。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对期货交易所的责任形式存在不同理解,但都基于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展开。随着中央对手方制度的确立,期货交易所实现了从“保证人”到“当事人”的转变,这就需要重新审视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尤其在目前我国仓储管理和物流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形下,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主要集中在实物交割环节,需要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确立期货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以其自身信用确保实物交割的实现。同时,还应对“实物交割”进行扩大解释,其不仅意味着买方取得标准仓单,还包括根据标准仓单取得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据此,当买方会员(客户)不能按交易自律规则取得标准仓单,或不能提取相应的货物时,期货交易所应以合约当事人身份直接承担违约责任;若该违约责任是由交割仓库或卖方会员(客户)导致,则待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存在过错的交割仓库或卖方会员(客户)追偿。
关键词:
商品
实物交割
期货交易所
中央对手方
法律责任
司法裁判标准
论文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证券错误交易取消规则:境外经验及启示
伍坚
摘要:
证券市场常常发生错误交易,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在业务规则中对错误交易的取消作出规定,内容包括取消标准、取消程序、费用收取等多方面。研究发现,我国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取消交易、暂缓交收两种措施,但暂缓交收在法理上不具独立存在的价值,最多只能作为临时性、辅助性的解决手段,应将取消错误交易作为未来规则细化的首要选择。在取消标准上,宜采取成交数量或成交金额标准;在取消程序的启动上,应同时规定依申请的取消和依职权的取消;规则还应明确申请时限、交易所的审核程序、作出决定的时限、费用收取以及对交易所决定不满时的复核等事项。
关键词:
错误交易
取消标准
取消程序
暂缓交收
论文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2022年9期
注册会计师服务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层级结构与路径分析
唐媛媛
王虹
摘要:
财务知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但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赋权”规则模糊和“赋能”条件匮乏,使股东难以实现其财务知情权。从“赋权”“赋能”两个角度,探讨了股东财务知情权的救济途径。首先,在现有知情权“赋权”规则的基础上,从被动接收、主动获取的视角重新划分了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其次,为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赋能”,引入会计专家选任制度,赋予股东会计专家选任权,聘请注册会计师辅助其行使财务知情权。最后,构建了基于知情权层级结构的注册会计师服务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股东财务知情权
层级结构
路径分析
论文出处:
《当代财经》 2022年9期
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
张乃根
摘要: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是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一揽子”成果中最令人瞩目的,对于国际社会同舟共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提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意义重大。中国不仅倡议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向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大量自主研发生产的安全有效疫苗,而且主动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身体力行推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该豁免决定在现行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则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授权其实施特殊的新冠疫苗相关专利强制许可。我国应履行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的承诺,并充分利用现行规则,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立健全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制度。
关键词:
新冠疫苗
知识产权
强制许可
TRIPS协定
豁免
公共健康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9期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构与重构--兼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聂琳峰
刘少军
摘要:
[研究目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整体沿用了美式制度,然而制度价值取向与我国药业实际有所出入。因此有必要对链接制度进行逻辑解构与比较解构,为我国实现链接制度本土化重构提供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研究方法]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研究,一是分析链接制度的运行逻辑及利弊,环节包括专利登记、试验例外、简化审批、专利挑战、拟制侵权、暂停期和市场独占期等;二是分析链接制度的内化逻辑及优劣,形式包括被动嫁接型、坚决抵制型和理性内化型。[研究结论]以域外制度改良经验为借鉴、以我国药品产业实际为根本,我国应当加大专利登记审查力度、将专利挑战拟制为侵权、严格设置等待期启动条件、科学设计损害赔偿制度和严格审查反向支付协议,以链接制度创新推进药品技术创新,推动原研药和仿制药协同发展,最终实现我国从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
关键词:
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
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原研药
仿制药
论文出处:
《情报杂志》 2022年9期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
万挺
摘要:
执行异议和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债权和排除执行权益这三对基础关系决定执行异议之诉怎么立、怎么审、怎么判。执行异议和执行依据的无关性决定不同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界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正当性、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和执行依据进入再审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强制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的协调制约关系决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轮候查封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合并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强制执行的效力等。执行债权和排除执行权益的竞争实为执行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争议。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依据
执行请求权
排除执行权益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9期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考
巢志雄
摘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得以体系化的起点,它是民诉法其他理论、制度、规范的中心连接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法上的法定关系,诉讼法预先设定了诉讼参与主体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以主客体为分析框架的理论结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二重维度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共识。民事诉讼电子化带来了诉讼各环节的“碎片化”问题。
关键词:
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地位
在线诉讼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
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法官预断排除研究
李拥军
董辰
摘要:
预断是法官在接触案件相关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先入为主的判断。预断可能导致法官心证的形成不以庭审为基础,不利于庭审活动的实质性开展。预断排除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官在庭审之前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都可能形成预断,预断的来源是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排除预断需要对案卷移送制度、庭前会议、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法官庭外调查权、量刑程序进行完善。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预断排除
刑事庭审
以审判为中心
认知偏差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9期
再论从刑罚执行到刑事执行
王顺安
敖翔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队伍建设依然面临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未能充分理解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性质,进而认识到应以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建设职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契机,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体制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刑事执行之内涵对构建我国本土化社区矫正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并能助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队伍建设,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
刑事执行
论文出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不起诉听证的解构与展望——以126个不起诉听证案件为研究样本
王崇
摘要:
不起诉听证能够实现检察机关与公众的有效互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合理化。通过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文本解释,能够全面地解读案件类型、启动方式、听证员等不起诉听证的规范要素。目前,我国的不起诉听证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注重听证案件不起诉类型的多元化,促进不起诉听证的案件范围扩大化,细化听证员的选任与参会条件,以此助力不起诉听证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
听证员
检察机关
听证案件
不起诉听证
论文出处:
《行政与法》 2022年9期
香港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与塑造
沈太霞
沈太霞
汪超
汪超
摘要:
本文采用案例及比较分析方法考察香港地区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诠释人性尊严的内涵,旨在了解香港地区法中关于人性尊严的概念及其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探求香港法院对人性尊严概念的解释与重塑。分析香港地区法院1997年至2021年审理的直接涉及人性尊严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香港地区法院在涉及平等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免于成为奴隶及被奴役的权利、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公正审判权、选举权、被囚禁人员的尊严权以及死者尊严的案件中对人性尊严有所解释。香港地区法院认为人性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而尊严权本身也是一项基本权利。人性尊严是法官处理涉及基本权利案件的重要考量,是解决复杂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维护基本权利的有力工具。香港地区法院虽然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与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但也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香港地区法院扩大了人性尊严概念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法人实体;法院确认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权是人性尊严的组成部分;法院也将人性尊严适用于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纠纷。香港地区法院在塑造与发展人性尊严的概念、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人性尊严的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
人性尊严
人权
香港地区法院
司法解释
尊严权
论文出处:
《港澳研究》 2022年3期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范围
摘要: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实质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其破产清偿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置未能引起学界和立法的重视。理论上,国家因对公民的保护照顾义务,负有社保费征缴和待遇给付的义务或职责;制度上,受“单位保障”历史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并未完全实现社会化,《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部分社保之债作为单位债务纳入破产清偿,并将其主要部分置于与工资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基于此,应该综合考量影响破产清偿顺序安排的多重因素,《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关键词:
社会保险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
生存权保障
社会化
破产清偿路径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新《反垄断法》开启中国“经济宪法”新征程
孙晋
摘要: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为积极配合全国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加大对新修订《反垄断法》的宣传力度,作为国家级专门宣传报道反垄断领域最新工作和理论动态、研究成果的专业期刊,《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已从2022年第8期开始,扩大版面、增加篇幅刊登对反垄断研究宣传、点评的文章。希望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发表您的研究成果及对相关公平竞争等工作的真知灼见。
关键词:
反垄断
宣传报道
《反垄断法》
价格监管
理论动态
积极配合
公平竞争
新修订
论文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2年9期
基于区域主体功能视角的生态补偿立法研究
周子航
张京祥
王梓懿
摘要:
从生态补偿内涵出发,首先通过分析生态补偿的历史演进,细致研究生态补偿的制度背景与法理性基础,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的国情差异、法系差异、部门事权分配、区域主体功能与生态补偿之间的关系等4个问题,总体建构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所处于的“中国语境”。进而探讨了生态补偿与现行法律的协同关系、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位阶及地方层级设置,从系统性的角度对生态补偿立法提出具体措施。最后,文章对生态补偿的立法内容设置提出建议方案,提出以资源产权界定、权责主体确定、生态损益评定、补偿形式规定、获利利用限定、补偿绩效厘定的“六定方案”为主要立法内容,以期为生态补偿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利益均衡
主体功能区
区域主体功能
立法体系
论文出处:
《现代城市研究》 2022年9期
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黄勇
摘要:
司法裁判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之一,在我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解决垄断纠纷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反垄断司法裁判的深化,市场运行中垄断问题日趋复杂、《反垄断法》文本规范的不足等问题也日渐显现,从而影响《反垄断法》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反垄断司法实践的目标实现。通过修法来消弭制度和实践间的问题、补充和完善《反垄断法》文本规范,在解决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司法裁判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亟需在新《反垄断法》制度规则下探究新发展阶段反垄断司法裁判的规则机制完善之道,为更好地满足反垄断司法裁判、提高反垄断司法质效保驾护航。
关键词:
反垄断司法
竞争政策
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
司法裁判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9期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保护
刘红春
摘要:
境外直接投资保护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路径之一,根据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需要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科学制定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至关重要。近年来南亚地区的一些海外投资项目失利反映出投资保护实践成效不够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在于当前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内生结构性短板的本源性。从宪法中确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知,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活动的内核是“投资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中资企业与国家之间构建起一种以“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为核心的宪法结构模式并从中解构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的国家保护义务,,通过法治化定位来处理国家与中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合宪性指引与评价,积极建构“立法+行政+司法”协同合作的以制度性保障为基础,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排除、事后—救济全过程的投资保护体系,回应中资企业南亚投资保护的诉求,夯实境外直接投资法治保护的基石,妥善化解旧全球化的掣肘,寻求后疫情时代及国际投资格局与秩序巨变中的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资企业
南亚直接投资
投资保护
论文出处:
《南亚研究》 2022年3期
全球主义抑或本地主义: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歧、博弈与协调
沈伟
冯硕
摘要:
围绕数据的存储和跨境展开的数据治理规则博弈已成为大变局时代的重要表现。当前,各国基于各自立场分别形成了倡导数据自由流动的全球主义,和以本地化存储、数据跨境审查为特征的本地主义,从而在数据的财产属性和隐私属性之间找寻平衡。在规则层面,美欧双方更通过影响数据跨境规则的构建来贯彻各自的理念,并以双边协调到多边合作再到单边制裁的方式展开博弈。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国家纷纷入场,使得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更加复杂。从中国的立场出发,我们应坚定维护网络数据主权,在全球主义和本地主义的合流中,确立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基点的数据跨境适度审查模式,并依托软法促进相关国际规则的协调。
关键词:
全球主义
本地主义
本地化存储
数据主权
数据隐私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孔令杰
韩茜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军事活动
执法活动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2年3期
霸权之后的大转型: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国际经贸规则分歧和重构
沈伟
秦真
芦心玥
摘要:
中美贸易摩擦正在引起和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新一轮重构。WTO面临改革压力,中美对“国有企业”“产业政策”等实体规则存在较大分歧,WTO上诉机构需要尽快重启;中美两国都在通过区域性FTA构建规则体系,其中高标准的“边境后措施”成为重构的主要内容,但也存在隐患。中美经贸关系持续“脱钩”的背景下,美国视中国为威胁,对此中国应积极推动WTO改革,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完善国内法律,提高法治水平,构建“一带一路”和双循环体系,掌握规则重构的“话语权”。
关键词:
中美贸易摩擦
国际经贸规则
国际经济治理
脱钩
论文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3期
涉外法治: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良方
何志鹏
崔鹏
摘要: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犹如“顽疾”难治,急需一副良方。涉外法治是“法治”理念在涉外领域的展现。首先,从原因角度、表现形式角度和解决方式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本体界定,即阐述“顽疾”为何;从概念、结构及其与相近概念界分三个层次,对涉外法治作内涵解读,即阐述良方为何。进而,分析以涉外法治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适格性,并重点通过对涉外法治基本思路的详细展示与深入剖析进一步证成“良方善治”,即以涉外法治主要内容为依据具体阐释其对于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作用和效果。最终认为,涉外法治是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一副良方。
关键词:
涉外法治
海外投资
法律风险
论文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3期
国际人权法与老年人权利:嵌套式保护或自成一体?
曾丽凌
摘要:
在人权领域日益专业化的背景下,儿童、移徙工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需要均以联合国专门性人权公约的方式得以确认,但老年人在历史上一直被人权法所忽视。目前,老年人的权利仍然被解构嵌套于其他人权条约项下进行保护,而不是被独立确认。无论在规范内容还是实施机制上,都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周延的保护。老年人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包括身体和精神的虐待、年龄歧视、社会忽视和数字化参与难题等,现有的人权法在上述重要议题上基本保持沉默。有必要以自成一体的方式,通过有拘束力的人权条约为老年人的权利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有力的保护。
关键词:
老年人权利
人权保护
国际条约
论文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3期
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曾雄
梁正
张辉
摘要:
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为人工智能制定了一套覆盖全过程的风险规制体系,其提出的风险分类思路、产品规制路径、负责任创新和实验主义治理理念等对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立法必要性、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和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讨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四个重要面向。研究认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是大势所趋,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取综合性立法方式,单独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在立法内容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设计;对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行的原则,制定一部兼具规制治理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人工智能法。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字治理
智能治理
实验主义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2年9期
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任颖
摘要: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立格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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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2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法理设定及当代传承
法律如何构建时间?——系统理论脉络下的展开
法理型案例与新型案例教学法
大数据思维如何影响法治思维
神圣与世俗——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双重基础
法律史
清代循吏司法與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
大清帝国死刑文明考:基于律例的数据重格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民意调查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
“不准派买”与“勒限采买”——清代粮食采购法的表与里(1644—1850)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基层环境行政中的柔性帮扶执法——基于对华北地区A镇的观察
论公共卫生领域的软法治理
中国个人信息治理政策主题和跨部门协同关系变迁研究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与历史视野——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视角
我国实质宪法解释:证立、实践与反思
论合宪性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路径
备案审查事后纠错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展开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基于宪法视角的研究
刑法学
毒品代购与代购牟利的行为定性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刑法中的创新责任:在严格责任、过失与容许风险之间
民商法学
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后《民法典》时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选择
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监护人违反法定限制之法定代理的效力--《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解释论
信义关系视角下公司董事地位与职能构造
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探析——基于中央对手方理论的建构
证券错误交易取消规则:境外经验及启示
注册会计师服务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层级结构与路径分析
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构与重构--兼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诉讼法学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考
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法官预断排除研究
再论从刑罚执行到刑事执行
不起诉听证的解构与展望——以126个不起诉听证案件为研究样本
香港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与塑造
经济法学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新《反垄断法》开启中国“经济宪法”新征程
基于区域主体功能视角的生态补偿立法研究
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保护
国际法学
全球主义抑或本地主义: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歧、博弈与协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霸权之后的大转型: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国际经贸规则分歧和重构
涉外法治: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良方
国际人权法与老年人权利:嵌套式保护或自成一体?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国家安全学
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中国传统“民本”理念的法理设定及当代传承
何勤华
张顺
摘要: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它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尤其是吸收了如“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而且在此基础上予以时代内涵,由此构成了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它以人民为主体,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
关键词:
民本思想
法理设定
以人民为中心
论文出处:
《学术月刊》 2022年9期
法律如何构建时间?——系统理论脉络下的展开
刘涛
摘要:
现代法律对时间的构建与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相关,社会系统与环境的区分实现了不同系统的时间维度,因此,法律系统构建时间的问题是一个在法律运作和法律理论演化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法律系统构建时间的独特性与法律的规范性预期功能具有紧密关联,法律系统的时间维度呈现为以当下为视角观察过去并指向未来的特点,而以政治目标为导向直接对未来进行“规划”的政治规范模式无法匹配法律系统一般意义上的时间塑造方式。政治决策无法恰当地实现法律系统维持规范性预期的社会功能,因此政治系统的目的式纲要无法替代法律系统以当下为视角构建的条件式纲要。系统理论对“时间”问题的考察展现了法律系统演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这也是系统理论对法律演化问题的贡献。
关键词:
法律沟通
时间维度
规范性预期
系统理论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3期
法理型案例与新型案例教学法
朱振
摘要:
借助案例进行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常规做法。案例可分为法源型案例、辅助型案例和法理型案例,不同的案例对应着不同的案例教学法。法理型案例在性质上不同于前两种,但构成了对它们的有益补充。法理型案例具有独特的理论性质:第一,它包含了法学基本理论上的争议点;第二,它引发了应然层面的讨论;第三,它致力于理论论证。因此,法理型案例也发挥着独特的教学功能:叙事性想象与理论思维训练。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疑难案例
叙事性想象
理论思维训练
论文出处:
《中国大学教学》 2022年9期
大数据思维如何影响法治思维
孙强
摘要:
大数据思维的崛起给法治思维带来诸多影响,在对两者本体进行分析基础上,发现两者在认识论、思维层级、效用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积极影响包括提供更多信息来源,提升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助力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法治思维的普及等。而消极影响表现为相关思维对法律因果关系适用带来冲击,全样思维在法治领域实现难度更大,容错思维与法治思维关注个案及数据准确性的特性相冲突,大数据思维的精准预测也难以适用于法治思维。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深层威胁在于带来权力扩张危及私权,弱化人的主体性,大数据规则意识凌驾于法治思维规则意识之上。协调二者关系在于发挥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辅助作用,用法治思维规范大数据思维。
关键词:
大数据思维
法治思维
权利
论文出处:
《学术探索》 2022年9期
神圣与世俗——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双重基础
魏德伟
郭台辉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神义论”,还是一种“人义论”?学界对霍布斯与洛克政治思想的解读,主要呈现为世俗主义和神学主义两种进路。前者认为,霍布斯和洛克从世俗化、理性化进路建构政治秩序,因而社会契约论是全然世俗性的“人义论”政治理论。后者则倾向于从神学的角度去理解霍布斯与洛克,认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神义论”政治理论。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理论兼具神圣与世俗双重基础,这主要体现在霍布斯对“基督教的犹太化”处理与对上帝“创世”技艺的模仿,以及洛克借用“造物模型”与“超验自然法”的政治论证方面。质言之,社会契约论是一种集神义与人义或神圣与世俗于一体的政治理论。
关键词:
霍布斯
洛克
社会契约论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2年3期
清代循吏司法與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
鄧建鵬
摘要:
近年來一些涉及清代地方司法審判的重要研究多以判牘文集和官箴書爲基礎,常見文獻《清史稿·循吏傳》等反被忽略。判牘文集和官箴書主要反映了清代少量優秀官員的司法業績,或表達了一些地方官的司法理想,恐非清代地方司法實踐的常態。循吏勤於理訟,善決疑獄,平反冤案。然循吏在地方官中占比極少,其存續的政治生態環境異常惡劣。正史有關循吏的記載,另折射出大量官員在司法實踐中庸碌無爲,普遍應付了事。清代地方司法之常態是滯獄重重、違法裁決,甚至經常强令民衆自行調解結案。這種狀態與官僚制特點、財政約束等制度因素密切相關。受海外法律史研究的客觀影響,國内部分研究專注不常見的史料,聚焦地方官司法時的愛民情感,及其在司法過程中對“情理法”的綜合考量,忽視了司法主體自身的利益訴求與各類制度性困境,和常見文獻折射出的司法實踐之常態,具有“掐尖法”或以偏概全的傾向。
关键词:
清代
地方司法實踐
州縣官
循吏
论文出处:
《文史》 2022年3期
大清帝国死刑文明考:基于律例的数据重格
熊谋林
刘任
摘要:
大清死刑在近两百年中外法制讨论中被极其夸张地烙上滥用、残酷的专政印记,最终造成晚清诸仕为迎列强而开法律西化之路。然而,法制不文明仅是西方夺取商业利益和治外法权,发动鸦片战争的借口,其根源在于法律帝国主义、尊孔禁令后的文明之争。将乾隆五年版《大清律例》中的死罪条文拆分成691种具体规定,解析死刑的分布格局和立法逻辑。多种策略分析后发现,死罪主要是杂犯、监候等基本不杀条文;律文立决条款只占10.27%,过半死罪由例文规定且立决率更高;立决以斩刑为主,绞刑以监候为主;死罪集中在刑律的人身犯罪,以伤亡侵财等加重结果为前提;立决只能是故意犯罪,死刑种类与尊卑、再犯、主犯及严重程度有关。正确看待《大清律例》传承了唐明律的高超立法技术,认识大清死刑中的律例关系、礼法合一、宽严相济,有助于重建和弘扬中华法治文明。
关键词:
死刑
大清律例
中华法治
治外法权
礼教之争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9期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民意调查
杨勉
杨天宏
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先后举办反日民意测验、元旦民意测验、总理纪念周民意测验和对俄民意测验。与近代民调多为学校、民办报刊及社会团体举办不同,这四次民调属官办,被纳入国民党的“党化教育”范畴。国民党上海党部通过各种方式动员、规范并指导民调。四次民调收回的有效答卷超过4万份,调查结论与真实民意并不完全吻合。大体言之,涉及外交的调查结论与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反映的民意相对一致。这与列强侵略下国人的民族主义诉求高涨有关。而涉及内政的调查数据则与其他渠道反映的民意存在明显差距。原因在于国民党的“党化教育”使被调查者偏离真实的民意表达。尽管如此,这几次官办民调,对全面认知近代中国的民意调查与民意,仍具较高价值。
关键词:
南京国民政府
官办民调
真实民意
合离
论文出处: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2年3期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
曹天江
摘要:
通过调整、辨析《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的句读和结构,解读其内涵,并参证其他简牍材料,可勾勒出秦县上计事务的面貌。令史等属吏前往郡府或执法府上交计文书,是为“上计”,县丞统领年度统计事务,是为“将计”。县之志、课文书由负责的令史各自分批送往郡府,接受校验和质询。随着国家统治的开展,一方面,年末需要上交之物日益增多,规定蕃滋;另一方面,国家又试图通过“与计偕”“柀兼上”等律令精简上交文书的批次与负责人员。“县官上计执法”令文当是这一反复过程中的产物。秦代官府的年末统计与上报工作乃是多样多次进行,随要求变化不断调整,应视作一个以“上交计文书”为轴心、不断变化其外延的事务群。
关键词:
岳麓秦简
上计
与计偕
文书行政
论文出处:
《出土文献》 2022年3期
“不准派买”与“勒限采买”——清代粮食采购法的表与里(1644—1850)
周欢
摘要:
清代常平仓采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派买累民、短价加收等,并对采购地点、价格等细节予以规制。但在采买过程中,当地官府常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派买。即使没有短价浮收,对未来市场价格的期待可能性也是粮户不愿意卖粮的心理原因。于是粮户也利用分户、议价甚至诉讼行为积极争取利益。统治者对采买的审查更注重涉及贪污、人命、聚众激变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情节,对符合“公平”定价的派买一定程度上予以容忍。此外,针对常平仓运营,统治者既设立了额定储量,按时采买的法律责任,又通过盘查、题报等制度不断督查。这种“不准派买”的表与“勒限采买”的里,使得地方官在采买过程中只能不断背离法律的规定。而各地不断出现的派买勒收案件体现了官民的内在矛盾,也成为影响常平仓良好运行的深层阻碍。
关键词:
清代
常平仓
采买
派买
法律
论文出处:
《交大法学》 2022年3期
论基层环境行政中的柔性帮扶执法——基于对华北地区A镇的观察
胡苑
黄冠宁
摘要:
近年来,柔性帮扶环境执法是中国地方环境行政监管实践中呈现的执法新趋势。然而学界对这种环境执法在基层中是如何运作的还缺少深入研究。论文以我国华北地区A镇环境执法日常巡检安排为例,阐述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柔性帮扶环境执法以应对基层复杂的环境工作形势。案例分析发现,在基层环境执法领域,刚性执法与柔性帮扶产生了特殊的深度性嵌合,帮扶与执法的目的紧密链接,意在追求环境违法问题的实质解决。具体实践中,A镇的柔性帮扶执法呈现出社区化的执法逻辑、“刚性缓冲”的柔性执法以及压力机制驱动的积极行政的微观运作形态。A镇的柔性帮扶执法受到上级环境督察、监督帮扶等机制的常态化压力传导,特定情形下与上级环境执法形成联动,并受上级环境行政机构的弹性调控。从结果来看,辖区企业从A镇帮扶执法过程中获得以信息服务为主的行政支持,柔性帮扶式的环境行政降低了中小规模为主的企业达成环境合规的成本与难度,且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传统威慑型环境行政在基层实践中的合法性危机,有助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关键词:
环境帮扶
基层执法
柔性执法
非强制行政
论文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2022年9期
论公共卫生领域的软法治理
石佑启
王诗阳
摘要:
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常态。在公共卫生领域,软法治理规范形式多样、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机制多重复合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但也暴露出规范冲突、治理碎片化以及公信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为此,可从软法治理规范审查、强化合作治理与保障公众参与三个维度提出规范化的解决进路,以推动公共卫生领域软法治理体系完善,有效满足社会的公共卫生治理需求。
关键词:
公共卫生
软法治理
合作治理
公共参与
论文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22年9期
中国个人信息治理政策主题和跨部门协同关系变迁研究
贾瑞雪
摘要:
以1956-2020年期间发布的2981份个人信息治理政策文献为数据样本,通过政策共词网络和政策主体协同网络对个人信息治理政策主题和跨部门协同关系展开演化分析。研究发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服务业态的更新,我国个人信息治理观念经历了“诉讼程序上的隐私保护→民法上的隐私保护→公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化建设下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发展下的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的变迁路径。虽然政策主体之间通过联合发文形成的跨部门协同关系在不断加强,但能够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有力主体和具体可落地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尚未形成。保护与利用兼顾、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治理观念和“集中-密集型”的跨部门协同关系应成为个人信息治理的着力点。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保护
信息安全
信息治理
政策文献计量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2年9期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与历史视野——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视角
常安
摘要: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历史视野,可以成为理解现行宪法文本的三重方法论视角。以国家建设为线索阅读现行宪法文本,序言,可被视为制宪权与国家建设方案记载;国家机构条款,是国家治理的宪法制度供给;国家结构形式条款,体现了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等内容,则起到了塑造国家认同的作用。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取得成功的缘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及基本经济制度等条款的宪制意义,则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法”。最后,还需要在历史视野中理解现行宪法,历史解释本身即宪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成文宪法本身,也是阐释现代中国从哪里来、走向何方的这一宪制成长根本性命题的民族史诗。
关键词:
现行宪法
国家建设
社会主义
历史视野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我国实质宪法解释:证立、实践与反思
戴龙杰
摘要:
宪法解释制度的深入开展,需要先系统考察、总结我国既有的宪法解释实践。如果以明确宪法条文含义或宪法依据、发挥的实际功能作为根本标准,文本统一、程序明确的宪法性文件可称为形式宪法解释,反之则为实质宪法解释。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民主选举、国家机构权力配置、分配国家立法权限等多方面的实质宪法解释。各类典型实质宪法解释为推动法治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涉及宪法权利条款、主动解释程序不明、对解释机关自我授权等问题。为了维护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内在平衡,宪法解释机关不得自我授权,不得实质变动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解释宪法权利应切实维护党的领导与公共利益;同时,要从审议、表决程序上区分宪法解释和法律,主动宪法解释同样要积极回应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
实质宪法解释
形式宪法解释
主动解释
被动解释
基本权利保障
论文出处: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3期
论合宪性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路径
冯柏林
摘要:
合宪性解释规则包括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单纯解释规则与冲突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混淆适用的问题需要阐明“宪法何时出场”,而两者的界定也明确了合宪性解释作为独立解释方法的基本立场。合宪性解释保全规则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异质性,违宪疑虑作为宪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保全规则出现在司法裁判中的必然性。合宪性解释在不同涉宪情形下适用路径不同,其能够为推动宪法实施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提供具体司法路径,与具体审查的程序衔接则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请求权的启动。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独立解释方法
合宪性审查
宪法司法适用
论文出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备案审查事后纠错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展开
梁洪霞
摘要:
备案审查制度的快速发展,促使我们从反向视角观察审查结论存疑甚至出错的可能性,进而构建预防和纠错制度以保证备案审查质量。鉴于预防机制改良的过程性、长期性及其内部性,在宪制框架下增设纠错程序,集中优势资源处理存疑个案,有利于提升制度效能、监督刚性和审查质量,充分贯彻法制统一的宪法目标,因此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纠错的双轨模式更符合中国实际。在目前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应有效解决个别监督与全面监督、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矛盾症结,充分考虑审查建议人、审查要求人、审查移送人、制定机关的利益需求,分别在启动、审查、柔性处理和刚性处理等四个阶段构建不同类型的纠错机制,并合理设计提起主体、提起条件、纠错机关、纠错对象及其他具体的纠错程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
备案审查
事前预防
事后纠错
四重纠错机制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基于宪法视角的研究
童之伟
摘要:
现代汉语法学的核心话语形成于20世纪前期,一百多年来并无明显变化。基本研究对象、核心概念设定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错位,是当今法学基础性研究要解决的首要课题。汉语法学应以权为基本研究对象,采用绝对方法形成以法权为核心的基本范畴体系。汉语法学基础理论应通过重置核心话语来获取现代性、本土性和对当代法律实践的适应性。
关键词:
宪法
权利
权力
法权
权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毒品代购与代购牟利的行为定性
何荣功
摘要:
实践中一种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毒品代购应严格限于托购者联系或者指定卖家的情形,这种认识不当地缩小了毒品代购的范围,相应地不当扩大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办案机关对毒品代购的认定应契合其构造,科学处理毒品代购与毒品贩卖之间的关系。将毒品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具有合理性,但应注意节制。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克扣被评价为变相牟利,代购牟利被认为属于变相贩卖,从而成立贩卖毒品罪,这种“二次变相认定”的方法导致了行为性质的过度演绎、拔高,不值得提倡。毒品代购中的蹭吸和克扣在性质上属于毒品吸食和盗窃行为,依法不应评价为代购者变相贩卖毒品。实践中将代购牟利认定为毒品贩卖,应契合贩卖行为的本质与构造,注意罪责刑相适应,避免贩卖毒品罪的不当扩大。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毒品代购
代购牟利
二次变相认定
限制解释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黄小飞
摘要: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同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该问题与公定力理论紧密相关,但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一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有解释上的局限。相反,应当在明确行政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再进行推论。行政许可是正当化事由、行政处罚是预防刑要素(情节)、行政命令是“提示”法益危险的要素,即使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只要还没被有权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仍然可以相应发挥阻却犯罪构成的作用、征表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作用、提示存在法益危险的作用。所以,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诉讼中法官无义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也存在事实阻碍,并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刑事审判的“先决问题”,因此法官不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审查有效性,但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作用,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公定力
构成要件地位(作用)
有效性审查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牛忠志
摘要: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关键词:
刑法法益
犯罪本质
国家整体法秩序
宪法价值
具体危险结果
抽象危险性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王刚
摘要: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相对行政从属性
司法适用
论文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刑法中的创新责任:在严格责任、过失与容许风险之间
比扬·法塔赫-穆加达姆
唐志威(译)
摘要:
技术的革新会引发法律的革新。当前,有四种能够解释刑法数字革新的方案,即重塑人的自我画像、作为法(律)媒介的技术、作为法(律)的技术以及“规范的现实领域”的变迁。数字化与技术创新也会对刑法责任的构造产生深刻影响。以人工智能系统为例,刑法中提出了四种创新责任的基本模式,即机器人刑法、严格责任、危险刑法与过失。对于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损害,刑法恰当的应对不在于将责任转嫁给机器,也不是引入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相反,过失责任仍然是刑法创新责任的恰当基本模式。只有先理解技术的革新潜力,才能回答刑法应作出何种适当的回应。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过失责任
容许风险
严格责任
数字化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
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汪倪杰
摘要:
我国民法学界未厘清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往往以前者论证后者来源,从而引发争议。先行行为肇始于刑法理论,为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可归责性提供了权宜之计,但因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或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学界所谓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质即为交往安全义务。其以债因型、物件型为基本类别,形成危险与交往互为牵制的保护范围,对作为义务进行独立判断,无需借由先行行为加以论证。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先行行为与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均为一般注意义务的子类型,但因侵权法保护宽泛的民事权益,囊括各类违法性评价,已无适用先行行为理论的实际需要。由此,我国法院不妨舍弃先行行为,直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裁判,在充分考量侵权人行为可能的基础上,达成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司法平衡。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保证人理论
不作为侵权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后《民法典》时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选择
战东升
摘要:
我国《民法典》编纂未将雇佣合同有名化,这表明对于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确立了“无名合同+劳动合同”的分别调整模式,此种分别调整模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后《民法典》时代,应当跳过分别调整模式而直接进入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这不仅是劳动交换规制价值理念革新的需要,也是加强对“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健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可通过编纂劳动法典的方式予以实现:由劳动合同替代雇佣合同,以从属性为中心重新界定劳动合同的概念;专设“特殊劳动合同编”对家政工、平台工人等不同类型劳动者进行差异化处理;在“劳动合同编”设置与民法规范之间的“通道”条款,以修复劳动法规则自身的残缺性。
关键词:
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民法典
劳动法典
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朱广新
摘要:
代理法领域内的自我交易甚为复杂,可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法定代表情形下单独或交错发生。在解释与适用《民法典》第168条关于代理人自我交易的规定时,不应拘泥于法条的外在体系约束,将它严格限制在委托代理之下。鉴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在规范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上弊端更大,依据同法第168条裁断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更为可取。在《民法典》未对法定代表人的自我交易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代理与代表在功能、构造及效果上的相似性,对于纯粹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参照适用第16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自己同时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的其他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适用《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无代表权时实施的自我交易,可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或第61条第3款确定法律后果的归属。
关键词:
代理
自我交易
代表
无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未成年人监护人违反法定限制之法定代理的效力--《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解释论
迟颖
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人之法定代理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之欠缺,使其可以经由法定代理人参与法律交往。我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过于概括,应予限制。为实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定代理应以共同代理为原则,父母作为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和其他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所受到法定限制的程度应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违反代理权法定限制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因其所违反法定限制的类型不同而分别为无效或效力待定。鉴于法定代理限制的公开性,法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限制,因此不得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
共同代理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信义关系视角下公司董事地位与职能构造
郑佳宁
摘要:
公司董事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从民商事法律体系性解释的角度出发,理论上习惯将董事身份类比为公司的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然而,套用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解释路径偏离了公司经营的特征,不但存在诸多概念与应用上的矛盾,也并不契合董事自由裁量空间的实践需要。为此,应以概念明确的受信人关系和信义义务重构公司董事的地位与职能,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赋权与限权规则,在事前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概括目的扩张董事的授权范围,在事后以商业判断规则为基准合理审查董事履职的正当性,方能促使董事的法律角色与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功能逻辑相匹配。
关键词:
董事
信义义务
自由裁量权
商业判断规则
公司治理
论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探析——基于中央对手方理论的建构
常飞
摘要:
实物交割是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桥梁,是影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当前困扰实物交割的主要问题是,当交割商品出现质量或数量瑕疵时,期货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梳理上海期货交易所及其前身上海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司法裁判标准,可以得出:期货交易所在商品实物交割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由其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所决定。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对期货交易所的责任形式存在不同理解,但都基于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展开。随着中央对手方制度的确立,期货交易所实现了从“保证人”到“当事人”的转变,这就需要重新审视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尤其在目前我国仓储管理和物流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形下,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主要集中在实物交割环节,需要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确立期货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以其自身信用确保实物交割的实现。同时,还应对“实物交割”进行扩大解释,其不仅意味着买方取得标准仓单,还包括根据标准仓单取得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据此,当买方会员(客户)不能按交易自律规则取得标准仓单,或不能提取相应的货物时,期货交易所应以合约当事人身份直接承担违约责任;若该违约责任是由交割仓库或卖方会员(客户)导致,则待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存在过错的交割仓库或卖方会员(客户)追偿。
关键词:
商品
实物交割
期货交易所
中央对手方
法律责任
司法裁判标准
论文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证券错误交易取消规则:境外经验及启示
伍坚
摘要:
证券市场常常发生错误交易,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在业务规则中对错误交易的取消作出规定,内容包括取消标准、取消程序、费用收取等多方面。研究发现,我国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取消交易、暂缓交收两种措施,但暂缓交收在法理上不具独立存在的价值,最多只能作为临时性、辅助性的解决手段,应将取消错误交易作为未来规则细化的首要选择。在取消标准上,宜采取成交数量或成交金额标准;在取消程序的启动上,应同时规定依申请的取消和依职权的取消;规则还应明确申请时限、交易所的审核程序、作出决定的时限、费用收取以及对交易所决定不满时的复核等事项。
关键词:
错误交易
取消标准
取消程序
暂缓交收
论文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2022年9期
注册会计师服务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层级结构与路径分析
唐媛媛
王虹
摘要:
财务知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但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赋权”规则模糊和“赋能”条件匮乏,使股东难以实现其财务知情权。从“赋权”“赋能”两个角度,探讨了股东财务知情权的救济途径。首先,在现有知情权“赋权”规则的基础上,从被动接收、主动获取的视角重新划分了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层级结构。其次,为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赋能”,引入会计专家选任制度,赋予股东会计专家选任权,聘请注册会计师辅助其行使财务知情权。最后,构建了基于知情权层级结构的注册会计师服务股东财务知情权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股东财务知情权
层级结构
路径分析
论文出处:
《当代财经》 2022年9期
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
张乃根
摘要: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是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一揽子”成果中最令人瞩目的,对于国际社会同舟共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提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意义重大。中国不仅倡议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向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大量自主研发生产的安全有效疫苗,而且主动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身体力行推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该豁免决定在现行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则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授权其实施特殊的新冠疫苗相关专利强制许可。我国应履行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的承诺,并充分利用现行规则,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立健全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制度。
关键词:
新冠疫苗
知识产权
强制许可
TRIPS协定
豁免
公共健康
论文出处:
《知识产权》 2022年9期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构与重构--兼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聂琳峰
刘少军
摘要:
[研究目的]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整体沿用了美式制度,然而制度价值取向与我国药业实际有所出入。因此有必要对链接制度进行逻辑解构与比较解构,为我国实现链接制度本土化重构提供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研究方法]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研究,一是分析链接制度的运行逻辑及利弊,环节包括专利登记、试验例外、简化审批、专利挑战、拟制侵权、暂停期和市场独占期等;二是分析链接制度的内化逻辑及优劣,形式包括被动嫁接型、坚决抵制型和理性内化型。[研究结论]以域外制度改良经验为借鉴、以我国药品产业实际为根本,我国应当加大专利登记审查力度、将专利挑战拟制为侵权、严格设置等待期启动条件、科学设计损害赔偿制度和严格审查反向支付协议,以链接制度创新推进药品技术创新,推动原研药和仿制药协同发展,最终实现我国从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
关键词:
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
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原研药
仿制药
论文出处:
《情报杂志》 2022年9期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
万挺
摘要:
执行异议和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债权和排除执行权益这三对基础关系决定执行异议之诉怎么立、怎么审、怎么判。执行异议和执行依据的无关性决定不同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界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正当性、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和执行依据进入再审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强制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的协调制约关系决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轮候查封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合并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强制执行的效力等。执行债权和排除执行权益的竞争实为执行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争议。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依据
执行请求权
排除执行权益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9期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考
巢志雄
摘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得以体系化的起点,它是民诉法其他理论、制度、规范的中心连接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法上的法定关系,诉讼法预先设定了诉讼参与主体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以主客体为分析框架的理论结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二重维度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共识。民事诉讼电子化带来了诉讼各环节的“碎片化”问题。
关键词:
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地位
在线诉讼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
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法官预断排除研究
李拥军
董辰
摘要:
预断是法官在接触案件相关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先入为主的判断。预断可能导致法官心证的形成不以庭审为基础,不利于庭审活动的实质性开展。预断排除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官在庭审之前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都可能形成预断,预断的来源是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排除预断需要对案卷移送制度、庭前会议、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法官庭外调查权、量刑程序进行完善。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预断排除
刑事庭审
以审判为中心
认知偏差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2年9期
再论从刑罚执行到刑事执行
王顺安
敖翔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队伍建设依然面临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未能充分理解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性质,进而认识到应以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建设职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契机,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体制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刑事执行之内涵对构建我国本土化社区矫正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并能助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队伍建设,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
刑事执行
论文出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不起诉听证的解构与展望——以126个不起诉听证案件为研究样本
王崇
摘要:
不起诉听证能够实现检察机关与公众的有效互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合理化。通过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文本解释,能够全面地解读案件类型、启动方式、听证员等不起诉听证的规范要素。目前,我国的不起诉听证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注重听证案件不起诉类型的多元化,促进不起诉听证的案件范围扩大化,细化听证员的选任与参会条件,以此助力不起诉听证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
听证员
检察机关
听证案件
不起诉听证
论文出处:
《行政与法》 2022年9期
香港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与塑造
沈太霞
沈太霞
汪超
汪超
摘要:
本文采用案例及比较分析方法考察香港地区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诠释人性尊严的内涵,旨在了解香港地区法中关于人性尊严的概念及其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探求香港法院对人性尊严概念的解释与重塑。分析香港地区法院1997年至2021年审理的直接涉及人性尊严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香港地区法院在涉及平等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免于成为奴隶及被奴役的权利、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公正审判权、选举权、被囚禁人员的尊严权以及死者尊严的案件中对人性尊严有所解释。香港地区法院认为人性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而尊严权本身也是一项基本权利。人性尊严是法官处理涉及基本权利案件的重要考量,是解决复杂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维护基本权利的有力工具。香港地区法院虽然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与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但也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香港地区法院扩大了人性尊严概念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法人实体;法院确认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权是人性尊严的组成部分;法院也将人性尊严适用于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纠纷。香港地区法院在塑造与发展人性尊严的概念、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人性尊严的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
人性尊严
人权
香港地区法院
司法解释
尊严权
论文出处:
《港澳研究》 2022年3期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范围
摘要: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实质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其破产清偿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置未能引起学界和立法的重视。理论上,国家因对公民的保护照顾义务,负有社保费征缴和待遇给付的义务或职责;制度上,受“单位保障”历史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并未完全实现社会化,《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部分社保之债作为单位债务纳入破产清偿,并将其主要部分置于与工资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基于此,应该综合考量影响破产清偿顺序安排的多重因素,《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关键词:
社会保险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
生存权保障
社会化
破产清偿路径
论文出处:
《法学》 2022年9期
新《反垄断法》开启中国“经济宪法”新征程
孙晋
摘要: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为积极配合全国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加大对新修订《反垄断法》的宣传力度,作为国家级专门宣传报道反垄断领域最新工作和理论动态、研究成果的专业期刊,《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已从2022年第8期开始,扩大版面、增加篇幅刊登对反垄断研究宣传、点评的文章。希望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发表您的研究成果及对相关公平竞争等工作的真知灼见。
关键词:
反垄断
宣传报道
《反垄断法》
价格监管
理论动态
积极配合
公平竞争
新修订
论文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2年9期
基于区域主体功能视角的生态补偿立法研究
周子航
张京祥
王梓懿
摘要:
从生态补偿内涵出发,首先通过分析生态补偿的历史演进,细致研究生态补偿的制度背景与法理性基础,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的国情差异、法系差异、部门事权分配、区域主体功能与生态补偿之间的关系等4个问题,总体建构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所处于的“中国语境”。进而探讨了生态补偿与现行法律的协同关系、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位阶及地方层级设置,从系统性的角度对生态补偿立法提出具体措施。最后,文章对生态补偿的立法内容设置提出建议方案,提出以资源产权界定、权责主体确定、生态损益评定、补偿形式规定、获利利用限定、补偿绩效厘定的“六定方案”为主要立法内容,以期为生态补偿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利益均衡
主体功能区
区域主体功能
立法体系
论文出处:
《现代城市研究》 2022年9期
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黄勇
摘要:
司法裁判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之一,在我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解决垄断纠纷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反垄断司法裁判的深化,市场运行中垄断问题日趋复杂、《反垄断法》文本规范的不足等问题也日渐显现,从而影响《反垄断法》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反垄断司法实践的目标实现。通过修法来消弭制度和实践间的问题、补充和完善《反垄断法》文本规范,在解决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司法裁判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亟需在新《反垄断法》制度规则下探究新发展阶段反垄断司法裁判的规则机制完善之道,为更好地满足反垄断司法裁判、提高反垄断司法质效保驾护航。
关键词:
反垄断司法
竞争政策
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
司法裁判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2年9期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保护
刘红春
摘要:
境外直接投资保护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路径之一,根据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需要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科学制定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至关重要。近年来南亚地区的一些海外投资项目失利反映出投资保护实践成效不够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在于当前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制度的内生结构性短板的本源性。从宪法中确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知,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活动的内核是“投资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中资企业与国家之间构建起一种以“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为核心的宪法结构模式并从中解构中资企业南亚直接投资的国家保护义务,,通过法治化定位来处理国家与中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合宪性指引与评价,积极建构“立法+行政+司法”协同合作的以制度性保障为基础,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排除、事后—救济全过程的投资保护体系,回应中资企业南亚投资保护的诉求,夯实境外直接投资法治保护的基石,妥善化解旧全球化的掣肘,寻求后疫情时代及国际投资格局与秩序巨变中的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资企业
南亚直接投资
投资保护
论文出处:
《南亚研究》 2022年3期
全球主义抑或本地主义: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歧、博弈与协调
沈伟
冯硕
摘要:
围绕数据的存储和跨境展开的数据治理规则博弈已成为大变局时代的重要表现。当前,各国基于各自立场分别形成了倡导数据自由流动的全球主义,和以本地化存储、数据跨境审查为特征的本地主义,从而在数据的财产属性和隐私属性之间找寻平衡。在规则层面,美欧双方更通过影响数据跨境规则的构建来贯彻各自的理念,并以双边协调到多边合作再到单边制裁的方式展开博弈。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国家纷纷入场,使得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更加复杂。从中国的立场出发,我们应坚定维护网络数据主权,在全球主义和本地主义的合流中,确立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基点的数据跨境适度审查模式,并依托软法促进相关国际规则的协调。
关键词:
全球主义
本地主义
本地化存储
数据主权
数据隐私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3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的区分
孔令杰
韩茜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定义第298条第1款(b)项中的“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也没有规定认定和区分关于两类活动的争端的规则和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19年的“刻赤海峡案”中首次提出了区分两类活动的一般方法:以客观评价“有关活动”的性质为主,同时考虑个案中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的解释和适用不得背离“关于……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等用语的通常含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庭确立管辖权的门槛。应基于争端的主题事项等确定个案中的某个或某些有关活动,依据确凿的证据,客观认定有关活动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活动的目的和内容等因素,确定个案中特别的“相关情况”;若涉及使用武力,确定使用武力的场景对区分有关活动至关重要;相关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军事活动
执法活动
论文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2年3期
霸权之后的大转型: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国际经贸规则分歧和重构
沈伟
秦真
芦心玥
摘要:
中美贸易摩擦正在引起和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新一轮重构。WTO面临改革压力,中美对“国有企业”“产业政策”等实体规则存在较大分歧,WTO上诉机构需要尽快重启;中美两国都在通过区域性FTA构建规则体系,其中高标准的“边境后措施”成为重构的主要内容,但也存在隐患。中美经贸关系持续“脱钩”的背景下,美国视中国为威胁,对此中国应积极推动WTO改革,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完善国内法律,提高法治水平,构建“一带一路”和双循环体系,掌握规则重构的“话语权”。
关键词:
中美贸易摩擦
国际经贸规则
国际经济治理
脱钩
论文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3期
涉外法治: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良方
何志鹏
崔鹏
摘要: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犹如“顽疾”难治,急需一副良方。涉外法治是“法治”理念在涉外领域的展现。首先,从原因角度、表现形式角度和解决方式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本体界定,即阐述“顽疾”为何;从概念、结构及其与相近概念界分三个层次,对涉外法治作内涵解读,即阐述良方为何。进而,分析以涉外法治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适格性,并重点通过对涉外法治基本思路的详细展示与深入剖析进一步证成“良方善治”,即以涉外法治主要内容为依据具体阐释其对于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作用和效果。最终认为,涉外法治是应对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一副良方。
关键词:
涉外法治
海外投资
法律风险
论文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3期
国际人权法与老年人权利:嵌套式保护或自成一体?
曾丽凌
摘要:
在人权领域日益专业化的背景下,儿童、移徙工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需要均以联合国专门性人权公约的方式得以确认,但老年人在历史上一直被人权法所忽视。目前,老年人的权利仍然被解构嵌套于其他人权条约项下进行保护,而不是被独立确认。无论在规范内容还是实施机制上,都无法为老年人提供周延的保护。老年人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包括身体和精神的虐待、年龄歧视、社会忽视和数字化参与难题等,现有的人权法在上述重要议题上基本保持沉默。有必要以自成一体的方式,通过有拘束力的人权条约为老年人的权利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有力的保护。
关键词:
老年人权利
人权保护
国际条约
论文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3期
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曾雄
梁正
张辉
摘要:
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为人工智能制定了一套覆盖全过程的风险规制体系,其提出的风险分类思路、产品规制路径、负责任创新和实验主义治理理念等对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立法必要性、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和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讨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四个重要面向。研究认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是大势所趋,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取综合性立法方式,单独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在立法内容上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设计;对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行的原则,制定一部兼具规制治理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人工智能法。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字治理
智能治理
实验主义
论文出处:
《电子政务》 2022年9期
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任颖
摘要: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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